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法律知识问答】趣味知识问答题及答案
学校对具有一定识别能力的小学生在离校后选择出走而造成的
后果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问:9岁的小陈在甲小学上学,有
一天因迟到被老师去谈话,离校后在有选择回家的能力和条件的情
况下离家出走了,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极大损伤。学校及时了解情况并
通知了小陈的家人,同时采取了登报寻人等积极的补救措施。小陈的
父母能否以侵权为由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小陈在甲小学期间,不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学校对其在校期间的行为,负有必要的管理、监督、教育的责
任。小陈因上学迟到,老师其谈话,就谈话的内容、方式而言,虽
属于教育范畴,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但如超出教育范围,如用打骂、
体罚、恐吓等违法方式,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学校应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老师在与小陈谈话中,可能会有些不恰当
的地方,但老师的本意是好的,并没有过错;就学校的管理而言,由
于甲小学在出入校门管理中存在疏忽,造成小陈离校,对此学校应承
担疏忽管理之责。小陈虽系未成年人,但根据其日常独立往返学校的
行为及其具有的心理状态、识别能力,其在离校后,在有选择回家的
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了出走,校方对此无法预见,故不能推断
校方的管理过失之责与小陈的出走流浪的事实及引起的相应的损害
后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小陈父母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对小陈出走原因的分析认定及学校应负的管理责
任和对于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也考虑到该事件给小陈的家人
带来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甲小学应当给付小陈一定的
经济补偿。
学校学生上课期间私自外出,不慎死亡,学校是否应承担一定
责任?
问:刘某之子小刘系甲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年满15周岁,长期
居住在甲中学,趁早上上课时间,冒然进入农场的热水塔中打捞水桶,
被热水烫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理赔。刘某能
否再请求甲中学赔偿?
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
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依照前述规定,小刘系甲中学学生,且已
年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身体健康和智
力正常,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甲农场
的特定环境是清楚和了解的,应当预见只身进入热水塔打捞失落的水
桶会危及性命的后果。但是,小刘过于自信,且又没有其他同学相助,
贸然进入热水塔中打捞水桶,被热水烫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过错完
全在于小刘本身,其责任也完全由小刘自负;而刘某作为小刘的监护
人,疏于管教,让其子吃住自理,没有尽到管教和监护的义务,亦有
一定的过错。至于李某要求乙农场和甲中学共同赔偿受害人小刘的医
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失
补偿费,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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