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详细经过“邓玉娇”背后的法治走向
之争
“邓玉娇”背后的法治走向之争
上个月一则法治新闻,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5月10日,湖
北巴东县某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休闲中心被女服务员邓玉娇
刺成一死一伤。死者的“官家”身份,加上弱女子以刀捍卫贞
洁,引爆了网络舆论。事件情节波澜起伏:邓玉娇被送进精神病
院,律师当众痛苦,邓母更聘官方背景的律师……直到近日检察
院审查起诉。案情发展的每个节点,都引发了草根与官方话语的
“白刃战”。本案已不是一起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成了中国法治
的横截面。加上几位专业法学家披挂上阵,形成泾渭分明的阵
营,背后是中国司法专业化VS司法民主化,全民法官VS精英法
治,是对中国法治之路的话语权争夺。
专业判断和民众的正义直觉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即
便按律师控诉书的说法,3位官人中的一位黄德志企图在浴室里
“”邓玉娇,后邓逃至外间,当着多人的面,死者邓贵大用
钱扇打她,羞辱她,并两次“摁倒”她,邓不堪羞辱拔刀自卫。
对相同事实的定性,草根民众的判断和专业司法截然相反。从民
众的正义自觉看,民女有捍卫自己贞操的绝对权利,特别是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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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家淫威时,她被冠以侠女、贞女的名号——无数人对现实的无
奈,转化成激情投射在这个女孩子身上。
邓玉娇也契合中国传统的文学想象——民女反抗胥吏欺凌的
经典题材,比如脍炙人口的诗篇《羽林郎》、《陌上桑》。这种
文学想象中的“合法性”,和现代法治有着话语权上的紧张。现
在法治社会不是宗法社会,并没有把“贞洁”放在与人身安全同
等重要位置,即只有针对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才有无限防卫
权。虽然亿万中国人认可保卫名节有充分的理由杀人,但这并不
为中国现行的刑法所接受。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和亿万人认可的传
统冲撞。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学理上
对此有着不同理解——“无限防卫权”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还是只要是都适用?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前
者,即“无限防卫权”应与犯罪危害性相匹配。本案中,死者的
侮辱行为很难说构成,也不能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在
现代法治语境下,邓无疑是防卫过当,构成犯罪。这几乎是司法
专业判断的共识。
貌似强大的民意,如果脱离了专业的知识支持,很容易被
“愚弄”。此案舆论沸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邓玉娇竟以“故意
杀人罪”被立案,舆情无法接受。后警方确认邓玉娇“防卫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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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不少人欣喜若狂,以为警方纠正了“故意杀人”的冤案。
事实上,“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只是犯罪构成的
一个方面;按刑法理论,防卫过当即构成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
犯罪,即邓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从她连刺4刀,其
中两刀致命的角度看,依司法实践她还是会定“故意杀人罪”,
也就是说警察根本没有改变本案定性!由是反推,若当初警方在
通报中回避“故意杀人”罪名,代之以“防卫过当”,就可避免
触发舆论的地雷。
又如在此前的杭州飙车案中,激愤者主张以“过失杀人罪”
追责,以为那是一个严重得多的罪名。事实是,在小区里发生的
交通事故,就是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罪的,它的刑罚并不比
交通肇事更严重。政府如果掌握“公关技巧”,就很容易“疏
导”、操纵民意。
“全民陪审团”能带来正义吗?基于上述话语紧
张,以及现实法治让普通老百姓的失望,从许霆案以来,舆论空
间中有着一种天真、固执、集体无意识的预设——现行司法体系
是靠不住的,法律专业人士早已投靠既得利益集团,出卖良心,
只有“全民陪审团”代表人民执行公正。甚至有人直言:如果一
个法律跟中国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左,那就是一个错误的判决。
这是把陪审团想象成了全民公决,错误地把“民主诉求”强
加到司法头上,是民主饥渴症和对现实司法失望下的“司法民主
臆症”。世界上审案子没有靠全民公决的!事实上,执此主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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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把自己定位在法官的客观第三立场,而是沉浸在“受害者角
扮演”中,动辄对别人发出“如果受害的是你的亲人,你会怎
么样?”的道德责难,已经偏离了最起码的“自己不做自己法
官”的程序公正。
即使英美式陪审团制度,也不可能是某些中国人想象的“多
数人的正义”,更不是“众公审大会”。在法官的专业主持
下,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代表一般人的普通理性作出判
断。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陪审团的意见就跟最广大人民的意
见相左。“陪审团”代表民意一说,只是中国人从此案现实需要
出发对彼岸的幻想。
在中国民主化还是一个漫长议题的背景下,提“司法民主
化”本身就是一种奢侈,乃至破坏。中国法治之路一直在震荡,
在前任肖扬法官任期内,强调了司法专业化,但最近最高法提出
“三个至上”,把人民满意和遵守法律提到相同的“至上”位
置,可看作是法治改革面对合法性危及,寻求民意资源。
没有政治民主作为前提的这种所谓“司法民主”,只会破坏
近年来中国法治专业化的积累,让民意浪费在个案的自相矛盾的
干涉当中。任何人在未被依法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但在判
决前之所以要把一些嫌犯“抓起来”,目的不是对其预先处罚,
而是嫌犯可能继续为非作歹,销毁证据,乃至远走天涯,所以刑
拘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若嫌犯不存在阻碍司
法程序的可能,就没有必要抓人,而是可采取取保候审。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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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的法治理念,很多人是接受的。比如云南省“躲猫猫”案件
中,农民李乔明因为盗伐林木被刑拘,蹊跷地死在看守所里。当
时论者指出:依现代法治精神,此嫌犯完全没有必要刑拘。但在
杭州飙车案中,在事故当天责任尚未查明,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都
没有弄清的情况下,依法并不能对肇事者刑拘,而这种合法行为
却成了杭州警方的罪状——大家似乎忘了“无罪推定”,沉浸在
对“富二代”的阶级仇恨当中了。
两大法学派斗法邓玉娇案论战的最精彩之处在于,
几位法学教授同室操戈,体现了走何种法治之路的学理冲突。论
战中引起公愤的“反面人物”,是西南政法大学的高一飞。他撰
文指责邓玉娇的律师有违职业道德,企图利用舆论干涉司法,并
援引了美国这种法治较为成熟国家关于司法和舆论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萧翰副教授指责高一飞作为法律人士丧失
对“弱女子安危”的关心,“讨好官方、助纣为虐”。并指出,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受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影响,大量条文是
基于敌我思路,而不是基于保障公民权;中国法律学者弄不懂这
个,就是“不懂法的精神”。
很自然,高一飞被民众唾骂,萧翰受到民众推捧。如果说
高一飞教授还有要求律师协会处分邓玉娇原律师的“告密者”
之“道德污点”的话,那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乔新生,仅从法
律角度谈邓玉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即遭到无数人谩骂,这说
明什么?其实,以上几位都受过专门的刑法教育,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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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知道:在现行法律下,邓的确构成犯罪;同时双方也非常清
楚,这个专业判断民众绝不会满意,而且民众愤怒并不是针对此
案,而是长期受到公权侵害积累下来的,这只是一个发泄渠道。
如果可以安一个帽子的话,那萧翰就是代表“自然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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