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要点:
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概念、特点)
2、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含义、相互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定义
1、范围——五种法律规范、“一体两翼”说
2、性质
3、定义
三、国际私法的渊源
每种渊源的地位
四、国际私法的学说史→选择、名词、简答(去年考了第一个一个发展趋势,但是这里有
两个知识点,我用不同颜给你列在后面了,这两个别搞混)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其法律规定也愈趋详明了。
2.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得以加强。(1)是大量采
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保证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稳定
性。(2)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最新国际私法立法中得到广泛采用,甚至被视为选择法
律的普遍指导原则。(3)是补充性连结因素的采用也有助于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3.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
法》。
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当代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特点
1.从内容上看,二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日趋明显地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
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的领域。
2.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化向全球性方向发展。表现:联合国有
关机构已越来越积极地参加到统一化运动中来;国际组织间的协调与联系进一步加强;签
署、批准或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国家日益增加。
3.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表现:大陆法系国家
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的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的尖锐对立得到一定程度
的调和。
4.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条约中,已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掌握几种主要学说(代表人物、主张、评价)
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法律关系本座说、规则/结果选择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
联系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
代表人物:萨维尼、谢夫纳和巴尔等。
主张:
萨氏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
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这个本座所在地的
法律就是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律。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的法律,十分强调内外国人法律地
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并认为只有这样,无论案件在何国法院审判,均能适用同
样的法律,使案件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
评价:
(1)抛弃了从法律规则的性质来探讨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而代之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结束了法则区别说500年统治地位,是国际私法方法论上的根本变革。(国际私法上的哥白
尼革命);
(2)通过寻本座(连结点)解决法律选择,使国际私法具有可操作性,大大地推动了欧
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3)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4)奠定了“最密切联系”理论的基础,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5)他认为国际社会存在着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只是一种幻想;而他所说的法律关系
的“本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有且只有一个本座,是僵化的。而且在确定这
种本座时,不免常常站在唯心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立场上。
五、自然人、法人的国籍与住所冲突及解决
六、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七、法律冲突
1、含义及产生原因
2、分类:国际冲突、区际冲突、时际冲突、人际冲突(当心可能考你一个名词解释,不过
这个大概有个印象就行)
3、解决办法:冲突规范解决方法和统一实体法规范解决方法
八、冲突规范
概念、结构、类型、评价、改良
九、连接点、系属公式、准据法
1、连接点的概念、法律意义、分类
2、七种系属公式及其所适用的法律关系
3、准据法的概念、特点
十、冲突法的一般制度→选择、简答(这个部分很容易出个简答题给你,不要忽视)、论述?
1、识别的概念、识别冲突及产生原因、解决方法
2、反致的概念、产生条件、我国的相关规定
3、先决问题的概念、构成要件、准据法的确定
4、法律规避的概念、构成要件、性质、我国的相关规定
5、外国法内容查明的含义、性质、查明方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错误适用的救济(记
得我国都可以上诉)
6、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作用、理论、司法运作、我国的相关规定(注意记住违反我国强
制性法律规定的都无效,但是注意是违反我国)
十一、各类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两个例外:不动产、商事行为
2、物权: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范围、排除范围
3、债权
合同之债: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几种学说(客观标志说、意思自治说、最密切联系说、特征
履行说、合同自体法说)、我国的相关规定(去年好像考了一个对于意思自治适用的条件,
我给你列在后面了)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首要原则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6月11日通过,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第1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
和程序法。
第3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
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
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侵权之债: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的传统观点与最新发展、我国的相关规定
4、婚姻家庭(结婚、离婚、收养、监护、扶养)
5、继承:区别制与同一制、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遗嘱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
法律适用、我国的相关规定
十二、国际民事诉讼
1、管辖权的意义、种类、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原则、我国的规定
2、域外送达(概念、方法、我国的规定)
3、域外取证(概念、方法、我国的规定)
4、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含义、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我们去年考的是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以被请求国的法律作为判断标准)
2、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必须是公正的;
3、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
4、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一个“确定”的判决;
5、外国判决必须合法取得;
6、外国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7、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8、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5、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途径
十三、国际商事仲裁
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点
2、仲裁协议的概念、法律效力、有效仲裁协议的条件、冲裁条款的独立性理论
3、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4、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内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区分、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我
国的规定)
题型
一、单选(10个)
二、多选(10个)
三、名词解释(5个)
四、简答(5个)
五、案例(2个)
吴丹:
抱歉晚上有点别的事情耽误了,我们这个课是两门,你们是一门。记住如果是两门课变
成了一门课,那么就不会考特别偏的,跟我们那样,而且你应该发现了从老师出题比较喜欢
那种一二三四特别明确的,所以凡是有这方面的内容一定要特别注意。另外还要注意关于我
国的规定那些部分,还有就是各种概念,当心名词解释。不要忽略国际私法的各种学说,去
年有人直接放弃,结果考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红字部分是我给你标明的我记得的去年两门考
试我们的大题,我们没有名词解释,两个课都没有,有名词解释也不会太难,你要注意各种
概念要有个理解,不要硬记死背。蓝字体是很可能考的东西,你自己好好看看。
另外我把我们当年的复习资料给你,我觉得比王子葭整理的更全,你拿着你得重点到我
们的复习资料里去。
关于国际私法里你肯定感觉很难的连接点,我给你一个好一点的记忆方法:
一切的前提:先搞清楚常见的七种系属公式,然后这样记:
1、有关于人的:一般先考虑人所在地的法律(经常居住地),因为人生活在那里,自然那里
的法律是他最了解而且最需要遵守的。
所以: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但有例外,防止如买卖合同中毁约,
因而有:)——如果经常居住地法律认为无行为能力而行为地认为有的,则适用行为地法
(2)夫妻(两个人)——共同经常居住地(也就是说两个人如果都住在一起那么居住地法
律就是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是根据识别后的法律关系的不同,会有如下情况:
A:结婚条件,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
籍国缔结婚姻的婚姻缔结地法律。(记忆法:条件居所优于国籍,共同优于一方)
B: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尽量不
用手续影响婚姻,所以没有顺序)
C: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律(记忆法:人身必有共同,居所优于国籍)
D: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记忆法:财产是夫妻条件+物权的结合,可以选,不选只走夫妻
人身)
E: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
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记忆法:子女先居
所,没有居所居国利于弱者)
F: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
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记忆法:协议离婚居国选,没有按
结婚条件顺序)
G: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记忆法:否则法院没法判)
H: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
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
法律(收养条件最苛刻,唯一重叠适用;效力因被收养人收养后要去收养人居住地居住;
解除以被收养人收养时的法律为准,否则在被收养时的收养登记没法解除)
I: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
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
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记忆法:抚养监护都是保护弱者)
(3)继承:死的人——死的时候或立遗嘱的时候经常居住地,但是不动产和其它财产,一
定是财产所在地,否则没法执行。
A: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
地法律。
B: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
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和婚姻一样,尽量有效)
C: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因为有时
候死的时候没有居所,但是并列关系)
D: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E: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2、物权:物之所在地(从老师考试的话下面的就够了,司法考试的话会更繁琐,记住适用
范围就对了,还有运送中用送达和发送地法)
适用范围:(1)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物权客体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3、合同:一般可以选,否则特征性履行。但是不动产、消费和雇佣受限制: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
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此外根据公共秩序保留的需要产生了强制适用中国法:
一定注意是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资企业合同(合资、合作、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三资合
同转让股份合同、外商四类(承包合资合作以及增资、认股、购买资产非外商)合同。
另外那十七个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感觉很可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
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
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我给你个绕口令,是司法考试的时候自己随便划的,你可以看看对记忆是否有作用:
买卖卖买加工揽,成套安装不动产。租出出租质权人,借贷贷保保险人。仓保保仓保证人,
拍卖行纪居间人。融租承租建工地,委托受托债券地。
4、侵权:一般是侵权行为地法或者被侵权人居住地法,居住地法优于行为地法。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
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
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
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
案件的法院(公海上没有共同国籍就没有侵权行为地)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
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别国不管内政)法律。
记住我给你列的法律适用和这些连接点,基本也就够了。按照方法记,不用太担心。
本文发布于:2022-08-01 22:45: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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