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
作者:蔡文坤
来源:《知与行》2020年第04期
[摘要]人工智能的责任分配与承担尚未有定论,且面临责任分配的证明困难,将运行人工
智能损害的责任全部交由生产者、设计者承担在一定情况下过于苛刻。人工智能的逻辑基础与
技术构造决定了其能够模拟人类神经系统,高度发展的人工智能具有形成自主意志的可能性,
有形成自我意识与自发行为的能力,具备构成独立个体、获得法律人格进而承受权利义务分配
的可能。自主性增强的人工智能与传统意义的生命体之间界限逐渐模糊,对人工智能的界定与
理解将随技术发展与伦理认知的变化而改变。人工智能的学习能力来自于人为创造的算法,但
其人造性并非否定人工智能自身能够达到高度自主化进而获得法律人格的根源。针对人工智能
的“自由”“生命”不应按照传统刑罚理论的理解方式,而应放在数字智能的语境下加以理解。人
工智能的特殊人格具有一定可行性,在人工智能自主性增强的情况下能够提供损害归责的思
路。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特殊人格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20)04-0039-07
人工智能是时代与技术的产物,其出现可以追溯至20世纪50年代。达特茅斯会议开启
了人工智能的时代,给技术、伦理等各个领域带来了新的焦点。从IBM的“深蓝”到挑战围棋
的AlphaGo及其升级版AlphaZero,从高危领域应用生产机器到外科手术中应用精密操作机器
人,以及获得国籍的机器人Sophia,都是人工智能技术性发展的见证。随着技术发展带来的
“智慧化”,人工智能无可避免地面临对其人格的发问,能否给予人工智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是
随着人工智能大量应用而产生的现实问题。
一、何为人工智能
智能指“有生命的个体习得知识或技能、并将其应用于完成任务或逻辑上得出结论的能
力”。[1]这种能力在人类身上最为明显,因此也往往被用来指代人类的学习、应用、逻辑能
力,成为区别人类与其他生物的一种特性。而人工智能,笔者认为,是通过人为的、机械的、
数字的手段所创造的具有类似甚至超越人类智能的智能个体的总称。
人工智能具备“智能”之称的关键在于其具有一定的自主能力。这种自主能力来自对海量数
据的深度学习、云计算能力与“神经网络”的模拟构造。[2]神经网络从技术结构上模仿人类神经
系统的结构——由氨基酸决定蛋白质的结构与性质,由基因决定蛋白质的发展方向,由这些物
质构成单个神经元,而神经元之间的排列与化学物质传递决定了人类的思想与精神发展。[2]
神经网络的构建及深度学习的应用使人工智能可以自动从已有的数据中总结规律,自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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