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刘平凡、程先华律师力扭转乾坤出具律师意见书!
台商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刘平凡、程先华律师力出具律师意见书扭转乾坤检撤诉处理
●出具人: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深圳)研究中心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家属委托,指派两律师依法参与张某涉嫌走私武器弹药案的诉
讼活动。因本案疑点众多,本律师综合出具以下书面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1]鉴字第2200号《鉴定
意见书》,涉案疑似支的两个配件B和C,经鉴定也属配件,则本案涉案五款零配
件均为散件。深圳海关缉私局刑事技术检验鉴定书(莞关缉技痕字[2011]第10号)
认定配件B和C是不属实。
2011年10月22日,深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委托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即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
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被深圳海关缉私局刑事技术检验鉴定书认定为系的、编号
为B和C的散件,进行了鉴定。经依法鉴定认定:涉案的散件B和C材质均为强度较低的
铝合金件,而制式军警用部件均为钢质。并且,散件B为类的机匣,散件C
为类的伸缩尾筒。至此,张某公司出口涉案的五款散件,均为配件。
二、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深圳海关缉私局不具备对涉案支的鉴定资质,同时该局出具的《鉴
定书》因缺乏复核程序,鉴定程序错误明显,该非法证据应该被排除。
中国现有的支管理及鉴定的法律依据,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公安部2010
年修改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2007年
印发的《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和2008年印发《认定
标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发现深圳海关缉私局的鉴定结论存在两个错误:
(一)无论是《公安机关涉案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还是《的认定标准》,其
规定的对涉案支有权开展鉴定的机关均是公安机关,而没有海关缉私局。尽管前者规定:
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支、弹药的鉴定工作,但并未规定海关有
权独自开展鉴定。
《认定标准》规定:“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
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支致伤力的法庭
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
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的认定提出异议
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公安机关涉案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涉案支、
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
检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界定仿真武器有关问题的批复》(署调[2001]134号)规定:“计量质量
检测部门的结论不能作为海关认定该批塑料是否属仿真武器的依据,按照归口管理的要
求,仿真武器的鉴定应当由公安部门作出结论,如公安部门不对此情况作出结论,则应要求
公安部门对计量质量检测部门的结论作出书面意见,再以公安部门的书面意见作为认定该批
塑料是否属仿真武器的依据并作出处理决定。”也就是说:有关形物品是否属于
的主管机关应为公安机关,也即,对的杀伤力是否达到法定“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
知觉”的标准,从而认定为支还是,最终应该以公安部门进行鉴定并以公安部门的
鉴定为准。深圳海关缉私局针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自行进行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司法鉴定,
其违法性明显。
(二)深圳海关缉私局自行鉴定的开展程序也明显违法。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四条鉴定程序规定:“对支弹药的鉴
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
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支、弹药鉴定书》。
《支、弹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准确、简明,同时应当标明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并
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从深圳海关缉私局的鉴定书可见,其一,该鉴定程序
只见鉴定步骤,完全没有复核步骤;其二,参与鉴定的三位工程师都是鉴定人,没有复核人。
至此,该局针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自行进行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司法鉴定,其违法的明显性
和有失公正性暂且不论,深入剖析该局的鉴定书发现:该鉴定程序错误更加明显。那么,该
鉴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完全无法令人信服。
三、现有鉴定表明,本案涉案散件均是零配件,依据有关税法和我国刑法规定,走私
配件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而非走私武器弹药罪。
根据2000年9月20日审判通过的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走私管制刀具、支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走私的行为,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罪定罪处罚。故本案张某及其公司的走私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也应属于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而非走私武器弹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只有走私货物所
偷逃的应缴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才构成犯罪。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印发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3条关
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的规定:“在办理走私普通货
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
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而本案深圳海关缉私局
由于鉴定定性错误认定涉案的散件有支零部件,即以走私武器弹药罪移送贵院审查起诉,
而未见本案办案单位出具证明书,因此,本案不但定性错误,而且并无追究深圳市某五金公
司偷税额的依据,就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深圳市某五金公司有罪。
四、本案深圳市某五金公司及张某本人根本不存在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
(一)如果寻求故意走私,那么,深圳市某五金公司不会拿真配件做备案和商检!如此自
投罗网的行为,无法说明深圳市某五金公司存在走私的故意。
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可知,深圳市某五金公司在出口涉案散件时,曾于2010年3月
18日,备案过“彩弹玩具铝外壳”(涉案编号为B的配件),于2011年2月19日,备案过
“彩弹玩具铝支架、铝接头(涉案编号为C的配件)。也就是说,深圳市某五金公司出口
到香港的配件,案发前都已在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过备案并已经商检,本案证据清晰看
见。如果认定深圳市某五金公司在开始出口涉案玩具支零配件时,目的就是走私
的话,那么,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最初发现深圳市某五金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却未予
以阻止,存在明显的执法过错。
(二)深圳市某五金公司生产的配件,其命名依据的是乙公司的订购单,因乙公司的订购单
品名组合是英文加数字,如“m16”,而我国境内进出口需报中文品名,根据之前对香港乙公
司考察和了解到其“合法生产玩具支的”事实,深圳市某五金公司及张某将备案中的品名确
定为为:彩弹玩具铝外壳、彩弹玩具铝支架、彩弹玩具铝接头等名称。从其备案品名
提供的材料和产品名称来看,深圳市某五金公司只明智其备案及出口的是玩具配件。
(三)经深圳市某五金公司及张某一再核实和三次实地考察,香港乙公司及田某的确是合法
生产玩具支的公司,并且拥有合法手续和证明文件。在此前提下,深圳市某五金公司遵守
法律规定,以乙公司订购单的品名为准,做出口备案和商检手续,毫无隐瞒。作为不懂大陆
法律的台湾公民,张某也已竭尽全力避免公司涉嫌犯罪。
(四)深圳市某五金公司属台资企业,成立于2000年,多年来一直守法经营,经查,并无
任何违法违规前科行为,也未受过任何处罚。
经分析本案证据及了解深圳市某五金公司:该公司成立多年来进出口经营行为并无任何违法
违规行为。另经了解,深圳市某五金公司是台商投资成立的家族式企业,该企业的存亡,关
系到张氏家族的整个存亡。在此,恳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事实,考虑深圳市某五金
公司及张某本人并无走私的故意的前提下,对该厂及张某从轻处理。
此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平凡、程先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02 00:25: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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