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1

更新时间:2024-11-07 14:38: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2021年5 1法定假日几天)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

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避免经济纠纷,保障生产经营活动

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控股公

司、分公司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有关规

定,凡本公司下属单位和直属业务处室(以下称下属单位)未

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不得以本公司或者下属

单位的名义对外商签合同.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单位按照年度计划、资金使用权

限和业务分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商签合同。

第五条合同公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之

间的约定办理。

合同的招标、投标、议标依照本公司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法律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依照法律规

定。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除可用现

金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商签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严禁利用商签合

同的机会索受财物,损害本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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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法律顾问机构为合同的

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履行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管理职责。

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计划、供应、运销等业务经办部门为

合同的主办部门,负责项目的考察、立项,合同的谈判、签

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其他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是:

监察(纪委)负责查处违反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中

的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行为。

审计负责审核合同计划、标的价款和酬金等经济指标。

财务负责审核合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控制资金收付。

办公室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工作。

公司对公司领导依据合同标的和性质确定需要会审的

重大合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下属单位的合同一律实行会审制度。会审由法律顾问、

监察(纪委)、审计、财务、计划等业务经办部门组成。

第九条合同实行统一制度、分级审批、归口管理、

逐级负责的原则。

公司法律顾问室主管全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制订公司合

同管理制度;参与重大合同的考察、谈判、签约;参与或主

办重大合同纠纷的诉讼、非诉讼和仲裁代理;对公司合同的

签订、履行进行指导、协调和提供法律服务;按照合同管理

制度审核合同;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并进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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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考评。

下属单位法律顾问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及

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参与本单位合同项目的考察、谈判、

签约等工作,按照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核本单位的合同并对

其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代理调处合同纠纷。

第十条公司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合同管理

工作的监督领导,主要负责审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

查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并进行考评、奖惩。

下属单位成立合同审查领导小组,以保证合同管理制度

的贯彻落实,主要负责审批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会

审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保管合同;

11.仓储合同;

12.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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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土地征迁合同;

14.对外合资、合作、联营合同;

15.担保合同;

16.涉外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法律顾问室审核集团公司、煤业公司

及其分公司的下列合同:

1.标的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

2.标的额十万元以上、公司统购物资100万元以上、

统销煤炭400万元以上的买卖合同。

3.标的额五万元以上的承揽合同;

4.单项资产十万元以上的租赁合同;

5.对外合资、合作、联营合同;

6.担保合同;

7.委托合同;

8.赠与合同;

9.融资租赁合同;

10.涉外合同;

11.标的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其他合同;

第十三条下属单位法律顾问机构负责审核本单位

的合同;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除外.

除重大合同之外,综合经营公司、物业公司、雷鸣科化

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勘探工程公司、双龙公司、绿原公司

及其分公司的合同自行审核。

第十四条下属单位业务经办部门确需到外地商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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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经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

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携带合同专用章前往.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机构对合同审核后,认为符合本

办法有关规定,应该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本办

法有关规定的合同,有权要求业务经办部门予以更正;业务经

办部门拒不更正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向所在单位的

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或者商签的合同

未经法律顾问机构审查签署意见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入

账、付款和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机构应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

更、解除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合同的全面

履行。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并采取有力

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第三章代理

第十八条商签合同,实行委托代理制度。

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外

的人对外商签合同的,必须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二十条委托代理手续经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

组织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律顾问机构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代理人应当在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

代理权.

第二十二条委托代理实行年检注册或一事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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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第二十三条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除法定代表人

予以追认外,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商签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签订。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内容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结合各类合同的特殊要求,逐条加以约定。

订立合同应当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业务经办部门签订合同前,应当认真审

核对方的主体资格、商业信誉、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签约

人员的代理权限等,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件、执照、身份证

明等。

第二十七条商签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中有

关要约、承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签订合同的程序:

1、业务经办部门的合同经办人依照年度计划或法定代

表人、单位负责人指示,经考察筛选确定签约方后,或经招

标、议标确定中标单位和签约方后,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

署审核意见,然后将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材料、投标书、中标

通知书及草拟的合同文本等,送法律顾问机构审核。重大合同

实行多部门集体会审制度。

2.送审合同时,经办人员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合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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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表".

3.法律顾问认为送审合同手续、证照材料不全的,应

当要求经办人员补齐;认为合同条款确需修改的,应当出具

书面修改意见或要求经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重新商谈。

4.下属单位报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合同前,须送所

在单位负责人审阅并签署意见。

5.合同内容合法、条款公正完备,对方当事人证照齐

全、合同报审手续符合制度要求,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在二个

工作日之内及时办结。否则,不予审批.

第二十九条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之合同的订

立不受前条规定限制。

第三十条签订合同,应统一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机构掌管使用.

第三十一条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以外,不得向

对方支付预付款;如确需预付款的,应当按照本公司资金管理

有关规定执行.预付定金的,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的20%。

第三十二条合同标的额超过对方当事人注册资本的

50%且我方为付款方时,应当采用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结

算;对方为付款方时,应当采用先付款,后发货或同时履行方

式。

第三十三条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签订确认

书的,合同及确认书均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审.

第三十四条参加订货会议,合同的招标、投标、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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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对外提供担保,以及对外开展合资、合作、联营项目的谈

判、签约等,业务经办部门应提前两天通知法律顾问机构派员

参加,并同时送交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予审批.

1.对方当事人证照及相关手续不齐全或超越其经营范

围的;

2.对方当事人注册资本低于合同标的额、且我方支付

预付款或定金的;

3.因对方过错曾与本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或有重大违约

行为的;

4.对方经办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

终止的;

5.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或本公司

利益的;

6.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商订合同的;

7.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8.使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合同内容不齐

全、约定不明确、未对免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予以说明的;

9.违反本公司自产产品保护管理规定的;

10.一方当事人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补办合同的.

11.未经公司招标办书面同意自行招标的或符合招标条

件不招标又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12.违反本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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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条合同生效后,业务经办部门对合同的全

面履行负责;法律顾问机构对合同的履行行使全程检查监督

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有严重的

违约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当

会同法律顾问机构报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依法行使解除权.

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或者不完

全符合合同所约定的条件的,验收人员应及时会同业务经办

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拿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请单位负责人

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书面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具体处

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对方,但处理意见应当事先报经法律

顾问机构审定,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一条我方因故确实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履

行义务时,业务经办部门应在征得法律顾问机构同意并经所

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

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我方造成损失的,业务经办部门应

当会同法律顾问机构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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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第四十三条我方先行履行合同义务时,有确切证据

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

情形,应当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四十四条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先履行义

务而未履行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坚决行使顺序履行抗辩

权。

第四十五条合同未约定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顺

序,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坚持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四十六条因对方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

使我方债权难以实现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律顾

问机构追索,直至行使代位权。

第四十七条对方当事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让财产,致使我方债权难以实现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

合法律顾问机构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合同发生纠纷后,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及

时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积极配合法律顾问机构做好纠纷的处

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自知道合同发生纠纷之日起五日内,业

务经办部门应向法律顾问机构书面申报案情.法律顾问机构

接到案情申报后,应当及时给予法律指导或者直接参与合同

纠纷的处理。

第五十条合同纠纷需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的,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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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机构为主,业务经办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

合。

第五十一条参与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人员,必须取

得合法的委托授权,方可行使代理行为。

第五十二条合同发生纠纷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调解不成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属对方

过错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以内,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

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法律顾问机构应建立合同台账登记制

度。合同台帐按年度由专人负责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为了及时掌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

解除情况,法律顾问机构应建立合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法律顾问机构对所审批的合同及相关

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十六条下列资料应与合同一并归档。

1.与合同有关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

目建设书、意向书及批复文件等;

2.商签合同的会议纪要、合同草签文本、法律顾问机

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表、合同确认书、招投标文

件等;

3.对方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书、所在

单位的有关证照的复印件等;

4.合同补充协议书、变更协议书、解除协议书以及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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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当事人就合同变更、解除的往来信函、电报、电传、电子

邮件、数据电文、录音电话记录以及各种单据等;

5.合同标的的检验鉴定证明、验收手续和相关凭证、

化验单据等;

6.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材料。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业务经办部门和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在

合同谈判、签约过程中,通过考察调研,直接减少合同标的

金额的,由公司法律顾问室会同公司财务等部门核查无误,报

公司考评办审查确定后,呈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按所减少标的

金额总额的1-3%予以奖励。

第五十八条在合同谈判、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索

取回扣、收受贿赂,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公司利

益,或因渎职行为给本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所在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视其过错大

小,情节轻重,由其承担经济损失总金额10-100%的赔偿责

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审批合同的;

2.没有代理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3.合同未经法律顾问机构审批,擅自办理入账、付款

和结算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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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发生纠纷后不向法律顾问机构申报,擅自与对

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合同协议的;

5.隐瞒合同纠纷或者拖延、懈怠,致使丧失仲裁或者诉

讼时效的;

6.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通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7.明知对方当事人以假冒伪劣产品充抵合同标的,不

退货,不索赔的;

8.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

9.违反合同签订审批程序,擅自指定签约方,强令签

约、付款的;

10.擅自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对外订立合同

的;

11.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和徇私

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包括本数

在内。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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