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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新论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andcommerciallegal
relationsinvolvingforeignelements),或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其
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外国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
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A、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
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B、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民
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1、国际私法上的不同主张
A、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B、法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多数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
法律适用规范以及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C、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发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
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即,国际私法只解决
法律冲突问题,国际私法仅包括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问题。
D、东欧各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看法虽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主张把关
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
商事仲裁规范都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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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在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上的分歧点即是否应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P6)
2、国际私法的规范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
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B、冲突规范(rules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是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
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
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
适用的程序规范。对于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
其他各种国际民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性质
1、学说
A、“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孟西尼等。他们主张国际
私法具有国际法性质,理由:a、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b、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关系在本
质上与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关系没有什么不同c、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
围d、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B、“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代表人物:巴丹、康恩、戴赛。认为国际私法
是国内法,理由:a、从调整对象和主体看b、从法律渊源来看,尽管国际私法的渊源一部
分为国际条约,但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为国内法c、从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范围来看,国
际法是国家妥协的产物,具有普遍约束力,国际私法是一国国内立法机关制定,不具有普遍
约束力d、从争议的解决方法来看,公,谈判、斡旋、调查等,私,由有关国家的法院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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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机构解决。
C、“二元论”或“综合论”:代表人物:齐特尔曼,他们认为国际私法不能简单的说是
国际法或是国内法,可以说国际私法既有国际法性质又有国内法性质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
1、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2、私国际法(斯托雷)3、国际私法(谢夫纳)4、冲突法
(罗登伯格)
5、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国际私法是一个法律部门,是一类法律部门的总称:国际私法学是一门法律学科。国
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学研究对象是国际私法本身。国际私法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国际私法学本身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理论和学说。
五、国际私法的定义
1、德国努斯鲍姆: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广义上讲,是处理涉外关系的私法的一部分。
2、美国斯托雷:关于产生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于现代商业交往中所发生的冲突的
法学。
3、中国李浩培: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
关系,解决应当适用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4、本书观点:国际私法是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
法律关系兵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1898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
1、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
A、分散立法式:是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和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章节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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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法典》是其典型的代表,奥地利、荷兰、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巴西等。
B、专章专篇式: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形式较为系统地规定冲突规范的
立法模式。希腊、葡萄牙、意大利在修订民法时,转向专章专篇的立法模式。
C、单行立法:采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德国、波兰、奥地利、
匈牙利、土耳其、瑞士等。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A、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话放心发展的趋势
B、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C、弹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
D、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1、对司法判例是否为本国国际私法的渊源有两种看法:A、英美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
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B、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
成文法,但判例在这些国家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我国的立场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它只对具体案件具有一定的知道作
用,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
法中的渊源地位。
三、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A、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B、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C、关于实体法的
国际条约D、关于民事诉讼与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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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约束力。
两种表现形式:1、不需要当事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即强行性惯例。2、只有经过当事
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即任意性惯例。
一项规则成为国际惯例的条件:1、在长期实践中重复类似行为而形成普遍的习惯做法2、
这种做法被国家和当事人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国际私法的萌芽
1、罗马法时代(古代到13世纪)2、种族法时代(476年以后)3、属地法时代(10
世纪以后)
二、法则区别说时代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历史条件:A、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B、城市共和国的出现C、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D、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突
代表人物及其观点:巴托鲁斯,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
法则”,物法是属地的,人法是属人的
影响和历史评价:A、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B、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
展C、它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长生重大影响。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及其观点:杜摩兰,也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但他认为只有
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划分。他也承认“物
法”从物,不论对内外人,凡涉及境内之物的应依物之所在地法;而“人法”从人,其效力
只及于境内自己的属民。他主张极力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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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历史条件:A、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B、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C、国家主权观念的建立
代表人物及其观点:巴根多斯、胡伯:“礼让三原则”:A、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
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则无效B、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
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C、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礼让,行使主权
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效力,但不可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和臣民的利益。
三、近代国际私法
1、德国学派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每一个法律关系都有其本座,
根据其本座来出冲突规范,适用准据法。
评价:A、继法则区别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B、在国际礼
让说之后,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C、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为立
法的发展他说国际社会存在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是一种幻想,而他所说的法律关系
“本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正确途径。
2、意大利学派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孟西尼,A、民族主义的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C、公共秩序
原则
3、英国学派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曼斯菲尔德勋爵、戴赛,“既得权说”:认为法官只负有适用
国内法的任务他既不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
4、美国学派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利夫摩尔,A、每个国家在它自己的领土内享有一种专属的主
权和管辖权,因而对于其领域内的财产、居民、缔结的条约都有拘束力B、每一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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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对其的人及财产发生约束力C、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在另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完
全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
四、当代国际私法
1、英美国家
莫里斯:公平需要的理论,即英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维持公平,借
以保护双方的利益,而并非对外国表示礼让,或是保护当事人的既得利益。在合同和侵权领
域提出“自体法”理论。
库克:“本地法”说,认为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总要适用自己的国内法。只是如果
该案件中有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可以把这种权利转化为国内法产生的权利予以承认,即
把外国法“并入”国内法中。
卡弗斯:“优先选择原则”,他为法律适用的结果提供两条应遵守的标准:A、对当事人
要公正B、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此外还应考虑三个因素:A、要审查诉讼事件和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关系B、仔细比较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的后果C、衡量这种后果对当事人是否公
正以及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共政策。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他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
分析。
来弗拉尔:“法律选择五点考虑”,A、是结果的可预见性B、是州际和国际秩序的维持
C、是司法任务的简单化D、是法院地政府利益的优先E、是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
艾伦茨威格:“法院地说”,认为法律冲突的解决是法院地实体法的解释问题,即可根据
对法院地的解释结果决定应该适用什么法律。
里斯:“最密切联系说”
2、欧洲大陆国家
巴迪福(法国):“协调论”,认为冲突法的使命在于尊重各国实体法体系的独立性,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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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是充当不同法律制度的“协调人”。
克格尔:“利益论”,主张不仅研究国际的利益,同时还有研究国际的利益,并将两者结
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从而确定法律的适用。
弗朗西斯卡斯基(希腊):“直接适用的法律”。
3、苏东国家
伊万诺夫:第一次把“国际私法”这一术语引进到俄罗斯。
马累舍夫:“省际冲突”
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国籍
取得国籍的原因:生来取得和传来取得
丧失国籍的原因:自愿与非自愿,其中自愿包括:申请出籍和选择某一国籍;非自愿包
括:婚姻、收养、入籍等法律事实,自动丧失了原来的国籍。
2、国籍冲突的解决
积极冲突:
A、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一般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以
内国法为其本国法
B、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
a、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理由:当事人对在先取得的国籍已取得了既得权,而
既得权在国际间应受到尊重。
b、以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理由:当事人享有变更国籍的自由,他既已放弃了以前
的国籍,自然不再以该国法律作为他的属人法。
c、一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理由: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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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他的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关系较为密切。
d、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其本国法。
消极冲突: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若无住所或住所不能
确定的,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居所异步能确定,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
3、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的分类:A、原始住所:自然人出生时取得的住所。B、选择住所:自然人
出生后依久居意思和居住事实选择取得的住所。C、法定住所:自然人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
住所。
(2)、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
积极冲突的解决:A、一个人的意思选择住所B、以法院地的住所为准C、根据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确定住所D、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住所
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的普遍做法是以居所代替住所
二、法人
1、法人的国籍
A、成员国主义或资本控制主义:法人成员的国籍就是法人的国籍,因为法人成员的国
籍和这个法人为其服务的那个国家通常是一致的。
B、设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地而定,凡在国内设立的法人即
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外国法人。理由:国家依法批准的行为创造了法人,
法人因而具有登记地国的国籍。
C、住所地主义: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或经济活动中心,法人的国籍因而应依
其住所所在地而定。
D、准据法主义:法人的国籍应依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确定。
E、实际控制主义:法人实际上由哪国控制,即应具有哪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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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复合标准主义:综合法人的住所和设立地决定其国籍。
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2、法人的住所
A、管理中心说:法人的管理中心是法人的首脑机构,它决定该法人活动的大政方针并
监督施行,就应该以法人的主事务所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地。
B、营业中心说:以法人实际从事营业活动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地。
C、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由于法人的登记,一般应在其章程中指明住所,因此,
法人的住所,应依章程的规定,若章程未规定,以主事务所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3、外国法人的认可
(1)、概念: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
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2)、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A、国际立法认可方式:有关国家制定条约保证相互认可对方国家的法人。
B、国内立法认可方式:内国在其法律中规定认可外国法人的条件,然后根据这种
条件对具体的外国法人进行审查和认可。三种程序:
a、特别认可程序: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b、概括认可程序: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c、一般认可程序:内国对于外国特定种类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
以认可。
三、国家
1、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A、国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
权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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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
C、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产作为后盾,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
的民事法律责任,并负无限责任。
D、国家享有豁免权,国家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它毕竟是主
权者,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2、国家豁免的问题
(1)、国家豁免的内容
A、司法管辖豁免:不得将国家作为被告,不得将国家的财产作为诉讼标的在外
国法院起诉。
B、执行豁免: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不能在另一国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措施。
(2)、国家豁免的理论
A、绝对豁免主义(TheDoctrineofAbsoluteImmunity):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
质如何,在他国享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
B、限制豁免论(TheDoctrineofRelativeorRestrictiveImmunity):把国家的活动分
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权。
C、废除豁免论(TheDoctrineofAbolishingImmunity):从根本上废除国家豁免原
则,并确认国家不享有豁免是一般原则,在某种情况下所出现的豁免是例外。
D、平等豁免论(TheDoctrineofEqualImmunity):国家豁免是平等原则派生出来
的权利,同时又是国家主权的一个实质组成部分;由于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豁免也同
样不是绝对的,国家主权在其他国家主权面前就受到了限制,因此,国家只享有平等豁免。
四、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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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际组织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B、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及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
C、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参加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
律状况。
1、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同国民待遇的区别:A、规定方式不同B、待遇标准不同C、目的不同D、
适用范围不同
3、优惠待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一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三个特点: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5、不歧视待遇:有关国家约定互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
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第二编冲突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种类
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2、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3、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
突和人际法律冲突4、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
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1、产生的原因:A、各国民事制度互不相同B、各国之间存在者正常的民事交往C、
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D、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地位在
内国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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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方法:A、冲突法解决方法: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
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民商法律冲突。B、实体法调整方
法: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事
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第六章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1、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
种法律的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
A、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B、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3、冲突规范的类型
A、单边冲突规范: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仅有一个连接点。
B、双边冲突规范: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
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它们所指引
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人们可以任意或无条件地选择系属中
的若干连接点中的一个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连接点
1、概念: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2、连接点的发展方向
A、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B、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C、连接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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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属公式
1、概念: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
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适用问题。
2、常见的系属公式
A、属人法B、物之所在地法C、行为地法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E、法院地法F、
旗国法G、最密切联系地法
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
一、准据法概念及特点
1、概念: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体实体法规范。
2、特点:A、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B、准据法必须
是经冲突规范所制定的实体法。C、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
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D、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
“法”。
二、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6、依分隔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7、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8、依比较损害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4、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9、依功能分析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5、依规则选择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10、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决定法律的选择
三、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1、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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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院的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诉讼程序法来进行,这是现代法制国家的普遍要
求。
B、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也是实际的需要。
C、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正要的要求。
2、区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难处:A、确定什么是实体问题,什么是程序问题,由法
院自身的标准决定。B、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常常把某些问题识别为程序法问题,借以排除外
国法的适用。
3、时效
大陆法系国家把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英美法系国家把时效识别为程序法问题。
4、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把举证责任视为实体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则为程序问题
5、推定
大陆法系国家把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则视为程序问题。
6、赔偿
大陆法系国家把赔偿为实体法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则视为程序问题。
第八章识别
一、识别
1、概念
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
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
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A、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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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C、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D、不同国家有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特的法律概念。
3、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
A、法院地法说B、准据法学C、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D、个案识别说E、折中说F、
功能定性说G、两级识别说
二、反致
1、反致的种类
(1)、狭义的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
而该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又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
实体法。
(2)、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
乙国的冲突规范制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3)、间接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
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制定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
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4)、外国法院说
2、反致产生的条件
(1)、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又
包括该国实体法。
(2)、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
(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这是反致产生的客观条件。
3、反致问题在理论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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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赞成的理由
A、采用反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一致
B、采用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
C、采用反致可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D、采用反致可作为国际礼让之表示
(2)、反对的理由
A、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B、采用反致有损内国主权
C、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D、采用反致有否定国际冲突规范妥当性之嫌
E、采用反致有背法律的稳定性
4、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反致的不同态度
A、法国:接受转致。
B、日本:只允许用当事人国籍作连接点的那些民事关系上接受反致。
C、英国:只在有限的问题上接受反致和转致。
D、中国:在决定涉外合同的法律方面不采用反致。
三、先决问题
1、构成条件
A、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B、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
C、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是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
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不相同,从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四、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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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
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2、构成要件
A、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B、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
C、从规避的对象上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
规范。
D、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达到规避法
律的目的。
E、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
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3、法律规避的效力
A、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B、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C、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
无效
五、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1、含义: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
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2、证明方法
A、当事人举证证明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C、法官依职权查明,
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3、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A、直接适用内国法B、类推适用内国法C、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D、适用
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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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秩序保留
1、概念: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
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2、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
消极的否定作用:当本国法院依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而其适用结果与本国的公
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积极的肯定作用:内国法的某些规定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因而必须是直接
适用的,不考虑冲突规范是如何规定。
3、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运作
A、必须把内国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加以区别。
B、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并且不应与外国公法的排除混为一
谈。
C、对于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是否可以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限制其效力。
D、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可否一律代之以法院地法。
第九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冲突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1)、在权利能力开始方面,各国民法对出生的理解与规定有很大的差异。阵痛
说、露头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
(2)、在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方面,生理死亡和宣告失踪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A、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B、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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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3、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管辖权:三种主张:A、应当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B、由他的住所地国宣告
C、原则上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居所地国管辖
(2)、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A、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B、有些国家主张适
用失踪人住所地法C、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
适用法院地法D、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在内国不动产时例外E、原则上适用失
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国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适用内国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A、关于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B、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禁治产制度是各国为了保护虽达到成年年龄,但由
于先天或后天原因造成其能力低下的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己的财产的制度。
2、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A、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主要有两种主张:a、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本国法院管
辖b、也可以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居住地国家的法院管辖
B、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a、法院地法b、被宣告人的属人法c、被宣告人的本国
法d、被宣告人本国法及法院地法
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行为能力的特点:A、两者在时间上
是一致的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C、法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是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
第十章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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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
1、概念:指民事主体一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
种法律事实。三个实质要件: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1)、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对于法律行为实质要件准据法的确定难以依据一
条单一的冲突规则,通常是依国际私法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以及调整各类关系的规范的
不同特点分别确定。
(2)、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A、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B、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C、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
规范
二、代理
1、概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效力
及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民商事法律行为和制度。
2、代理的法律冲突
A、关于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有很大的分歧。大陆法系将以委
任与代理权严格区别开来的区别论为基础,普通法系的理论基础是本人与代理人等同的等同
论。
B、关于代理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将代理作为民法或商法的调整对象,在民法典或商
法典中加以规定,但它们关于代理的立法体例也不一致。普通法系,代理自成一体,除存在
大量的有关代理的判例规定外,还有单行法规。
C、关于代理的分类及代理的调整范围,大陆法系十分强调代理人须以本人名义实施代
理行为,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普通法系则没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
D、关于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即代理关系的产生和终止,大陆法系规定:a、基于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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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委托授权b、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3、代理的法律适用
(1)、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A、英国:戴赛和莫里斯:代理合同应受其合同自体法的支配,它们通常是代理关
系成立地国家的法律。戚希尔和汉诺斯:本人的营业地法或代理人行为地法。
B、美国:对于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如何确定代理合同准据法的问题,美国判例法
采用各种可能的法律选择规则。
C、德国: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或默示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时,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
同,适用“当事人的假设意图”所指定的法律,即合同的重心地法。
D、其他国家:从总体上看,适用的较多的仍是与交易或行为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2)、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外部关系完全由附属于缔约第三人与本人或代理人之
间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支配。
(3)、代理权的法律适用:A、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内部关系的准据法B、适用主要合
同的准据法C、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D、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E、混合法
第十一章物权的法律冲突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1、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依据
A、主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C、利益需要说D、方便说和控制说E、我们认为,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P190
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A、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B、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
定C、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D、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
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E、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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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A、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B、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
法律适用C、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D、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不动产物权
三、动产物权
1、有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A、住所地法B、所在地法C、行为地法D、支配转让行
为的自体法
四、国有化问题
1、概念: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
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
2、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财产的效力及补偿
补偿问题:A、不予补偿B、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C、给予“适当、合理”
的补偿
五、信托
1、概念: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
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第十二章债权的法律冲突
一、合同法律适用
1、涉外合同及其准据法
(1)、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历史沿革
历史上的三个阶段:A、以缔约地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阶
段(连结点为缔约地、履行地)B、以意思自治为住,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确定合同准据
法的阶段C、以意思自治为主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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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A、“分割论”与“单一论”:a、对于同一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
一法律,分割论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b、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
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而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
B、主观论与客观论: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
同的法律。
2、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式
(1)、当事人意思自治:被广泛接受的原因:A、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为意思意
思自治原则提供了社会基础B、当时盛行的平等、自由思想为其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奠定了
思想基础C、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必然要求法律适用领域有与之配套的制度
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
A、支配当事人选择的效力的法律:a、适用法院地法b、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当事人没有作出法律选择时将会适用的法律d、由法院自由裁量
B、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多数国家反对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加以限制,
而允许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选择法律,甚至以新选择的法律代替原来所作的选择
C、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形式:明示或默示的选择,对于默示选择,各国可分为三
态度:a、土耳其、尼日利亚、中国等少数国家只承认明示选择,不承认任何形式的默示选
择b、荷兰、美国等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c、法、英、德、奥、瑞士等承认默示选择,允
许法官在审理时推定当事人的意图
D、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应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方法:在合同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
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3)、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是联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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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若没有选择,则根据合同的性质、条款来推断当事人会意图
应适用什么法律。
(4)、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强: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规则。强制规则可分为:
立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和专门的强制性规定。公:合同准据法的适用如果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
序,则应排除其适用。
(5)、合同的特殊方面及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3、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A、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B、最密切联系原则C、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A、侵权行为的外延不同B、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C、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D、
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
2、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A、侵权行为地法B、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
人共同属人法C、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D、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
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新发展:A、侵权行为自体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B、当事人意思
自治C、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A涉外交通事故B、涉外产品责任C、国际空中侵权D、
国际经济侵权
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1)、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A、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B、适用适配原法律义务或关
系的法律C、适用当事人本国法D、选择适用多种法律
(2)、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A、适用事务管理地法B、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C、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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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适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D、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
第十三章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1、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A、婚姻举行地法B、当事人属人法(a、适用夫的本国法b、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
的属人法c、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C、混合制: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以婚姻
举行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
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
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多数国家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只要结婚的方式符合婚姻举
行地法的要求,就有效。有些国家除此以外,还规定本国国民在国外结婚也必须遵守本国法
规定的方式。
3、领事婚姻: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
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了婚姻的制度。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1、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两个原则:A、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B、依当事人的国际为依据
在美国多数法院在离婚案件中适用法院的实体法
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国籍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2)、离婚的法律适用:A、法院地法(英美)B、属人法C、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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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的规定: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
有管辖权。
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1、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A、当事人的属人法B、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
2、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A、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原则
四、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1、婚生子女:关于子女是否婚生的准据法:A、父母属人法(a、生母之夫的本国法b、
生父的住所地法等)B、子女属人法C、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D、适用对于子女婚生更为有
利的法律
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1)、准正方式:A、父母事后婚姻B、认领C、国家行为(主要是由法院作出判决)
(2)、准正的准据法:A、事后婚姻的准据法(a、住所地法b、本国法c、父母属人法d、
子女属人法e、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B、认领的准据法(a、父母属人法b、子女属人
法c、适用父或母或子女的属人法)C、国家行为的准据法(父母住所地法或本国法,或是
适用准正国家的法律)
五、收养的法律适用
1、收养案件的管辖权:一般是以住所或国际为依据。
2、收养的法律适用:A、适用法院地法(英美)B、适用收养人的属人法C、分别适用收
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D、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属人法E、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3、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A、适用收养人的属人法B、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属人
法C、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D、被收养人本国法
4、中国的有关规定: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我国要求重叠适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经
常居住地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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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护的法律适用
1、被监护人的属人法2、适用法院地法3、我国以被监护人本国法作为处理涉外监护问
题的一般原则
七、扶养的法律适用
适用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
第十四章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1、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1)区别制和同一制
区别制: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
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同一制: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
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2、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A、继承的开始B、继承人C、继承的财产D、继承份额、特留份E、继承的承认与放
弃F、遗产管理G、遗嘱的执行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1、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遗嘱人是否具备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能力,属遗嘱有效成
立的实质要件。
2、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A、将遗嘱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的国家:a、依遗嘱的属人法b、
属人法和立遗嘱时所在地法只要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认可其立遗嘱方式有效,即承认有效。
B、不分动产不动产的国家:不动产遗嘱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比较灵活。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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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时间与学说:A、根据国家主权,国家将无人继承的财产视为无主物,
通过先占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B、将国家作为最终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2、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A、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德国)B、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英国)
第十五章海事的法律冲突法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1、船舶物权的法律冲突
船舶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对船舶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
(1)、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与普通民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区别:
A、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是船舶所有人,但在有些国家,船舶经营人也可以成为船舶
所有权的主体
B、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由于船舶是合成物,船舶所有权和客体应该包括船
舶熟具。
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应当进行登记。
(2)、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
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A、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船舶抵押权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通过订立
书面合同来设定的。
B、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C、船舶抵押权的转移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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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按照船舶抵押权的登记顺序,登记在先的先受偿。
(3)、船舶优先权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3、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4、船旗国
法5、侵权行为地法6、理算地法
第十六章票据的法律冲突
第十七章破产的法律冲突
一、概述
1、国际破产与国际破产法
有涉外因素的破产,有三个方面:A、债权人全部或部分位于外国B、债务人的财产在
外国C、债务人位于外国
二、破产的法律适用
1、破产要件的法律适用
2、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
破产财团:在破产程序中,当债务人依破产法被宣告破产时,为所有债权人分配偿还
财产的需要而由破产管理人组织起来的破产全部财产的集合。
采取普及破产主义的国家,破产人位于内外国的财产均应包括在破产财团中。
采取破产宣告属地主义的国家,仅包括债务人位于内国的所有财产。
3、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4、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般主张适用管理地法,即宣告地法或法院地法。
三、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1、普及破产主义:一旦内国法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其效力就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外的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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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A、当然含有普及性质说B、总括的继承债务人的财产说C、破产财团当然
形成法人说D、法律上的互助义务说E、代理关系说
2、属地破产主义: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
其位于外国的财产应该继续保留在债务人的手中,除非它们被财产所在国债权人扣押或在财
产所在国又开始一次破产程序。
理论基础:A、安宁秩序说B、意思解释说C、强制性说
3、折中主义:有的国家主张自己国家所作的破产宣告具有普及效力,而外国所作的破产
宣告只具有地域效力。
四、和解
1、和解的承认
A、与承认外国破产宣告一样,承认外国的和解
B、坚持和解的地域性,不承认外国和解
C、许可证制度,即外国的和解要在法国得到承认,必须获得法国法院的特别许可。
D、有条件地承认外国和解
第十八章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一、专利的法律适用
专利是指经一国的有关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1、专利的法律冲突
A、专利的客体:指专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或说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B、授予专利的条件:a、新颖性b、创造性c、实用性
C、专利申请和审查:a、形式审查制是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审查其技术内容是否符合
专利条件,只要该项申请符合法定程序,即予登记。b、实质审查制是指专利局不仅对专利
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还要对其技术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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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一般适用专利授予国的法律。
二、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1、商标权的法律冲突
A、商标权的确立:a、注册在先原则b、使用在先原则c、折中原则
2、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A、适用商标注册国法律B、适用使用国法律C、适用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国的法律
三、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作品来源国法2、适用作品保护国法3、兼用作品来源国法和作品保护国法4、
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第十九章区际冲突法
一、区际冲突法
1、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
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2、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
A、在一国内部存在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
B、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民商事关系
C、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D、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区域内的域外效力
造成一国内部各地区法制不统一的原因:A、国家的联合与合并B、国家的复活C、
国家的兼并D、国家领土的割让E、国家领土的回归F、一个国家有时由于内部或外部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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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现分裂的局面,各分裂的地区由不同的政权统治着,施行不同的法律制度G、国家的
殖民
3、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
A、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
B、区际法律冲突是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
的法律冲突。
C、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D、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的种类
(1)、英国学者康恩-弗劳德:A、联邦制国家内的州际或省际法律冲突B、单一制国
家内的地方间的法律冲突C、从同意主权单位内不同团体共存中的人际法律冲突
(2)、本书观点:
A、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
突和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B、以社会制度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具有相同社会制度和具有不同社
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C、以法系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属同一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
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5、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1)、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就是多法域国家或这类国家内的各法域通过制定区际冲突
规范确定各种区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B、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他法域的法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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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冲突。
C、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D、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适用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基本相同
的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2)、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A、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B、制定仅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来解决有关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C、各法域采取相同或相类似的实体法求得统一,从而解决其相互之间的区际法律
冲突。
D、一些多法域国家的最高法域在审判实践中积极发挥作用,推动了实体法的统一,
从而促进其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E、将在一个法域适用的实体法扩大适用于另一个法域,从而取得法制统一,消除
区际法律冲突。
二、区际冲突法概述
1、特征:A、区际冲突法是内国法B、区际冲突法是民商事法律适用法C、区际冲突
法同国际私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区际冲突法的渊源
A、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a、以专门法典或专门法规的方式制定的区际冲突法b、
将区际冲突法规范同国际私法规范合并在一个法律中c、在民法典中对区际冲突法加以规定
d、在单行法规中就所涉及问题规定专门的区际冲突法规范
B、各法域自有的区际冲突法
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
1、在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关系问题上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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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区别说:区际冲突法的法律性质根本不同于国际私法,理由是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
法的解决对象不一样。
B、相似说或同一说:区际冲突法规范和国际私法规范实质上都是法律适用规范,因而
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是互相类似的。
C、折中说:既不赞成将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绝对分开的区别说,也反对区际冲突法
和国际私法相似或同一说。
2、在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关系问题上的实践
A、区别实践:一些多法域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严格将国际私法和区际冲突法区别
开来,把两者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B、等同实践:由于英美等国内部各个法域在冲突法上将外法域都称为“外国”,因而它
们对区际冲突法和国际冲突法不加以区分,同时适用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
C、折中实践
3、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A、从历史上看,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区际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
先导的。B、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的。C、两者都是法律适用
法,两者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D、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是民商事法
律关系,都是间接调整方式。
(2)、区别:A、调整对象有所不同B、解决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有所不同C、法律渊源
有所不同D、体现的政策不同E、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及知道上有所不同
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1、特点
A、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B、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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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既有属于同一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分属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D、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有时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
的国际条约之间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互相至之间的冲突
E、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
F、立法管辖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的划分
2、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A、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B、“一国两制”原则C、平等互利原则D、促进和保障正
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
第三编统一实体法
第二十章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
一、概述
1、国际货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的主要渊源
A、国际公约:a、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
公约》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
期限公约》
B、国际惯例:a、《华沙-牛津规则》b、《1942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c、《国际贸
易术语解释通则》
3、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1)、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
后,履行其交付义务。
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A、在交货期内将货物交到指定船上B、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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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和风险C、出口清关
买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A、租船订舱支付船费及装货日期通知卖方B、承担自货物越
过船舷的风险和费用C、接受有关的单证,进口清关
(2)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及运费
(3)CFR:CostFreight成本加运费
(4)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发盘:即要约,是国际贸易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合同的形式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原则上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不作任何限制。
2、合同内容
正文:A、标的物条款B、价格条款C、装运条款D、保险条款E、支付条款F、商检
条款G、免责条款H、法律适用条款I、仲裁条款
四、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A、交货的时间与地点B、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C、卖方的品质担保义
务D、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应保证其对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
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2、买方的义务:A、支付货款B、受领货物
五、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1、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A、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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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由于:a、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b、
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其将不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都可终止履行义
务。
C、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
a、如果一方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对方
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即宣告撤销这一批交货的效力,但不可撤销整个合同。
b、若一方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发生根
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可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以前的货物不能撤销。
c、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若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
隔的,买方就可以撤销整个合同。
2、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A、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B、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C、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之
处进行修补D、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E、撤销合同F、要求减价
3、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A、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B、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
行义务C、撤销合同D、自行确定货物的规格E、要求支付利息
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1、风险的转移
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A、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则
B、在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风险转移的规则C、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转移的
规则
七、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1、不能用于下列买卖: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B、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C、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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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执行令状进行的买卖D、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E、船舶或飞机的
买卖F、电力的买卖
第二十一章国际货物运输的统一实体法
一、概述
1、与国内货物运输相比,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
A、国际货物运输在整个国际过程中是相对独立的一环,它同买卖合同的等其他合同
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
B、运输路程远、经历时间长、风险大、运输方式复杂、中间环节多以及易受国际局
势影响和有关国家国内政策影响的特点。
C、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由承运人将托运人的货物从一国的某一港口经海道运至另一国某
一港口的运输方式。
种类:A、班轮运输:指由船舶公司在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的船
期、固定的运费组织的运输。B、租船运输:是指货主在一定时间内租用船主的全部、部分
或指定舱位运送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
2、提单
(1)、提单的含义和法律作用
含义: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接管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
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作用:A、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据
B、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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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2)、提单的种类
A、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B、按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类: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C、按收货人的抬头方式分类: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D、按运输过程是否转船分类: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E、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分类: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3)、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A、《海牙规则》:I、承运人的基本义务:a、提供适航的船舶b、适当和谨慎地装
船、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II、承运人的责任免除III、承
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指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件计算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进行赔偿的
最高限额。《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英镑。
B、《维斯比规则》:a、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规定每件或没计算单位赔偿限
额为10000金法郎或没公斤30金法郎b、扩大了有权享受责任限制的规定的范围c、延长了
诉讼时效d、新增了集装箱条款e、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C、《汉堡规则》:a、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将《海牙规则》的“钩至钩”原则改
为“接到交”原则b、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完全过失责任原则c、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3、租船合同
A、航次租船合同:指由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
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主要内容有:a、订立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国籍
b、船名与船舶的国籍c、装卸港口的名称和货物的品种及数量d、装卸货物的时间e、运费
f、解除合同的条件g、责任终止条款和留置权h、船舶发生碰撞的责任
B、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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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行运输,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主要内容:a、订立合同双方的名称
和国籍b、船名及其国籍c、装载重量和容量d、船用燃料和淡水的数量e、租金f、船舶行
驶的速度g、交船时间和地点与还船时间和地点h、解决争端的办法
C、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
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来管理船舶的一种合同。内容:a、船舶使用条款b、租金条款c、
转租条款d、保险条款e、交船、还船的地点和步骤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1、种类:A、班机运输B、包机运输
2、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
A、1929年《华沙公约》B、1955年《海牙议定书》C、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3、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若干国际法规则
A、空运单证:不同于海运提单,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B、承运人的责任豁免:空运空运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
C、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指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迟延
交货而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最高限额。
D、托运人处理货物的权利:在承运人未交货以前,托运人有权处理货物,但以向承运
人出示由托运人掌管的那一份空运托运单并支付一切费用为前提。
E、索赔通知与时效:有关空运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货物到达之日或货物应到达
之日,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算,如逾期不提起诉讼,一切诉权归于消灭。
四、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主要有两个国际公约
A、《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国际货约》)它主要对运输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铁路
的责任,索赔与诉讼,赔偿请求的时效,各铁路间的清算,发货人与收货人的权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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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等事项作了规定。
B、《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
2、《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A、运输合同的订立:运单一经加盖戳记后,就成为运输合同的凭证。运单既是铁路
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至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运单不是物
权凭证,不可转让。
B、运送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C、运输合同的变更:I、发货人对运输合同可作以下变更:a、在发站将货物领回b、
变更到达站c、变更收货人d、将货物运还发站II、收货人对运输合同可作以下变更:a、
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达站b、变更收货人无论是收货人还是发货人,都只能各自
变更一次运输合同,而且在变更运输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处理。
D、货物的交付和拒收:收货人只有在货物因损毁或损坏或腐败而使质量发生变化,
以致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才能拒绝领取货物。
E、铁路的责任:I、基本责任: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对货物负连带的责任。II、
免责事项III、铁路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额:铁路对货物赔偿损失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
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款额。
F、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
五、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概念: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
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特点:A、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B、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工具的联合运
输C、必须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承运的货物负全程运输责任D、必须是签发全程多式联
运单证,实行全程单一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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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
A、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B、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
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C、联运人的赔偿责任:联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管货物致使起到交付货物
时为止。
D、赔偿与诉讼: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货物交付之日
起算,如果货物未交付,则自应当交付的最后一日的次一日起算。
第二十二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统一实体法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
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
2、可保利益: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物具有某种合法的厉害关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
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
保利益的人有:A、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人B、保险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C、对保险标的物
承担风险、责任的人D、因保险标的物的保金而得到利益或有权得到利益的人
3、保险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证明。
分类:A、定值保单和不定值保单B、航程保单和定期保单C、流动保单和预约保单
4、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1、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是指在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
的风险,如偷窃、雨淋、短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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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承保的损失和费用
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常常表现为:A、货物本身的损失B、为营救货物而支出的费
用。
(1)、全部损失: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它分为实际
全损和推定全损。A、实际全损:指该批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
价值。B、推定全损:指该批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恢复、修复受
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将超过该货物的价值。
(2)、部分损失:指货物的损失没达到上述全部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
海损。A、共同海损: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
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并且合理地作出某些牺牲或支付一定
的特殊费用,即为共同海损。B、单独海损: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海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
的程度,而且是无共同海损性质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3)、费用:A、诉讼与营救费用B、救助费用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1、基本险
A、平安险
B、水渍险:除承担平安险所承保的所有责任外,还负责单独海损,即被保险货物由
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凡平安险不承保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均予以负责。
C、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其中一般附加险包括在一切险中。
A、一般附加险:a、偷窃提货不着险b、淡水雨淋险c、短量险d、渗漏险e、玷污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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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碰损破碎险g、串味险h、受潮受热险i、钩损险j、包装破坏险k、锈损险
B、特别附加险:a、战争险、b罢工险、c、舱面险d、进口关税险、e、拒收险f、交
货不到险
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
1、基本规则
A、保险事故是否在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内
B、保险事故与货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C、被保险人是否遵守了最大诚心原则
2、代位权: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额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
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
3、委付:指在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
人,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制度。
4、保险金额的计算
A、全部损失的计算:最高赔偿限额。
B、部分损失的计算:a、数量损失的赔付计算:保险金额×遭损货物件数(或重量)/
承保货物总件数(或重量)=赔款b、质量损失的赔付计算:保险金额×(货物完好价值-
受损后价值)/货物完好价值=赔款
第十三章国际贸易支付的统一实体法
一、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统一实体法
1、汇付:指付款人用汇兑的方法,通过第三者把其应付给对方的款项交给对方。
2、托收: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A、委托人:即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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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托收银行:即接受卖方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C、代收银行:即接受托收银行委托向买方收款的进口地银行
D、受票人:即代收银行向其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即买方。
3、信用证:指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1)、分类:A、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B、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C、即期和远
期信用证D、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2)、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A、开证申请人B、开证银行C、通知银行D、受益人E、保兑行F、议付行G、付
款行
第二十四章保护知识产权的统一实体法
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含义:指制定和实施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所必须遵循
的基本原则。
A、国家主权原则: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
行为进行规定。
B、国民待遇原则: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一个国家把给予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
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C、平等互惠原则:各个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
D、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二、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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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A、一般都原则上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
B、一般都要求依属人法来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C、一般都对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D、一般都对外国人规定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2、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原则上享有司法豁免权:a、司法管辖豁免b、诉讼程序豁免c、强
制执行豁免
3、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豁免: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国际条约,在有关国家法院的诉讼程
序中享有绝对豁免。
第二十六章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一、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意义
1、概念: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商
事案件的权限。
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
A、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B、属地管辖权和熟人管辖权C、专属管辖权和
任意管辖权D、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
3、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意义
A、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
B、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C、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1、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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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专属管辖权D、协议管辖权
2、各主要法系国家确定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实践
A、英美法系国家: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而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分别确定内国
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
B、拉丁法系国家:一般都是依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
C、德国、奥地利、日本:以被告的住所作为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原则,而以国籍作
为确定国家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例外。
3、我国立法关于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A、一般管辖:一般都是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诉讼管辖权的标准
B、特殊管辖:在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情况下,我国诉讼立法还根据国际民事案件的不
同性质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管辖原则。
C、专属管辖D、协议管辖E、推定管辖
三、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冲突
1、原因:A、直接原因:各国诉讼立法的差异B、间接原因:各国诉讼立法中有关诉讼
管辖依据不同
2、解决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途径
A、立法方面的协调:a、尽量减少专属管辖权的规定b、尽量使自己的诉讼管辖权规范
能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c、积极参与国际立法,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达到
避免和消除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目的
B、司法方面的协调:在司法上充分保证有关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第十七章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期间和保全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1、概念: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给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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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域外直接送达的方式
A、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指一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和非诉讼文书委托给内
国驻有关国家的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
B、邮寄送达:一个法院直接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邮寄给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
参与人。我国对邮寄送达持否定态度。
C、个人送达:一国法院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交给具有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达。
D、公告送达:将需要送达的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内容用张贴公告、登报或广播的方法
告知有关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
3、域外间接送达: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进行的送
达。
A、请求的提出
B、请求及有关文书的传递:a、通过外交途径b、通过领事途径c、通过司法部传递d、
通过中心机构递交e、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递交
C、请求的执行及执行情况:I、请求的执行:a、由被请求国法院依内国法所规定的方
式和程序送达b、由被请求国法院依请求国所要求的特殊方式和程序送达c、由被请求国法
院依内国法的规定进行一般性送达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1、概念:指受诉法院国的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
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
2、域外取证的范围
A、询问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B、提取与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
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C、对某一事实进行调查或对有关书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D、对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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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和检验。
3、域外直接取证:A、外交和领事人员取证B、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C、特派
员取证
4、域外直接取证
A、请求的提出
B、请求书的传递:a、中心机构传递b、法院间直接传递c、外交途径传递d、领事传
递
C、取证行为的实施和证据的移交及执行情况的通知
D、请求的回绝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1、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的种类:A、法院期间和参与人期间B、法定期间和指定
期间C、不可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2、诉讼期间的中止:从能够成为中止诉讼程序理由的情况时开始计算,中断以后的诉讼
期间必须从头开始计算。
3、诉讼期间的耽误和恢复:耽误:指诉讼参与人未能在规定的诉讼期间内进行或完成其
应为的诉讼行为。
4、诉讼期间的延展
四、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
1、意义:诉讼保全的立法根据在于保证受诉法院以后作出的判决能得到切实执行,它是
对诉讼的一种保护制度。
第二十八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1、国际礼让说2、既得权说3、债务说4、一事不再理说5、特别法说6、互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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