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数字媒体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

更新时间:2024-12-24 11:40: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二八法则案例)

浅议数字媒体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

作者:闫佳琦

来源:《卷宗》2020年第08期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的大数据、互联网时代,数字媒体环境下更能符合我国

知识产权变化需求,文章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难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

析,并提出一些措施建议。

关键词:数字媒体;媒体教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在如今的数字媒体时代,存在很多的可能性发生,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进入了一个全新

的阶段。知识产权有着多个层次的含义,它既可以代表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成果,也可以用来

表示人类基于自己劳动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其他

组织在依照法律的前提下,对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经营标记、荣誉等带来和应当享受的权利。

在全新的背景和发展形势之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也应当得到对应的创新和改良,才能够顺应

时代的发展轨迹,形成良好的社会作风与风气。

1数字媒体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相关概述

数字媒体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狭义的数字媒体包含结构化与非结构化的数据,数据处

理、储存、分析的技术,广义的数字媒体进一步涵盖了能够使数字媒体具有实际意义的人才和

组织。如果仅从数据本身以及数据的体量来对数字媒体进行法律属性的分析,数字媒体在各类

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学理论研究中都并非一个全新的客体或者研究对象。这是因为,在以往的任

何一个时期,可以承载并表达信息的各种形式的载体,无论其体量大小,基于其涉及法律关系

的不同性质,都曾经是或者正是某一类或者是某几类部门法的规制对象。而数字媒体作为法律

关系客体的复杂性主要是其超越数据本身,作为特殊信息载体或技术手段所表现出的多样化表

现形式及其在法律关系客体意义上的难以简单类别化。理论上,有学者基于数字媒体是信息的

本质,指出数字媒体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应该通过知识产权法予以规制;有学者指

出,数字媒体具有财产属性,是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有学者从数据与个人信息的视角以及国内

外数字媒体交易的现状都表达出了其财产属性,应该对其进行物权及知识产权的双重保护;有

学者基于数字媒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影响,认为有必要明确数字媒体在竞争法上的属性,通过竞

争法予以规制;还有学者根据数字媒体使用中的具体行为,例如《今日头条》中的抓取行为,

提出其经过转码后的新闻咨询内容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如未经版权人许可,则属于知识产

权中的著作权侵权,应接受著作权法的规制。实践中,除了基于数字媒体与智力劳动成果具有

的共通性特征,除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外,还有基于人身属性、财产属性而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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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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