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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知识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反映统
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
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
⑴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
统治阶级内部;
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⑵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维护基本生活条件;
维护生产、交换条件;
确认、执行技术规范;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㈠法的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
⑴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
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⑵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⑶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
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
⑴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⑵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⑶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律概念的种类: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
概念。
㈡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指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
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现了权利义务的相对一致性。
2.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存在,
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㈢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外在的行为、行为的方式、具
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2.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行为意思、行为认知。
三、立法、执法、司法:
㈠立法:
1.立法的概念;
⑴广义上的立法:指一切有权的机关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活动。
⑵狭义上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立法活动。
2.立法权的分类: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
授权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县级
人大不可)
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政府。
自治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单行条例:人大(注意:常委会不可)。
3.立法的效力:
⑴上下位阶的法:中央(上级)>地方(下级);
权力行政。
⑵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4.立法的裁决:
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
员会裁决。
⑵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
决。
⑶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间:省
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小结:同等效力法冲突时由共同上级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5.法的改变或撤销:
⑴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可改变可撤销。(有隶属关系)
本文发布于:2022-08-01 15:33: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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