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总法律
顾问工作,确立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核心内容,保障公司总法律顾
问依法执业,加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集团公司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总法
律顾问制度,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2.本办法所称公司总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企
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分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由公司聘任,全面负
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直接接受董事长、总经理领导。
3.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3.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3.2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3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4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
辅。
4.公司总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4.1负责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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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
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4.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公司有关人员;
4.4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和管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
4.5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5.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5.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
5.2依法履行公司总法律顾问职责;
5.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
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5.4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5.5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聘任程序和条件
6.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聘任应按照《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定,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将聘
任情况报集团公司的上级单位备案。
6.1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总法律顾问的连聘
连任按照该条规定聘任程序进行。
6.2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
到任。
6.3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董事长及时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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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6.4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法务管理部部长主持日常工
作。
6.5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7.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7.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
严守法纪;
7.2熟悉建筑行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
协调能力;
7.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
和能力;
7.4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被聘任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或者在企业
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三年的。
8.公司总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法律顾
问:
8.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2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8.3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
单位经济处分的;
8.4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8.5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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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之一的。
8.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9.违反上述第六、七、八条规定聘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该聘
任无效。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
职务。
10.《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公司总法律顾问。
第三章主要职责
11.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1.1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11.2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和其他专题会议),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保证公司决策
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11.3参与公司资产重组、改革改制、对外投资、招标投标、担
保、融资、商务谈判、重大项目的谈判和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并对
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11.4负责组织报送集团公司审批或拟由集团公司转报省国资委
审批项目的法律风险论证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初步法律意见书;
11.5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
事务机构;
11.6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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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业务培训制度和基层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11.7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11.8负责建立健全法律事务风险防控体系,统领集团公司及所
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11.9负责公司及下属单位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
纠纷、劳动争议等法律纠纷的解决;
11.10指导所出资企业及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11.11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12.总法律顾问工作中遇见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12.1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中,涉及
与
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12.2总法律顾问本人做出的经营性决定,需要对该决定出具意
见或审批的;
12.3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13.公司应当为公司总法律顾问行使其职权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公司总法律顾问在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工作,谨慎对待总法
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得无故干涉和阻挠企业总法律顾问
的工作。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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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在促进公司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公司
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公司应视具体情形给予表彰和
奖励。
15.公司总法律顾问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
造成较大损失的,公司应当依照相应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
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16.公司和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
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17.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
其他下属单位。
1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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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1 18:25: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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