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

更新时间:2024-12-24 11:32: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电梯房公摊面积)

剧作家华而实先生借用30年代电影《马路天使》的时代背景和主要人物关系,创作了电影

剧本《天涯歌女》。东方影视院决定将《天涯歌女》拍成电影。1995年5月24日,东方影

视院通过招标方式,出卖《天涯歌女》的摄制权,山东电影制片厂以320万元获得摄制权,

并签订了合同。《马路天使》导演袁牧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得知上述情况后向东方影视院提

出异议。经查,《马路天使》是根据著名电影艺术家袁牧之先生的剧本,并由袁牧之先生导

演拍摄的,拍摄时间是l937年,其著作权归明星电影公司。袁牧之先生1978年去世。袁牧

之先生的亲属指责《天涯歌女》系由电影《马路天使》改编而来。

请问:

(1)《天涯歌女》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2)东方影视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1)电影剧本《天涯歌女》是在电影作品《马路天使》的基础上形成的改编作品。由

于电影作品《马路天使》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因此《马路天使》的制片者(即明星电影公

司)不能主张侵权赔偿(2分);但电影剧本《马路天使》的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华而实

的改编行为和行使《天涯歌女》的摄制权的行为未经过《马路天使》电影剧本作者袁牧之的

继承人的许可,并未向其支付报酬,因此,构成侵权(2分)。

(2)由于华而实行使电影剧本《天涯歌女》的摄制权的行为已构成对电影剧本《马路

天使》的著作权的侵害,因此,东方影视院未取得袁牧之继承人许可而出卖电影剧本《天涯

歌女》摄制权的行为构成侵权(3分)。

(3)处理应视袁牧之继承人的要求而定:如果其继承人同意,可以支付报酬后由山东

电影制片厂拍摄(2分);如果其继承人不同意,则应停止拍摄,并向著作权人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1分)

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

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甲因创作取得著作权,内容为甲享有著作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2分);乙演唱,要与

甲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1分);乙因演唱取得表演者权(1分);丙现场直播,须取得乙的

授权,并应取得甲的同意,向乙、甲支付报酬(1分);丁录制要与乙订立合同,取得甲的

同意,并向甲、乙支付报酬(1分);丁对自己制作的录音制品取得录制者权(2分);戊复

制发行该录音制品要取得丁的授权,同时要取得甲、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分)。

出版和在杂志上连载。张某发现后A出版社交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A

出版社则认为其行为未侵权,只能向张某支付一部分转让费,其余转让费应属于出版社的正

当收益。如果你是张某的律师,你将如何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1)A出版社构成侵权,因为合同期满,其出版权已经终止,即使期限未满,按中国著作

权法的规定,出版社也无权转让作者许可之出版权;

(2)香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因为合同无效,无合法授权;

(3)二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也可以同意香港公司继续发行和转载,

但应向作者支付报酬。

甲厂委托乙研究所研制一种包装机,研究费由甲厂负担,双方未就技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约

定。乙按期完成研制任务,并交付甲厂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申请并取得专利。

甲厂为满足市场需要,许可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包装机。乙发现后向甲提出交涉,甲认为该

技术属于自己所有,并认为乙将自己出资委托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引

起诉讼。你认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专利权。因为合同未约定成果权的归属,依法应属于开发人。因此应禁

止丙使用,并责令甲赔偿乙的损失或让甲向乙返还不当得利;或者将合同权利转给乙。

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初稿完成后,两人对初稿都不满意,打算抽时间再作

修改。乙几次与甲商量尽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时间。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此事。于是,

乙请丙帮助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础上进行

了润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发表,署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某剧作家A

根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小说作者的同意。王某拿去以后聘

请著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

作。陈某和周某随即将作品分别译成俄文和朝鲜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先也未征得原作者的

同意。某录像制作公司看到电影这样受欢迎,又将其拍成录像带准备向海外发行。这期间,

因这部小说获得如此大的成功,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称其为“新世纪”开山之作。

这篇文章被许多报刊和杂志转载。与此同时,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主题歌这样流行,就将

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作为主题歌曲。小说原著也被多家图书馆收

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15本作为教学之用。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若甲认为其也参加了创作,而且小说也确实和初稿绝大部分相同,因此也要求享有著

作权,其要求是否合法?

(2)若丁也要求享有著作权,丁的要求是否合法?

(3)剧作家A是否侵权?

(4)假设王某(制片人)征求了原著作者同意后将其摄制成影片,请问王某享有著作权吗?

(5)导演张某认为其也应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电影发行后获得的利润其也有份,张某的看

法是否正确?

(6)李某和吴某各享有哪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权?

(7)陈某和周某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8)假设录像制作公司根据原著拍成录像,虽征得了原著作者的同意,但称该作品已经发

表,可以不支付报酬,对否?

(9)报刊和杂志转载某报的评论员文章,是否应事先征得该报同意并应向作者支付报酬?

(10)音像出版社发行包含影片片头曲的磁带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11)某大学图书馆复制原著是否侵权?为什么?

(1)甲的要求合法。甲是该小说的作者。(1分);

(2)丁的要求不合法(1分);

(3)A侵犯原著作者的著作权(1分);

(4)王某享有著作权(1分);

(5)张某的看法不完全正确(1分);

(6)李某享有插曲署名权,吴某享有主题歌署名权(1分);

(7)陈某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周某的翻译行为属合理使用(1分);

(8)不对(1分);

(9)不须事先征得该报的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报酬(1分);

(10)侵犯了他人著作权(1分);

(11)不构成侵权(1分)。

1989年7月12日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为“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

请号为89214088.7),该申请于1990年6月27日公开,公告号为C2058549U。1990年

11月26日,甲、乙、丙、丁、戊等5人共同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0110179.6)。两个申请均是关于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的构

造,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认定该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于1992年11月

21日作出驳回该申请的决定。甲不服,于1993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

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1995年8月11日第614号复审决定中确认:甲申请的“背负式半喂

入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已被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具有相同内容的实用新型专利所披露,以

丧失新颖性为由驳回甲的复审请求,维持中国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甲等人不服专利复审

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原告甲诉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其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其自己

申请的实用新型,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

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故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

不能否定其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并且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授权,具有新颖性,与之技术内

容完全相同的发明专利就同样具有新颖性。原告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14号复审决

定,判令重新复审,作出该专利申请有专利性的决定,并赔偿原告因诉讼造成的损失。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该案中原告始终认为其自己的实用新型不能否定自己的发明专利的新颖性,你认为这

一说能否成立?为什么?

(2)何谓抵触申请?本案是否涉及抵触申请?

(3)本案是否涉及优先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专利行政纠纷应作出怎样的裁判?

(1)不能成立。因为该申请案涉及的技术内容已在前一独立的专利的专利中向社会公开,

原告是将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混为一谈。(4分)

(2)抵触申请,是指在本专利申请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的,并且记载在本专利申请日以

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案不涉及抵触申请问题。(3分)

(3)不涉及。原因是本申请案的前一发明创造申请已被专利局授权并公告。(2分)

(4)法院应当作出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判。(2分)

上海朵云轩(以下简称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公司)于1992

年12月签订协议,约定于1993年3月和9月在香港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并对拍

卖品的选择、利润分成等达成了协议。1993年7月,朵云轩派员对永成在海外征集的拍卖

品主持鉴定、选择、商定底价等工作。1993年香港客户赵某与永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永

成公司拍卖署名吴冠中的载有“炮打司令部”字样的《肖像》画一幅,估价为30万

至35万港元。永成公司将朵云轩提供和永成公司收集的拍卖品编成《图录》,封面上有“联

合主办”字样。永成公司除将该《图录》向外界散发外,还给朵云轩50册。拍卖会前夕,

朵云轩将此《图录》赠送给上海有关单位和个人。1993年10月中旬,吴冠中得知此消息后,

认为其从未画过《肖像》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情况。为此,上海市文化管理处发通

知指示:“如确系伪作,须迅速撤下,停止拍卖。”对此朵云轩答复:此画系永成公司在香港

接受的委托作品;拍卖在香港举行并由香港法人主持,决定权在永成公司;一定转告上级意

见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永成公司撤下该作品。之后,朵云轩多次与香港永成公司联系,转

达意见。永成公司在接到通知和意见后,对系争作品进行了鉴定。认为作者称假理由不能成

立。为此,永成公司出具证明:“有关上述作品的代理、宣传、竞拍均由本公司照章办理,

与上海朵云轩无关……本公司以为根据香港法律以及公司的拍卖规程,我们可以决定拍卖。”

故作品最后参加了拍卖,朵云轩专家参加了拍卖工作。1994年4月,永成公司负责人和朵

云轩专家小组分别出具评定意见,认为该画理应属于吴冠中所画。二审期间,经公安部专家

鉴定,此画上的落款并非吴冠中本人笔迹。1993年11月22日,吴冠中向上海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庭提起侵害姓名权、名誉权之诉,此诉于199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已宣布

庭审终结,将择期判决。1994年7月6日,吴冠中向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起侵害著

作权之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式受理。

原告诉称:拍卖前,原告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朵云轩撤销假冒其署名的伪作,但朵云轩

在接到通知和书面函件后,仍与永成公司联合拍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这是吴冠中

的作品,致作品以港币52.8万元卖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

的出售均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

偿经济损失港币52.8万元。

被告朵云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辨称:原告认定系争作品是伪

作证据不足;被告的艺术品拍卖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委托拍卖行为不

是商店销售行为,而是一种居间性质的行纪行为;本案不应适用某一被告所在地法,而应适

用拍卖地法;朵云轩并非香港拍卖活动的联合拍卖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成公司没有应诉。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其理由如何?

(2)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你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何种权利?为什么?

(3)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4)原告在一个法院的两个法庭就同一法律事实提起两个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5)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1)构成共同侵权。两被告都有共同的侵权行为(3分);

(2)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姓名权。《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

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

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4分);

(3)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因是被告人之一朵云轩的所在地在上海;上

海也是侵权行为地之一(2分);

(4)不能。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无权就同一法律事实提起两个诉讼

请求。原告就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其中的一个诉讼(2分);

(5)法院应责令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著作权法律

责任;同时法院还可对两被告实施民事制裁,如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相应的(3分)。

1989年7月12日张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为“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申

请(申请号为89214088.7),该申请于1990年6月27日公开,公告号C2058549U。1990

年11月26日张某、赵某、郭某、赵某、张某等5人共同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背负式半喂入

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0110179.6)。两个申请均是关于背负式半喂入联

合收割机的构造,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认定该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于

1992年11月21日作出驳回该申请的决定。张某不服,于1993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

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在1995年8月11日第614号复审决定中确认:张某申请的“背

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申请号为90110179.6),已被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具有

相同内容的实用新型专利所披露,以丧失新颖性为由驳回张全乐的复审请求,维持中国专利

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张某等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以专利复

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诉称:专利复审委认定其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其自己申

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

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故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

型专利不能否定其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并且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授权,具有新颖性,与之

技术内容完全相同的发明专利就同样具有新颖性。原告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第614号复审决

定,判令重新复审,作出该专利申请有专利性的决定,并赔偿原告因诉讼造成的损失。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该案中原告始终认为自己的实用新型不能否定自己的发明专利的新颖性,你认为这一

说法能否成立?为什么?

(2)何谓抵触申请?本案是否涉及抵触申请?

(3)本案是否涉及优先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专利行政纠纷应作出怎样的判决?

(1)不能成立。因为该申请案的技术内容已在前一独立的专利中向社会公开。张全乐是将

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混为一谈(3分);

(2)抵触申请,是指在本专利申请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的,并且是记载在本专利申请日

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案不涉及抵触申请问题(2分);

(3)不涉及。原因是本申请案的前一发明创造申请以被专利局授权(2分);

(4)法院应当作出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2分)

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

若干幅“”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便未

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发表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

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

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王某称自

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试问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3分)

(2)理由如下:

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分)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同意,未向他支付报

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著作权。(2分)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

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3分)

甲厂研制出一种型开关,于1997年5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

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于1995年7月自行研究出这种型高压开关。1997年4月,乙厂

完成了产品的定型图纸及制造的很必要准备工作,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1998年6月,甲

厂发现乙厂的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

下,甲厂准备向法院起诉。

请在以下问题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

该案的第一审管辖法院是【】

A.B.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C.某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D.某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

乙厂的行为【】

A.构成了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以营利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

B.不构成对甲厂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乙厂依法享有先用权

C.不构成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乙厂的型高压开关是

自己独立完成的

D.不构成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甲厂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乙厂认为,甲厂研制的技术在其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由乙厂完成并进行试生产,因此甲厂的实

用新型专利没有新颖性而失效。乙厂的观点【】

A.正确B.错误

我国专利法规定产品专利先用权成立的条件是【】

A.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仅

在原有范畴内继续制造;

B.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事后

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

C.在专利授权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事后

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D.在专利授权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继制造。

乙厂如希望宣告甲厂的专利权无效,则应当【】

A.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B.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C.向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D.向人民法院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2.(1)C;(2)B;(3)B;(4)A;(5)B。(每小题2分)

乙的作品与甲在先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甲在某期刊上发现乙的作品后,便认为乙

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乙交涉。

请问: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

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乙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

的。(3分)

(1)举证证明自己的作品虽然在甲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

立,乙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2分)

(2)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甲的作品,乙的

权利也能得到保障。(2分)

(3)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乙的确见过甲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

有抄袭、剽窃、复制甲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甲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

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

如甲以某景点或者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乙认为该景点或者景物很好,就在相同

的地点以相同景点或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基本相同的作品。(2分)

如果这些方面均不能成立,那么,乙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1分)

甲未经专利申请人乙的许可,将其从乙处盗取的实用新型技术付诸实施,并公开在市场上销

售。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说明理由。

(1)乙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甲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权,要求甲停止侵害,赔偿

损失。与此同时,乙应尽可能快地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4分)

(2)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①甲的公开实施行为超过6个月才被乙发现的,乙的该项技术将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它已

超过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宽限期,丧失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3分)

②甲的公开实施行为尚未超过6个月即被乙发现的,乙就应当在自甲公开泄露其技术内容之

日起6个月内立即提出专利申请,以保证其新颖性。此时,乙的该项技术若还能符合专利法

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能获得专利权;否则,无论如何不能获得专利权。(3分)

甲在个人邮箱中向全班每个人邮箱发送了一份自己制作的新年致词。同学乙认为该致词非常

有意义,将其转载的BBS上。甲认为乙侵害其发表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乙认为

给每个同学邮箱发信已经完成了发表行为,将其转载到BBS上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为个

人欣赏目的的合理使用。请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乙的行为是否合理使用,为什么?

甲的主张成立。甲将致辞发到全班每一人的邮箱,并不是公开行为,邮箱也不是发表的载体,

不能视为发表。乙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

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

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乙未经许可将其转载到BBS上,公开在网络上传播,已超越“欣赏”的范畴。

某著名音乐家创造了一首歌曲,某歌手经过音乐家许可后在公开的演唱会上演唱了这首歌

曲,某唱片公司经过音乐家和歌手许可后将歌手在演唱会上的演唱录制下来,制作成CD出

售。请思考:

1)如果某夜总会在营业时间未经许可播放正版CD,是否侵权,侵犯了何者什么权利?

2)如果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正版CD,是否侵权,侵犯了何者什么权利?

3)如果另一家唱片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该CD出售,是否侵权,侵犯了何者什么权利?

4)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将CD转换成MP3,放在网上供人下载,是否侵权,侵犯了何者什么

权利?

5)如果有人购进一批CD后未经许可出租,是否侵权,侵犯了何者什么权利?

将CD换成VCD,答案是否有所不同?

答案:

1:侵犯音乐家的表演权。

2:不侵权。参见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3:侵犯音乐家、歌手、唱片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

4:侵犯音乐家、歌手、唱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5:侵犯唱片公司的出租权。参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

如果将CD改成VCD,

2:侵犯音乐家和唱片公司的广播权。参见著作法四十五条。

5:侵犯音乐家和唱片公司的出租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拥有录像作品的出租权,

不具有录音作品的出租权)

论述专利制度的作用

1:知识产权法的特征

2:商业秘密的特征(不是商业秘密权)

书上P353

3:Trips协议

(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

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

在一起;

(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2-08-01 16:03: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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