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必备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作者:公司法律顾问网
任何人都不会否认,规范和制度是公司必不可少的软件,也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
公司各种分工、岗位、类型、素质的员工汇集在一起,需要规章制度的指导,才能高效地协
同工作,才能使公司稳步发展壮大。
现在我们主要讲公司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分类主要供中小
企业参考,也许分类不非常严谨,但不影响其实用性:
一、综述类:
《公司劳动管理规定》
说明:涵盖聘用、入职、工伤、休假……直至离职的流程、各环节要点规定;
二、工资方面:
(1)《公司工资支付规定》
说明:涵盖工资结构、正常及工伤、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工资发放规定;
(2)《员工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说明;及工资支付条例相配合,影响工资、奖金计算办法;
三、考勤方面:
《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说明:规定工作时间、加班、考勤方式等
四、休假方面: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说明:涵盖各种假期的请假流程、假期待遇等
五、劳动纪律和奖惩方面
(1)《公司劳动纪律》
说明:规范员工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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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奖惩条例》
说明:规定公司奖励、处罚种类、适用情形、程序等。
以上制度是公司必备的,也可以将其相互组合,涵盖相应内容即可。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及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及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
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
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
资:
(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及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
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
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
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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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
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及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
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
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
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及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
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
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及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
间折算计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
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及
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
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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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人领取。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
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
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
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
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
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
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
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
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
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
付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
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
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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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
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
加工会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
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
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第二十九条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
工伤的除外。
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
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
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
第六章工资扣减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
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
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
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七章最低工资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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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
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加以确定: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三)就业状况;(四)社会保险
标准。
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
及时刊登、播放。
第三十九条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第四十条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
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
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
人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公安、工商和建设等有关部
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予以协助。
第四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
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
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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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
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
节轻重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
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
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
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
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
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
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
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九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
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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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部
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
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
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三)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
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四)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
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员工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作者:公司法律顾问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帮助
公司理解该法的内容,我们将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归纳汇总。今天要说的是,员
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提前通知可解除(【法条】37条)
试用期后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即可解除。此种情形,公
司无需给予补偿。
二、随时可解除(【法条】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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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就是单位犯错误,员工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公司应
当给予月补偿。
A.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合同无效;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G.单位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安全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作者:公司法律顾问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帮助
公司理解该法的内容,我们将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归纳汇总。今天要说的是,公
司如果不签劳动合同会导致怎样的后果?
后果1:【法条】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及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后果2:【法条】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及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果3:【法条】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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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间接后果,即:不签劳动合同,就无法办理社保,不办理社保,劳动者就可以随即基于此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补偿金
很多公司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自己提交的规章制度不被仲裁委或
法院认可,表示极大的不满,甚至对于整个劳动法律体系产生重大的不信任和抱
怨。其实,这是因为公司对于法律上“规章制度”的认定不了解导致。
规章制度是公司对员工行使管理权的一种体现,但这种权利因为可能导致员
工利益受损,因此法律规定了限制性的条件,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规章制度,才
会被仲裁委、法院采信。
1、合法。
包括内容合法,发布程序合法。
2、民主。
包括制定的民主,修改的民主,通过的民主。
3、公示。
指合法、合理途径的告知。
说起来非常容易理解,但实际操作中,是很讲究方法和技巧的。
只要做到了上述三点,公司的规章制度就可以作为约束员工行为的制度,员
工触犯了,公司就可以理直气壮照章办事了
简言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就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由现代企业的特征决定的,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它的特征。如从财
产关系看,它具有产权明晰、法人财产、有限责任等特征;从组织管理制度看,它具有两权
分离、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兼容等特征;从企业行为看,它具有目标明确、分配规范、管
理科学等特征;从企业生存的外部条件看,它具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法制约束等特征。
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方面:(1)产权关系明晰。即企业是法人团体、具有民事行为能
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企业产权关系清楚,出资者享有企业的产权,
企业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2)享有法人财产权。即企业法人有权有责,企业以其拥有的全
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对出资者负责,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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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3)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即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就是拥有
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
业债务负有限责任。(4)政企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管理企业,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受政府
部门直接干预。政府调控企业主要用财政金融手段或法律手段,而不用行政干预。(5)权责
明确的管理制度。即一方面有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如股份制公司中的股东会(权力机
构)、董事会(决策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和总经理(执行机构)等;另一方面具有权责明确
的经理式的管理层级制,善于管理,提高效率。
一、工作职责及处罚办法
1、警卫人员对于出入人员、车辆、物品要进行认真检查、登记,如无批准条和放行单放行,每次给予
50元/次,情节严重者则根据带出物品的价值。
2、工作中要做到“四勤”,即“勤走、勤看、勤查、勤防”,查岗中未做到者扣30元/次。
3、按时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重要部位,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并要有检查记录,每周无记录,按5
元/次。
4、做好办公用品的申购、发放及保管工作,如有丢失、错发等情况出现,则按物品原价赔偿。
5、对于公司档案进行储存、归档、借阅的登记,如发现有未登记或档案资料不齐,按10元/次,
一般资料造成遗失200元,重要资料遗失5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除名并送司法机关
处理。
6、对于报刊信件的收发不能及时传递,按5元/次;公司外寄急件即时投递,一般信件、专递在
一个工作日内投递,延误投递时间按5元/次。
7、对于小车管理,凡无出车手续或领导同意,私自出车,50元/次。
8、职工食堂必须严格管理物资进出,有专人过秤验收登记,
未验收登记者不予报帐。
9、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个人及饮食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一经发现有餐具未消毒或不注重
个人卫生者,20元/次,造成食物中毒者,承担全部责任和一切费用。
10、保持生活区及行政卫生环境,一经发现一处未清洁,5元/次。
11、负责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当计算机出现故障未及时维护、修理,按5元/次。利用工作之便泄
密一般资料200元,重要资料5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除名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12、及时做好办公耗材的采购及设备维护,如申购耗材不及时而影响正常工作,按2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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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没有按规定和程序私盖公章或开出介绍信造成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14、做好上级及公司的文件及时传阅和电话通知,延误一次10元。
15、本部门人员违反制度当月达100元以上,部门负责人按其金额的20%处罚,副职分管人员当
月金额在100元以上,按其金额的25%。
二、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德、勤、能、绩四个方面。其中:
“德”主要是指敬业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及行为规范。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等等。
“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完成任务的效率,完成任务的质量、出差错率的高低等。
“绩”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量的多少,能否开展创造性的工作等等。
三、考核的目的:
对公司员工的品德、才能、工作态度和业绩作出适当的评价,作为合理使用、奖惩及培训的依据,促
使增加工作责任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破除“干好干坏一个样,能力高低一个样”的弊端,激发上
进心,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
四、本制度从二00X年X月X日起执行。
考勤制度
1.0目的
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经营管理而制定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一般员工到总监级员工
3.0责任
各部门主管、经理
4.0程序内容
4.1出勤
l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五天,
每天8小时,正常时间为上午9点到下午6点,
因工作需要执行晚班和倒班的员工,特别工作制为8:00-17:00或10:00-19:00,
此项工作制需要部门经理和CEO的批准后,再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后,方可实施。
午休为一个小时(11:30-2:00之间任选时段)。
l打卡: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午休出入均需打卡(共计每
日4次)。
员工应亲自打卡,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者,无论是否迟到,均按C
类迟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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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打卡的员工,需要其直接上级把员工漏掉打卡的时间email给*@*,人事部
会给予补签.
l公出:一个工作日内的公出需在前台登记,方便转接电话
和留言。出差、事假等需事前得到部门经
理批准,并到人力资源部登记.
l请假: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部门经理事前批准,并到人力
资源部登记
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
知本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
计。
l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奖惩制度:
全勤奖:每月100元,以考勤卡为准.
迟到早退线:上班9:15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5:45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特别条款:在一个自然月份里,允许二次迟到(不晚于10:00),给员工应急时使
用。超过10:00,扣除缺勤时间的工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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