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常用法律知识讲稿

更新时间:2024-11-07 06:32: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银行贷款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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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常用法律知识讲稿

当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雷传剑

大家好,我是当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雷传剑。今天为大家讲

一些农民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要经常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识。在这里,我并不是为大家系统的、

专业的讲某部法律,而是根据本人在

多年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对大家平时经常遇到、咨询的最多、最集中、最感兴趣

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取整理出来,给大家集中讲一讲,希望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大家的需求。

但这样一个良好的愿望能否实现,主要还是受制于时间,受制于我个人的水平,但我相信

大家听后还是会有收获的。

言归正传,日常法律咨询中农民朋友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

以下几个方面: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房屋买卖、土地承包、等问题。下面我分别就这

几个方面中的几个集中突出的法律问题一

一给大家讲解。

一、婚姻家庭问题

随着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普遍、农村人口向城市转化的越来越多的现实出现,城乡融合

的加快,农村传统思想受到一些新思想的

洗礼,农村的婚姻家庭不再有过去的相对稳固了,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因此,近些年的法律咨

询中农村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居高不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

婚。婚约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

爱关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

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

解除就可以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

法律上的手续。

法律不调整婚约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视婚约为儿戏。当事人应该以认真负责的

态度慎重对待婚约,切记轻率,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或者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

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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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予以妥善解决。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

衣物或者游玩的花费等,按赠与处理。但属双方定情信物或者具有家庭纪念意义的财物,一

方要求归还的,以归还为妥。

2、彩礼可不可以要求返还?

彩礼是指一方(多为女方)借婚姻成立向对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

决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俗称“彩礼婚”,这种财物俗称“彩礼”。彩礼

婚是封建社会聘娶婚的一种变种形式。这种婚姻使男方获得劳动力,女方以彩礼的形式获得经济补

偿,彩礼成为女子的身价费,这种婚姻究其实质是男女两家人财交换的婚配形式。实质上是借婚

姻索取财物的一种行为。索取彩礼行为无效。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

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也就是说彩礼可以要求

返还。

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

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

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没有拿结婚证,“结婚”后“离婚”怎么办?(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问题)

要给大家说的是,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合法的婚姻

可以简单理解为就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但现

实中农村存在不少没有拿结婚证就“结婚”(举行婚礼)现象,以致所

谓“婚姻”出现问题,不知所措,很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这里大

家特别需要明确的法律上的有效“结婚”是拿结婚证才算真正合法结婚,

而不是举行婚礼就算结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

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

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

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

居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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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两性关系。

我国法律不承认现形事实婚姻,只承认原有事实婚姻。即凡是在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

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1994

年1月1日王男与周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2006年4月1日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

实婚姻对待,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

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

属于同居关系。

究竟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合法婚姻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呢?事实婚姻解除的效

力同离婚(合法婚姻)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

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合法婚姻离婚时一样,受到婚姻等相关法律的全面保护。

但是,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就受到很多限制。一是双方无配偶的

同居关系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解除时法院不能受理。

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方面

二是在同居关系解

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

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3、

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5、

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案例:甲女(20周岁)与乙男(23周岁)于94年5

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姻登记手续。以后的生活里,共同盖房屋五间,购拖拉机一辆

及彩电等物。2002年6月,乙男因故去世。甲女以配偶的身份起诉到法院主张继承权,法院就

不会支持。

因此特别提醒: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补办结婚登记后,

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之时,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

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

需要特别讲明的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是重婚行为。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4、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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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

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

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C、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

同债务处理。也就是共同偿还,无论所借债务夫妻一方事先是否知道。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

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

偿)。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要共

同偿还。

二、赡养问题

5、出嫁的姑娘可以不赡养父母吗?(赡养问题)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可见,子女的赡养义务

是法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子女都有无条件赡养父母

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

时有发生,往往还有看似很充足的理由拒绝赡养。这样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源自几种误区:

一是出嫁的女儿不赡养。张老汉夫妇是一对年届古稀的农村夫妇,生有三子一女。小儿

子自小痴呆。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农,日子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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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女儿早年进城打工,生活条件不错。多年来,张老汉夫妇一直由两个大儿子照料。随着

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痴呆的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越来越困难。为此,张老汉多次进

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但女儿认为自己已经出嫁,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无奈之

下,张老汉夫妇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

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

错误的。

二是父母再婚不赡养。老王在老伴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多年且无子女的刘某结了

婚。由于刘某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老王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都

被儿女以父亲再婚为由,予以拒绝。

现实中,不少儿女认为,父亲或母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

的家庭关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婚姻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子女

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

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三是分家不公不赡养。在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由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又分家另过。现

实生活中,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

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不

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四是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赡养。现在,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

谅他们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自己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地

推给父母。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和稍失公允,有子女就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

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

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这于法于

理都是说不通的。

五是不继承遗产不赡养。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

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法律允许,但

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抵消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点,《老年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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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

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赡养费的权利。”

三、房屋买卖问题

在农民朋友涉及到的房屋买卖问题中,咨询最多的一是房屋的买卖与过户问题,二是父母

为子女购置房屋与添置财产的问题。下面我概括的给大家讲一下这二个问题应当注意和容易忽视

的法律要点。

6、农村房屋的买卖与过户问题。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这也是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较多的原因之一。虽然没有专门针对

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告诉大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农村房屋买卖,也就是说农

村村民的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由于农村村民房屋的土地所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

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

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和房产证”,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

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农

村房屋虽能买卖,但是有限制的。其一,不得向城市户口居民出售,

出售后也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有村民问不过户签个协议、办个公证是不是就可以了?可以明确告诉大家,这样的公证

一般是不会办理的,再则,公证只是对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并不能代替

房屋产权过户,房屋产权的取得只能通过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

房屋产权不进行过户就代表没有取得房屋法律上的完全所有权,可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如,涉及到房屋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房屋买

卖合同(协议)反悔问题、遗产继承问题等等。所以在进行农村房屋买卖时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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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与添置财产的问题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与添置财产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十分普

遍。男方定亲需有彩礼,女方出嫁必送嫁妆,已经成为传统的理念,但由于约定不明在离婚

或者发生纠纷时就难于掌握。为此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

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的除外。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后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

8、继承问题的咨询主要集中在继承财产范围和继承人范围方面,

大家只要明白下面二个问题

继承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行为。也就是说继承财产的范围是死

者个人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更不是家庭全部财产。没有划分个人才财产,首先

要析产后确定属于将死者个人部分的财产才是遗产,才能拿来有继承人继承。

在继承人方面,有遗嘱继承人的,按照死者遗嘱执行。现实生活中最普遍的就是法定继承人。

没有遗嘱继承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按继承顺序可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

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

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土地承包问题

在农村,因为土地承包而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限于时间,我挑选较为典型的几类纠纷,

案例的形式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讲解。

9、出嫁、离婚、丧偶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案例】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

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

四、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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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

赵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

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

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

庭。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

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王女在出嫁后,尽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

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

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将其2.3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村的乡规民约

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

地征用的补偿费。

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对妇女在结婚、离婚或

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还作出

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一是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

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

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

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

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0、村委会能否再分死亡人的承包地?

【案例】李某与父母承包了9亩土地(每人3亩),李某父亲去世后,村委会因村现有部

分新人未能得到承包土地,村委会决定将李某父亲名下的土地收回分给新人可以吗?

这样做肯定是不可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

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家庭成员死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收回其承

包的土地(整个家庭消亡

除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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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理。解决人地矛盾问题,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下列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员:集体经济

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

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来解决。

11、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

【案例】张家三年前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来我一直在

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我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我将承

包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通知我转包

协议无效,并说我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

可以明确地说,张家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十条

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

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

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请问: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

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

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张家与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

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

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你村委会以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

法律依据。

12、弃耕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是否可以?

【案例】村民王五,前几年因为家庭负担过重而弃耕土地到深圳打

工。2004年以来,中央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减免了全部农业税。王五听说后,就返回农

村向村民小组要求返还土地,但村民小组以土地已经发包给其他人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

五就想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回土地,并让村里赔偿他的损失。王五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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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理:㈠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㈡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

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

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

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

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可见,在本案中,王五虽然以前曾经弃耕承包地,但其要求返还的请求

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但他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则不在法律规定之内。

13、举家迁走,村委会能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

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

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在我市即使举家迁到当阳县城也不能收回承包地。只有迁到

荆门、宜昌、武汉这样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才能收回承包地。

”由此

六、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法(遇到法律问题和纠纷后怎么办)

最后给大家讲一下,遇到法律问题和纠纷后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首先,在平常的生产生活中,处理事务一定要增强法律意思,特别

是农民朋友容易忽视的说话办事多空口无凭,发生纠纷后无法证明事实。因此要记住“口

说不为凭,立字才为据”真理。

其次,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向有关组织和部门反映,求得依法解决,切不可冲动激化。

再次就是不明白的问题要咨询,免费的法律是12348.

纠纷解决的方法很多,主要方式有自行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中间人调解、基层调解组

织调解、有关部门行政调解)、仲裁解决、诉讼解决。

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有,基层组织、相关管理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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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法部门控告、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等。

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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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是有灵性的,依着风的眼

眸,我看到

了那一株株桃花读信的倩影,在桃林深处,紫的青藤爬满那个小屋。我的小城,桃

花已然开成海,像是一场粉的春梦。是否,可以赴一场最美的相逢,如是,便不负

曾经许下的约定。守住心底最美风景,是一种风度,一种期望。让心,随花儿轻舞,

让梦,随蝶儿翩跹。

等一缕柔风载满诗意,落满我的小院,好想,牵着你的手走在花开的路上,临摹又

一个春的相遇,陌上绿蔓延,让深情的诗句落在眉弯,打开灵魂的心门,写尽情意

绵绵。春雨如丝,暖了一季寒凉露出温暖,碧水映蓝天,云朵儿似乎摸到嫩草尖尖。

花香十里,暗香盈袖。我们微笑着,不说话,就十分美好。

生命里,总会有一些人,渐行渐远,偶尔想起,却只是停留在文字里,那一抹淡淡的回忆。唯有春天,总那

么诗意明亮,始终晕染着眉心,让涩涩的往事随风,让一些温暖的记忆温润着心房。

珍惜眼前的幸福,紧握手中的暖意,面向青山绿水,一路微笑,一路行走⋯⋯

情暖山水间,盈一份诗意于心田,以云的飘逸轻盈过往,以花的姿态拥馨香满怀,以文字的杯盏邀约一曲细

水长流。

煮一壶春,与时光对语。窗前,柳枝儿发芽,玉兰含苞,时光一直绕指馨香。心

念如这徐徐春风,荡漾成一片流云。春落人间,一种别样的景致美了心境,所有的疲

惫与忧愁也随风而去,微笑着面对生活,用内心的那份热情,那份纯真来经营生活,

来创造幸福,何尝不是一种快乐?我的流年,风过,红尘入画;雨落,缠绵入心。

行走在春天里,眼里满是明丽与清澈,一树一树的花开,细碎而芬芳;一片一片的

绿地,静美而清新。嗅着阳光的味道,把自己置身于大自然中,真好!只要心足够明

媚,纵然有小小的阴霾也无妨。

我们一路走来,沿途总会有美丽的风景。于喧嚣红尘中,守着心灵的一方山水。不乱于心,不困于情,不畏

将来,不念过往。

春水初生,耐人寻味。春雨如丝,丝如媚,绵绵的不着一点儿声息。踏春而去,不

知是哪一处的红尘山水在心间已布满了雅致,心如花开,一朵娴雅的光阴,柔软着眼

角的笑意,置身于安暖的春天,一抹浅喜,一怀深爱。一颗心,便在另一颗心的相随

里静好。

春光无限温柔地洒满山川,我愿,生命里所有的远方,都开满春天的芬芳,待一轮明月悄悄爬上西窗,归来

的都是安详。

三月,阳光明媚,草青青,小鸟儿也灵动了起来,叽叽喳喳唱着春天的歌。这样

的日子,适合出去走走,吹吹风,赏赏春天的美景,放松一下身心,这也是一种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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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人生就像一场旅行,也许在旅程中我们会拥有某些东西,也会失去一些东西。

但无论怎样,我们一样在阳光下灿烂,风雨中奔跑,做自己的梦,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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