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一、《人民调解法》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
开始实施。(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
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众性
组织。
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众性
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
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
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民间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
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聘任的人员担任。
7、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
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
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
密的。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
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
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
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
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
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24条规定:当
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
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
行使权利。
10、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
纠纷。调解的内容基本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
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性质的纠纷。
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
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
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轻伤害以上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
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
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11、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形式和效力?
答:《人民调解法》第28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
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
内容。第29条规定: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
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
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30条规定: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12、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13、人民调解协议可否申请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
答:《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达成
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
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
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
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二、《土地法》部分
14、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含义是什么?从哪
年截止至哪年?
答:新中国三次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分别为:1949-1952年的
土改,1978-1984年的大包干,1997-1999年落实三十年不变
的延包政策。
我国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
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
延长30年不变。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土地家庭承包
经营的期限。要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落实到具体农户
和具体地块;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补延到30年,确保家
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按规定发包方与农户签定承包经营合
同,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依法确定土地承包权。即从1997年起至2027年止。
15、所谓生了人(小孩)不添地,死了人不去地应怎样理解?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
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
自愿交回的。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明
确规定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期限为30年。在此承包期内,家庭
承包户生了小孩,也不增加该家庭承包户承包土地的数量;同时
如果该家庭成员中有人去世,也不减少该家庭承包户土地的数
量,但是,如果死去的承包人是独立的户口,本人去世后,发包
人有权收回承包地。
16、国家建设和其他建设用地需征用时,农民或其他人承
包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应发给谁?
答:按照法律的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应当对被征收土地
的集体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
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则发给
负责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安置的,发
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安置的,发给该安置单位。不需
统一安置的,发给被安置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其
保险费用。而土地补偿费,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
二以上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将其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7、林地纠纷应走哪些程序进行调解或诉讼?
答: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
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
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
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
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提起行政诉讼,需保持
现状。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当深入调查研
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
成协议,或由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决结案,应当分别制作协议书、
调解书和处理决定书,记载四至与面积,并附林木、林地位置
图。必要时,可以在林地设立永久性标志。协议书和调解书由双
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还应由调解人员签字,并加盖调解单位印
章。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当事人对人
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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