有限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公司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司律师
执业资格,在本公司工作,以律师名义为本公司、本公司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在本公司法务审计部(以下称“法务审计部”)
执业的公司律师,以及需要法务审计部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
人,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
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
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
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法务审计部隶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的组成部
分,负责本公司、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法务审计
工作。法务工作范围如下:
(一)法律风险防控。及时把握国家法律、政策变化,
为公司重大项目、决定及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支持,确保公司
各项行为依法推进。为公司部室及子(分)公司疑难问题提
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负责合同
文本及条款的审查把关,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解约、违约、
索赔、不可抗力、诉讼等内容。及时发现并解决公司存在的
法律问题,对潜在法律风险及时纠正及弥补,防止法律纠纷
及损失。根据公司安排参与重大事务谈判,根据谈判结果起
草合同。
(二)法律法规的学习普及。及时参与相关法律培训,
不断提高法务部人员职业素养,满足公司岗位需求。对国家
制定及修改的法律法规等进行普及,根据公司安排组织开展
法律培训,培养职工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三)参与涉诉案件处理。及时参与、了解涉诉案件情
况,通过初步分析,提出对策、得出初步预判结论;及时与
相关部门沟通,力争使涉诉案件达到满意效果。
(四)协助对公司制度进行修订。根据公司管理需求,
协助相关部室及时修订公司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公司
管理有法可依。
第六条法务审计部设经理,负责部门内部日常事务及
律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律师是本公司的员工,由本公司录用、聘
任、考核,其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培训等由本公司
统一管理,其晋升及相应技术等级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
及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司律师岗位职责
第八条公司律师受本公司委托或者指派,为本公司、
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公司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
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公司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
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参与公司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公司对外
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
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五)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公司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
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
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第十条公司律师接受本公司指派可以参与公司管理
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认为不合法的事项,应当提出法
律意见。
第十一条本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威海市律师协会,享有
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律师应当接受本公司的管理、监督,根
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
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
本公司、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
律事务。
第四章执业申请及申报
第十八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与本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
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本公司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十九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
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
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二十条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
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本公司同意后
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本公司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
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
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
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第五章执业管理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的公司律师,必须同时遵守律师管理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律师有下列行为的,由法务审计部建议
本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公司管理规定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
(三)对外以公司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违反法务审计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法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2-08-02 07:16: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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