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事务所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
合同签订及执行风险,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签订合同的管理工作。原则上金
额超过1000元(含)的支出和收入以及所有对外业务合作,必须签订
合法正式的合同。
(一)固定资产购置和维修、房屋租货费、广告费、宣传品制作、
咨询费等支出实行合同管理。
(二)财务代账、审计业务、管理咨询等收入无论金额大小,必
须与对方签订合同。
(三)与通讯运营商、银行等合作伙伴的业务合作等实行合同管
理。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在签订投资、经营、服务等各类合同过程
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
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按照公司合同签订入档的办理流程,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的管理
工作。
第二章合同签订
第四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
情况。对方须提供营业执照、授权经营资格证书等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条所有合同签订均须报项目业务负责人(已签署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审批。
第六条合同审批程序
业务人员填写《业务约定书》的合同经项目业务负责人审核一行
政人事部审核。
第七条所有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格依法订立。
原则上使用公司制式合同模板。如采用对方提供合同格式的合
同,必须清楚条款的内容实质,或对条款予以书面说明。
第八条签订合同时,应了解对方资信情况。对方履约能力不明
的,应要求对方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副本、银
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担保。担保者是必须能够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具备
泫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对方资信不明又不能提供担保者,不得签约。
第九条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
电话、银行账号等有效信息。
第十条订立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
同专用章”,不得以部门章或公章代替。
第十一条各类合同均须由经办人自行会签,会签完毕后将完整
资料交由行政人事部盖章、存档。
第十二条公司项目业务负责人(已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三条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
上应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オ予以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经
所长特批。
第十四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终章。
第十五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行政人事部接公司确定的规
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十六条各项目业务负责人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
行政人事部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正式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一份,合同文本原
件或复印件由行政人事部留存。合同会签完毕后会签过程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合同会签单、审阅件、相关资质文件、比质比价单、承诺书等
连同合同文本原件一份交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归档保存。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行政人事部是公司会同管理(法律事务管理、合同专
用章管理、合同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协调管理公司法律事务。代
表公司起草、会签合同的经办部门是该合同的主要负责部门,承担相
应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经办方、行政人事部,财务管理部应当各自建立
相应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内的
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行政人事部合同管理人员每月定期检查,汇报
总经理。
第二十条合同经办方的主要职责是:
(一)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并
对所签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责任。
(二)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提出解
决问题的意见,同时向行政人事部及合同管理员通报情况。
(三)参加对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四)将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有关文件,及时交行政人事
部归档、传递。
(五)加盖“合同专用章”时,须业务负责人在《业务约定书》
的合同上签名。
(六)合同变灵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四章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业务部门应注重合同谈判、越草、修改、
审查以及监督合同履行情况过程中的法律管理工作
第ニ十ニ条公司及相关业务部门或经办人应在合同谈判前征求
法律顾问的意见,协商确定谈判方案。必要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
况,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和协助谈判。
第二十三条由法律顾问签署合同审核意见是合同会签的必备程
序。法律顾问在签字前提出修改意见时,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法律顾
问的意见进行修改,或者向法律顾问说明不能修改的憤况和原因,与
法律顾问协商解决办法。协商难
以取得一致时,双方均可表明意见,由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相关业务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或遇到不正
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行政人事部及法律顾问通报情况,与法律顾问研
究确定该不正常情况的性质和不利程度,协商该不正常情况的解决方
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制定和修订本规章制度中应充分听取本单位
法律顾问意见。
第二十六条外聘律师因代理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案件的需要,
要求相关部门准备相关资料和证据时,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调査
取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谈话方式配合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取证工作,应事先征询本单位法律顾问意见,可能
涉及公司权利或义务的,须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意见。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
务。
第二十九条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执业资
格,具有相当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十条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一)依法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
(三)起草或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
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企业法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工作。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法律服务协定。
第三十一条外聘常年法律顾问事务所由公司召开股东办公会议
综合评估选取合作对象,日常工作对接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第六章责任
存在以下违法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须承担责
任。
第三十二条经营管理行为没有经过合法性查即草率实施的。
第三十三条忽视或忽略法律风险约束与预防工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或带来巨大风险的。
第三十四条没有及时对纠纷事项或诉讼、仲裁、执行、行政复
议等事项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索取对方财物或接受对
方财物的。
第三十六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
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XX事条所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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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八年六月ニ十六日
XXX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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