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
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
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
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
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
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
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
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
北京市朝阳区UH国际村9号楼8单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谊,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
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代理人2:李诗,女,北京市中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包括代为出庭、
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宾海大道珠江广
场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
被告天涯代理人:蒋桂阳,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麓道客新村3巷4号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本庭予以确认。
上述人员均可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员1: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员2: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
讼。
审判长:(敲击法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1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
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菲诉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公司名誉侵权纠纷
一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徐娟、审判员戚俊杰、审判员夏
莉、人民陪审员朱明亮、林芳萍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徐娟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郑
屹担任法庭纪录。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
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员1:各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天涯: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
有下列情形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
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2: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天涯: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本案系民事纠纷案件,依照《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
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本案先行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天涯: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原告、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员1: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略)。
审判员2: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被告:宣读答
辩状(略)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
1、原告与妻子感情不和。
2、被告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
上的月光》等文章。
3、被告在“大旗网”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
4、被告将原告基本信息发布于网络上,最终导致了网民的。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长: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审判长: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
告隐私权、名誉权。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员1: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
(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
(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
要证明的对象;
(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
出意见。
审判员2: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
证。
原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1、被告在网络上所发文章的百度数据网页快照4份;用以证明被告所为侵犯
了我的名誉权及隐私权。
证据2、我的2007年12月的工资条一份
证据3、死者姜岩生前的移动通信通话记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所述姜岩是在与
我及家人通话后才自杀的;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我对证据3有异议。在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与原告父亲通
话后,因绝望跳楼自杀死亡。原告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
不正当关系,并与姜岩分居,夫妻关系恶化是造成姜岩自杀的根本原因。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原告代理1:有异议。姜岩的通信记录确实能够证明在她自杀前我及家人并未与其
通话。
审判员2:被告有无其他补充意见
被告:我对于证据1有异议。姜岩生前通过其个人博客《北飞的候鸟》,以日记形
式记录了因原告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我是姜岩的大学同学,
和姜岩其他的朋友一样,我对姜岩的死亡感到非常悲伤及同情。为对姜岩进行缅
怀,姜岩的亲属、朋友自发设立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由我出面申请注册了域
名,并负责对网站进行管理。姜岩的亲属、朋友通过该网站发表纪念文章,并对
姜岩生前的博客文章进行了收集整理。
被告天涯:我对证据1有异议。我公司“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系通
过对姜岩的博文整理而写,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
价符合公序良俗。另外,王菲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
王菲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北飞的候
鸟”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
被告天涯代理人:王菲因为对婚姻不忠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
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网站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犯。我
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
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
人民陪审员1:原告有没有异议
原告代理1:有异议。我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以下文章中披露了原告
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
和名誉权:《哀莫大于心死》一文于2008年1月11日由张乐奕根据姜红口述整
理而成的,文章采用按照时间排序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了姜岩自杀事件发展的过程。
在文章前部,张乐奕写到“这里的留言是开放的,不会象天涯那里被封贴”;介
绍事件的人物时写到“姜岩: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而且无法承受丈夫及丈夫一家
的屡次打击,在2007年12月29日晚上23:00选择自杀的女孩儿;王菲:姜岩的
丈夫……”。张乐奕将姜岩博客中原告与东某的合影照片在该文中进行粘贴,将
原告与姜岩的住所地址、原告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进行了披露,构成侵犯隐私
权。《静静的》一文中有“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
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
虫而已”一段文字,并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我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带
有这种侮辱性文字的文章予以刊登构成侵犯名誉权,披露原告的姓名构成侵犯隐
私权。
原告代理人2:“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心上的月光》一文时披露了原告的真
实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另外,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撰写了《青春
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回忆了其与姜岩的交往过程。我认为该文
可以证明张乐奕与姜岩藕断丝连,是影响王菲与姜岩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另查:
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
网友“不要在这里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
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原告:我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
资损失,向贵院提供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
岩的》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
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
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我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
资收入为19300元。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被告天涯: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2:有。博文中出现的个人信息,都是经姜岩同意的,几乎都是姜岩的
口述撰写的,而且其中有很多博文是姜岩自身生前所写。在她死后,我当事人作
为其朋友,深表遗憾同情之意,因此充分尊重死者姜岩的意愿,刊登了那些文字。
其本意并非让原告王非被。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
被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1、姜岩的遗书,用以证明原告与姜岩之间的感情不和。
证据2、原告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
用以证明原告的“婚外情”事实。
此外姜岩的作为我方证人。
人民陪审员2:原告对被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有异议。我认为姜岩父母质问我的那些录像不能证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他
们那时情绪已经失控,这种情况下的言辞和行为是没有证明力的。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被告代理1:有异议。姜岩父母正是由于原告的不耻行为导致姜岩自杀而愤怒的,
作为姜岩的父母,如果不是得知了事实的真实情况,双方都是一家人,作为原告
的岳父岳母怎么可能把女儿的死怪罪在他的头上所以我认为这段录像能够作为证
据有力证明原告所作所为与姜岩死亡之间具有的因果关系。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到庭。
审判员1: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袁秀,女,系姜岩的。
审判长: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我和妹妹的感情一直很好,在她生前的最后的一段时间都是我在身边照顾的,因此我说的话全
部是真实的,请法官相信。在12月27日晚9:30分,有个姜岩的网友到我,说姜岩的手机一直关
机,感觉有点不大对头。于是我打电话给原告王菲,她说姜岩在家。我着急赶过去,还在路上的时候,
原告王菲的父亲打电话让我叫120.等到我赶到他家,妹妹先是晕迷不醒,被送往医院之后,情绪十
分激动和狂躁,并要原告对质。回家之后,原告承认假期和第三者出国游玩,并当着姜岩的面说他
们相爱了,随后妹妹一直哭晕过去。第二天,也就是,在他们的对峙过程中,我得知原告因为与女同
事搞婚外恋,决定要与妹妹离婚,并与一个月之前离开了家,原告父母均知道这件事但不闻不问有意
包庇原告并且还非常喜欢第三者。在妹妹自杀当天与原告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当天晚上,我听到妹妹
在客厅落地窗边给原告父亲打电话,当我急忙走出来,妹妹已经不见了……她是要对婚姻绝望到什么
程度才走上了这条路啊!我们一起长大,妹妹一直是个追求完美的人,但是他没料到自己所要求的忠
诚的感情遭受这样无情的背叛,他的信仰被彻底粉碎了。我想这就是妹妹选择永远离开的原因吧!
审判员2: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代理人2:姜岩生前和她丈夫的感情怎么样
证人:很不好,我妹妹和她丈夫的感情近年来一直都不是很好,她经常跟我说王菲在外面有外遇让她
很苦恼,尤其是最近,她的情绪极不稳定,说她就算写日志也无法排解心中的郁结,我极力劝她看开
点,没想到最终她还是自杀了。
被告代理人2:你提到她有写日志,那么我当事人管理的网站上那些文章是不是就是你妹妹写的日志
呢
证人:是的。
被告代理人2:我问完了。
审判员1:证人退庭。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否发问对方当事人
原告代理人2:请问被告,是否在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
《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
被告:是的。
原告代理律师1:被告文中所述是否是自己亲耳听到的或亲眼看到
被告:有些是,有些不是,大部分文章我是通过对姜岩生前所留下的博文进行整
理而写的。
原告代理律师1:我的问题问完了。
书记员:请被告代理律师发问。
被告代理律师1:请问原告,姜岩生前是否与你感情破裂导致精神失常
原告:这是我们之间的私事,请你不要过多询问。
被告代理律师2:请问原告的“婚外情”行为是否属实
原告:我说过了,我的隐私请你不要多问。
被告代理律师2:我所问的有关于法庭判断,请如实回答。
原告:无可奉告。
审判员2:请被告代理人不要重复询问与本案无关话题。还有问题吗
被告代理律师2:没有了。
审判长:本庭就案件事实向原、被告发问。
人民陪审员2:被告张乐奕,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
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是否为你所
写
被告:是的。
审判员1:原告王菲,被告是在什么时候发表文章的
原告:被告是在姜岩自杀后不久发表文章的。
人民陪审员1:原告王菲,被告发表在网站上的文章所诉是否属实
原告:不属实,被告所诉是对我及家庭的诽谤和污蔑,给我及家人造成了极大地
影响。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
审判长: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被告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死》、《静静的》、《心
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
2.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
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
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
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
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请求有无放弃或者部分放弃
原告:不放弃。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婚姻生活是属于我的隐私,被告将其散布在网络上是对我隐私权的侵犯。
原告代理人1:被告不仅将原告的婚姻家庭生活陈述在网上,还将原告的姓名、住
址以及基本信息张贴在网上,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与伤害。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我在网络上所写实根据真实情况陈述,系通过对姜岩生前的博文进行整理
而得出,又不是我个人的胡编乱造。
被告代理人1:被告所述系真实情况,并未对原告进行诽谤、污蔑,只是原告一
面之辞。
被告代理人2:并且,婚外情事实我们已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而网上的那些
文章亦可根据姜岩本人原来的日志加以确定,至于其他我当事人所听到的事实亦
可求证证人,我当事人作为局外人没有理由会故意地胡编乱造。
原告代理人1:请问被告代理人,你如何得知被告所述系真实情况
被告代理人1:我是通过对原告所述的文章与姜岩生前所写的博文对比得出的。
被告代理人2:并且原告妻子的也可证明事实真相。
原告:被告,你总说是因为我的原因导致了姜岩的自杀,这是极其无聊的。她自
己不想自杀我怎么样也不能让她自杀,这是她自己选择的道路。
被告:你也太无情了,她毕竟之前是你的妻子,你怎么可以这样对她!
审判长:(敲击法槌)请不要辩论案情之外的言论。继续发问。
被告代理人1:原告你说被告所写对你及家人造成了什么影响
原告:被告所写的狗屁文章..
审判长:(敲击法槌)请严肃!
原告:被告所写文章被多次在网络上转载导致了网民对我进行,很多
情激奋的网民甚至来到我及家人门前闹事,难道这不算是影响么
被告:但我所写的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
的网站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犯。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
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
被告代理人2:不知原告想过没有那些人为什么去他家闹事,那正是对他不耻行
径的一种鄙视。人在做天在看,就算我当事人没有发表这些文章,也总会有人知
道这事,一可以传十也可以传百。最终的恶果,原告还是要自己承担。所以说原
告所说的影响其实都是他自己造成的。我当事人既无恶意也此结果也无因果关系。
原告:除了张乐奕天涯公司注册管理的网站中也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
》一帖,该贴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诽谤。
原告代理人1:众多网友在跟帖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原告施行了“网络暴力”。
网友还不断重复地披露原告和家人的隐私。天涯公司的行为给原告和家人的生活、
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骚扰、被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
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
原告代理人2:正式天涯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我方当事人生活上的极大困
扰,天涯公司的监管义务应是在自行发现或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
删除或修改。王菲主张曾经向天涯网进行过投诉,但天涯公司毫无反应。
被告天涯代理人:我公司天涯网上的信息全部是由上网用户发布,并非我公司发
布,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我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天涯网上《大家
好,我是姜岩的》一帖及相关回复,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不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
理办法》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站发现有侵权内容存在后及时
删除的,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网站应对注
册用户提示网站上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天涯网在用户发帖或回复时都
有相应的字体提示以及用户在注册时应当阅读并同意的《天涯社区基本法》及其
它相关社区规则。因用户言论导致的侵权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我公司尽
到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审判长:经过辩论,本庭认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充分阐述了各自的
观点,本庭也已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看法,并将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法
庭辩论终结。
审判员1: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我认为被告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被告:我认为我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了原告的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审判员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
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合法。下面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不愿意。
被告:不愿意。
审判长:北京市朝阳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1庭对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纠纷
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审判长:鉴于原告以及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30
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根据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的情况,合议庭刚
才对本案的性质、法律关系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评议,确认查明的事
实为:
1.被告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死》、《静静的》、《心
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
2.张乐奕在天涯上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
后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
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
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审判长: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
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
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
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
院予以批评。
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
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
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
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
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张乐奕作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在得知姜岩自杀身亡后,为了祭奠姜岩,抨击王菲
的不忠行为,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张乐奕在注册网站后,应当依法管理
网站,对该网站中发布的帖子内容负责。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
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
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天
涯公司作为天涯网的管理者,应当对该网站中发布的文章、帖子履行监管义务。
天涯公司的监管义务应是在自行发现或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删除
或修改。王菲主张曾经向天涯网进行过投诉,因无证据佐证,本院无法采信。天
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一帖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
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
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因此王菲主张天涯公
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不能成立。王菲基于天涯公司侵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礼
道歉、赔偿工资损失、公证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
下:(全体起立)
一、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
“北飞的候鸟”网站(http://)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
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
二、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北飞的候鸟”网站(http://)首页
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的内容由本院核定;
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张乐奕承担。
三、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四、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公证费用六百八十四元。
五、驳回原告王菲其它诉讼请求。
审判长:本案定期宣判。
审判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1庭对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名誉
权、隐私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5日内
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
本文发布于:2022-08-01 15:47: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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