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概况

更新时间:2025-02-25 13:00: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闲逸麻将)

深圳市律师协会概况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成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由深圳市全体

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受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

督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依法对深圳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律师业发展规划和律师执业规范,

支持律师依法执业;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和督

查,开展律师的交流培训活动;协调律师与立法、司法、行政

机关的关系;宣传律师工作、举办律师福利事业等。

2003年7月,深圳市在全国率先由律师代表直选产生的执

业律师担任会长,理事会成员全部由执业律师经选举产生担任,

代表深圳律师业由司法行政管理为主导向行业自律管理转型的

“两结合”管理模式的正式实施。实践证明:深圳律师的民主

改革实现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行业自律自治的

有机结合,探索出了一个符合中国特和深圳特点的律师行业

管理模式,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在律师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

重要的作用。

截至目前,我市拥有472家律师事务所、8052名执业律师,

律师队伍规模居全国第四位。

二、发展概况

1980年10月,在原宝安县委印刷厂的一间仓库内,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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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处成立。曾博华律师成为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深圳

的第一位律师。

1983年7月15日,深圳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律师事务

所——蛇口律师事务所;

1983年10月1日,深圳组建了全国第一家对外专业

律师事务所——深圳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1984年1月2日,全国第一家不要国家编制、自收自

支律师事务所——深圳特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在深圳成立;

1988年5月4日,全国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段武刘律师事务所在深圳成立;

1989年,全国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李全禄律师

事务所在深圳成立;

1995年2月24日,全国第一部律师行业地方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出台;

2003年7月18日,深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

一任会长,这是全国首次由律师代表直选会长,开创了民主选

举的先河;律协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在全国率先实行行业自

治,真正转变成为一个自律自治的行业协会。

2005年6月,深圳市律师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部由执

业律师担任的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

2006年7月,深圳市律师工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开创

了深圳律师工会领导班子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的先例。

2013年出台全国首部律师职业规定《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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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守则(2013年版)》。

在这期间,深圳律师办理了中国第一宗涉外破产案、第一

宗律师见证案、第一宗股票上市案等等。

三、组织结构

(一)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由团体会员代表(每所一名)和个人会员代表(每20名律师产

生一名)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联任。本届(第九届)

律师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40人,代表大会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召开。

律师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章程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制定、修改行业发展规

划及行业规范;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表决会长代

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审议和表决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所作

的工作报告;审议和表决理事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制定会

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审议和表决预算外单项支出一百万元

以上费用或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和会长;审议和表决由主席团提交的其他事项。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

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大会从三十名理事候选人中通过公开竞选、

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的二十三名专职执业六年以上,

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组成,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

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理事会采用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制度。

理事会的职责是(章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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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大会的决定、

决议;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听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度述

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经会长提名,决定聘

用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批准工作机

构的设立、撤销;制定行业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规范和有关规

章制度;推选及提议罢免省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和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组织实施

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与选举事宜;向大会提交

对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罢免提案;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

表大会;审议和表决预算外单项支出五万元以上费用或处置相

应价值的固定资产;其他需要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并将会议议程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监事会。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

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大会从九名监事候选人中通过公开竞

选、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的七名专职执业六年以上,

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

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监事会的职责是(章程第五十一条):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

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

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

行职责的情况;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

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对重大财产的购置、处分以及对涉及会

员切身利益的财务资金运作予以检查监督;组织对会长、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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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进行财务年度

审计,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实施专项审计;提议

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

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监事会可以派员列

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以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区律

师工作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会议;对会长、副会长、理事、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年度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不称职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专门委

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的主任、

副主任以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选

举或罢免监事长;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章程规定或律师代

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会长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

长开展工作,并由会长安排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会长是按章程规定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

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

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十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五

年以上的律师代表在大会从不超过三名会长候选人中通过公

开竞选、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会长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副会长是由理事从理事会成员中推举八名候选人,会长和

大会主席团确定其中五名,提交理事会以公开竞选、无记名投

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根据协会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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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每年应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考评。二分之一

以上的理事对述职报告投不信任票,该副会长必须辞职。

会长的职责是(章程第六十一条):

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

报告;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提名秘书长人选;

签署本会有关文件;答复监事长提出的监督意见;行使理事会

授予的职责;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的专业管理和研讨机构,对理事会负

责,主要负责履行律协各项职能,承办相关事务。市律协现有

二十个专门委员会,具体如下: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职业培训委员会、前海发展战略

工作委员会、法治深圳促进委员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律

师职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青年律师

工作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合作委员会、律师文化建设与

规则工作委员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

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实习律师工作委员会、文体与福

利工作委员会、参政议政促进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

公益委员会、司法改革促进委员会、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均由理事担任,委员采取公开报名,

理事会决议的方式产生。专门委员会工作需由监事会进行监督

和考核,年度工作报告提交年度律师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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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提高

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律师专业

化分工,起草有关业务规范和指引。市律协业务发展与职业培

训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市律协现

设有二十三个专业委员会,具体如下:

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行政法律业

务委员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业务委员会、涉外法律业务委员

会、海商海事与物流法律业务委员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保险

法律业务委员会、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法律业务委员会、文化

产业法律业务委员会、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建设工程法律

业务委员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公司法律

业务委员会、公司解散与破产重整业务委员会、风险管理法律

业务委员会、人权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业务

委员会、公平交易法律业务委员会、医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不

良资产处置法律业务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采取公开报名,民主选举产

生,再由理事会核准任职。各专业委员会均签订责任状,对工

作进行量化要求,并在年终予以考评,对于考评优秀的专业委

员会予以表彰,不合格的委员会予以公开批评。

(六)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

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

担协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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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纪律工作部、会员工作部、业务工作部、宣传工作部、党

委办公室和工会办公室。目前共有工作人员28人。秘书处实行

秘书长负责制,部门主任责任制。秘书长向会长和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以为全体会员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

为宗旨。

在协会各项工作中,秘书处承上启下,发挥着不可或缺的

作用。秘书处对外负责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的批示,对内要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策,组织和协调律师协会各部门

开展工作。如:纪律工作中,秘书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投诉案

件的受理,纪律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对受理的违纪案件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秘书处要配合纪律委员会的意见进行

调查、召开听证会,并根据纪律委员会的意见制作处分意见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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