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

更新时间:2025-02-25 04:17: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总255期第3期贵州社会科学

2011年3月

GuizhouSocialSciences

Vol.255,o.3

March12011

试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

屈凌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排除和适用外国法的一种重要制度,在外国法适用中历来起着/安全阀0

的作用。但随着国际交往加深、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法律趋同化的影响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变革。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各国法律中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并从当今世界形势发展

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出发,可以看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即各国将更加重视并限制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全球公共秩序统一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国际公共秩序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国际公共秩序;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24(2011)03-121-124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冲突法中十分重要的原

则之一,是指一国法院依照冲突规范应该适用某

一外国法时,或者依照法律应该对某外国法院判

决或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提供司法协助时,

因为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造

成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道德的基本观念、法院

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相冲突而有权排除和

拒绝的制度。最初以法律形式规定公共秩序的是

1804年的5法国民法典6,该法典第6条规定,/个

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的法律0,1978年5意大利民法典6第33条也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

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

果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

效。0在5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6一书中,也对公

共秩序做了描述:/英格兰法院可以不承认或执行

一项依据某个外国法产生的权利、权力、能力或法

律关系,如果这种权利、权力、能力或法律关系的

承认或执行,会与英格兰的基本公共政策相违

背。0不管如何定义,公共秩序保留的核心内容都

是当一国依照本国冲突规范援引指定的外国法,

当此外国法的内容有碍本国的公共利益、道德准

则或法律秩序,就可以排除此外国法的适用。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沿革

早在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Baldus)

在其提出的/法则区别说0中就提出/令人厌恶的

法则0无域外效力这一原则,即一国对于他国/令

人厌恶的法则0可以不予适用,这被认为是公共秩

序保留的萌芽。17世纪,主张国际礼让说的荷兰

学者胡伯()提出了著名的胡伯三原则,该

学说认为,一国根据/礼让0的原则承认他国法律

在本国内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礼让必须有一个

前提条件,即不得有损于内国主权及臣民利益。

但此时的公共秩序保留仍与现代意义上的有所不

同,因为他们都并未提出/公共秩序0这一明确概

念,且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公共秩序予以保留也未

作出解释。到了19世纪,法国才首次用法律形式

将其固定下来。1804年5法国民法典6第6条规

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的法律0。但这一规定仅在国内案件中适

用于契约,对外国法的指向并不明确。直到1856

年5意大利民法典6明确规定:/不论前面条文作如

何规定,凡外国的法律、行为或者判决,以及个人

处分与契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与王国关于私

人所有权或行为的法律相背离,均不得于任何被

作者简介:屈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08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私法、国际航空法。122贵州社会科学总第255期

认为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道德的法律相背离。0至此

之后,多数国家的立法都对公共秩序保留作出了

规定,以法律的方式肯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重要

地位。

对于究竟什么是公共秩序,在什么情况下可

以援用这一制度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历史上不

同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论学说。主要有:

1.萨维尼(y)的理论。/法律本座

说0的创造者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每个国家的

强行法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为了保护个

人利益而制定的,如以年龄或性别为前提条件限

制当事人某种行为能力的规定;另一类不仅是为

了保护个人利益,而且是基于道德上的理由或者

政治上、警察上、国民经济上的公共幸福而制定

的,这类法律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绝对效力,如

有关禁止一夫多妻制的规定。前一类法律虽然不

能因为个人间的约定而排除其适用,但根据冲突

规范其必须适用外国法时,它仍然应让位于外国

法,而后一类法律规则在制定该法律的国家内绝

对适用,从根本上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可能性[1]。萨

维尼将后一类强行法律规则视为公共秩序法,但他

只是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一种

例外,是一种特殊的拒绝适用外国法的情况。

2.孟西尼(i)的理论。孟西尼同样

把国家的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个人利益而制

定的,在产生法律选择问题时,以国籍原则为依

据,而不论其身处国内还是国外;另一类则是为保

护公共秩序而制定的,必须依照属地原则适用于

所属国家领域内的一切人,而不论其是本国国民

还是外国人,凡是属于这类法律范畴的事项根本

不适用外国法。不同于萨维尼的是,孟西尼在承

认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同时,将这一原则与国籍

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并列为国际私法的三个基本

原则,由此把公共秩序保留提升到了国际私法基

本原则的高度,进一步巩固了这一制度的基础。

3.布鲁歇(Brocher)的理论。瑞士学者布鲁歇

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把公共秩序法

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两类。属

于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只有在法院地的内国法

适用时才应予适用,即仅在调整国内民事法律关

系时具有绝对效力,而国际公共秩序法则要求在

国际私法领域内绝对适用。如一国关于婚龄的规

定显然只是属于国内公共秩序法,仅对其所属的

公民适用,在国际婚姻关系中,它的适用与否则要

取决于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同样在婚姻领

域,那些具有绝对的强行效力的禁止性规定如禁

止重婚、禁止一夫多妻和禁止直系亲属间结婚等,

则是国际公共秩序法,能完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现状分析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中表现

形式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概念的表述。对于公共秩序,英美法

国家一般因其英文表达(publicpolicy)而习惯直接

将其译为/公共政策/(也有特殊政策、法律秩序等

称谓),并已经得到学界的认可,在一些国际条约

中也常见公共政策的称谓。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

大陆法国家则称之为/法律之基本原则/或者0善

良风俗/等。在我国大陆的立法中,曾经用/法律

的基本准则0、/社会公德0、/社会治安0、/国家社会

利益0等一系列说法。无论其表述方式怎样,其核

心都在于保护本国的基本利益、公共政策、道德准

则不受他国法律侵害,且各国都有这一概念说明

各国都是承认这一制度的,只是这一制度在具体

适用中都取决于法官的判断,法官自由裁量权可

能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各国的公共秩序相差甚远,

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可能导致这一权力的滥

用,因为很多国家有法律同时规定,在排除适用外

国法后适用本国法律,这也有可能使法官有动力

倾向于适用内国法。

2.相关立法模式。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模式

主要有三种:

第一,直接排除方式,即国家在对冲突法立法

时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指出本应

适用的外国法违背了内国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

外国法的适用。如5波兰国际私法6第6条规定:

/外国法的规定违反波兰人民共和国法律秩序的

根本原则时,不予适用。0这种立法方式并未指明

哪一种外国法的适用会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只

对公共秩序保留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将自由裁

量权完全交由法官。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在实践

中有较大的灵活性,有利于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

情况作出更为合理的裁决,缺陷是它仅对公共秩

序保留条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具体明确

的条款,容易造成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

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采取的都是这种方式,第3期试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

123

只是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内容每个国家规定的

有所不同而已。

第二,间接排除方式,这种规定方式只是指出

内国有关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普遍效力,并应

当直接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从而理所当

然地排除了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性[1]。如

5法国民法典6第3条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

的法律,对于居住在法国境内的法国居民具有强

行力。0这种立法方式的优势在于它通常以单边冲

突规范的形式作出规定,运用起来相对简单易行,

缺陷在于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适用于涉外民商事

关系,往往需要经过有关机构就其作出专业性的

解释才能确定,因此很少国家采取这样的立法方

式。

第三,合并排除方式,即在同一个法典中兼采

直接排除和间接排除的方式,既规定了内国某些

具有公共秩序性质的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普遍

效力,又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使其在立法未预见

的情况下自由裁量是否应当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条

款。如5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6第17条规定:/如

果外国法的适用导致同瑞士公共秩序不相符的结

果,则排除其适用。0第18条接着规定:/本法不影

响瑞士强制性法律的适用,该强制性法律由于有

他们的特别目的,无论本法制定的法律如何,都必

须予以适用。0这种立法模式在技术上更全面,并

且综合了前两种方法的优势,更有利于保证内国

法基本原则的实现。

3.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标准。到底什么是违

反公共秩序,即在何种情况下能够适用公共秩序

保留,归纳起来有两种主张:一是主观标准,即主

观说。该说认为,法院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

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本身的规定与

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可以不问具体案

件适用该外国法的结果如何而直接排除该外国法

的适用,主观说旨在强调外国法本身所具有的邪

恶性、可恶性或有害性,对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

是否会因适用该外国法而受到损害却并不注

[2]重。主观说尽管运用方便,但由于外国法本身的

内容存在邪恶性、可恶性或有害性的可能性较小,

因而在实践中很少采用。二是客观标准,即客观

说。与主观说不同,该说注重的是某个案件本身

是否违反了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而并不重视外

国法本身是否存在不妥。客观说又可分为两种:

一是联系说。该说认为,是否应排除某一外国法

的适用,除了应衡量该外国法违背的公共秩序本

身外,还应看个案与法院地国的联系如何。如果

个案与法院地国有实质的联系,就应该排除该外

国法的适用;如果个案与法院地国没有实质的联

系,则不应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2]二是结果说。

该说认为,在需要援引公共秩序保留的情况发生

时,首先应区分究竟是外国法的内容还是外国法

适用的结果违反了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如果外国

法仅是在内容上违反了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则该

外国法也许仍然能够得到适用,即此种情况并不

一定妨碍了该外国法的适用。只有当外国法的适

用结果损害了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才能够援

[2]引公共秩序保留,从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由

于客观标准,尤其是客观标准中的结果说对究竟

是外国法的内容还是外国法的适用结果违反了法

院地的公共秩序做出了区分,有利于个案的公平、

合理、有效的解决,因此,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的

司法实践采用了这种理论。

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面临的挑战

及其发展趋势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国际

私法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挑战,特别是互联网技术

的出现,对国际法各个原则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

冲击,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1.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各国重视对公共秩序保

留的适用施加限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

浪潮日益兴盛,国际经济的发展使得国家间交往

日益频繁,人类开始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

的全球化时代。在国际私法领域里,我国也有学

者提出了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认为国际私法趋

同化将对国际私法的性质、功能、范围以及传统国

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带来挑战,并最终导致一些传

统的国际私法制度,如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的查

明、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等失去其原有的作用。

但是,现在以全球化的纵深发展便得出公共秩序

保留制度会失去作用未免过早,因为全球化还是

一个国家的独立存在为前提,只要主权国家存在

就不会毫无保留地适用别国的法律。因为各个国

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并不相同,经济的全球化

会引起文化、政治、法律等方面的趋同,但这需要

很长一段时间。但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在全球124贵州社会科学总第255期

化形势下确是势在必行。目前各国已在这方面做

出了很大的努力,如在立法中严格限制使用公共

秩序保留的情形,将/适用外国法会侵害本国的公

共秩序0改为/会明显侵害本国的公共秩序0或以

列举的方式列出具体情形,这样就可避免法官在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滥用权力。并且,已有越来越

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认同公共秩序保留适用

标准中的结果说,这种限制趋势符合国际私法的

发展趋势,也即有学者提出的从/主权本位0到/平

位协调0的转变。

2.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遭遇两难问题。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所带来的法律

冲突主要集中在跨国侵权、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

三大领域。与此同时,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对国际

私法的现有制度也形成了强有力的挑战。互联网

讲求的是全球资源共享,是超越国界这一传统概

念的,这就对公共秩序保留提出一个两难问题。

网络空间概念的模糊和不确定性使得传统理论上

的/场所支配行为0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果

不能保证全球共享资源的流通范围,就不能保证

在一国不违反法律违反道德的东西流传到另一个

认为是违法违背道德的国家。如果不能确定行为

的发生地,就不能确定是否侵权以及是否适用公

共秩序保留。因而公共秩序保留面对相应问题应

该作何种调整也是目前急需研究的问题之一。

3.公共秩序统一进程将进一步加快。虽然各

国现在关于公共秩序的内涵有很大差距,但随着

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各国关于公共秩序保

留的严格限制趋势,势必将加快公共秩序的统一

化进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首先,可以采取订立

区域性公约的方式,是小范围内国家的公共秩序

保留制度。其次,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也可以

采取由国家间协商谈判,将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基

本利益、普遍的正义原则、国际公法中的强行法、

文明国家所接受的一般道德等相违背的事项以列

举的方式做出禁止性规定,再以国际公约的形式

使其变为国际公共秩序的内容。这样,一个国家

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就不再仅仅根据一国

国内法所确立的标准或法官自身的自由裁量,而

是可以参照相应的国际公约,或遵守本国已加入

的国际条约,这种方式无疑可以避免各国在公共

秩序保留制度上的滥用。目前公共秩序统一进程

已取得了显著进步。如世界贸易组织中的GATT

第20条一般例外(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因此,21

世纪将是国际统一私法条约蓬勃发展的时期。

4.国际公共秩序进一步发展。/国际公共秩

序0建立的基础是国际社会本位观念的导入,如果

说对公共秩序适用的限制是国际社会在公共秩序

保留问题上的初步行动,那么/国际公共秩序0的

诞生则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

度。瑞士学者布鲁歇在分析公共秩序时,曾将公

共秩序分为/国内公共秩序0与/国际公共秩序0两

种,但当时他所提到的/国际公共秩序0仍然是某

一主权国家内的公共秩序,是国际私法意义上的

公共秩序,[2]而已逐步广泛地被国际社会所认可

并接受的/国际公共秩序0则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基

本利益和未来发展息息相关。例如,本国公民应

无条件遵守自己国家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但在

涉外婚姻中,这一规定就不一定具有强行性了,因

此,这一规定只是国内民法上具有公共秩序的意

义的规定。相反,关于禁止直系亲属间结婚、禁止

重婚等规定,则具有国际公共秩序的意义,他们在

许多国家都具有绝对的强行性。在实践中,国际

公共秩序的概念也已越来越多的融入到了各国的

立法规定里。早在1967年,5法国民法典6第4篇

第2283条就已规定:/任何与国际关系中公认的公

共秩序不相容的外国法都不得在法国适用。01984

年5秘鲁民法典6第2050条也规定了类似条款:/依

秘鲁冲突法指定的外国法取得的合法权力,如不

违背国际公共政策或善良风俗,在秘鲁同样有

效。0总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家间经济

往来的日益频繁,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的领域必

然不断增加,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

项传统的重要制度也必然会走向国际化。巴西学

者多林革(Dolinger)就曾提出:在国际私法案件中,

应发展世界公共政策原则,在此原则下,各国应把

有利于全人类作为确定国际公共秩序的主要标

[2]准,即使有损于本国的公共政策也应这样做。诚

然,各国间历史、文化、法制的差异需要长久的融

合与协调,要各国形成统一的标准也不能在短期

内实现,这将会是一个渐近的过程,需要整个国际

社会的相互协助和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黄进1国际私法[M]1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

[2]肖永平1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M]1北京:高等教

育出版社,20081

[责任编辑:李桃]


本文发布于:2022-08-01 22:53: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5143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