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4-11-06 17:35: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易县租房)

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此类社会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它们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方面的关系。



第二,此类社会关系的—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根据宪法而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地必然有国家的参与,并根据宪法使国家承担义务或者享有权利。



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宪法关系极其广泛复杂,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国内各阶级、各民族、团体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方式、程序。



4.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二、宪法规范所表现的主要特点



宪法规范同其他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可以举出下列多个方面的特点:



(一)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的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在一个成文法的国家中;宪法既然在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所谓一般立法以宪法为根据,实际上也就是以宪法的某一个或某些个规范为根据。再者,所谓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是指不与具体的宪法规范相抵触。可见,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表现着最高性的特点。



(二)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既然宪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于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三)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的特点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特点有关。假如忽视概括性,整个宪法必将无比冗长,失去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四)适应性



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使它足以在较大的限度内可以承受住因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带来的影响。



(五)无具体惩罚性



一般国家的宪法本身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性规定,因为宪法可以借助于其他法律和法规来进行制裁。我国宪法除规定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其他法规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撤销外,别无具体的惩罚性规定。



(六)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既然规范着一国的根本制度的重大原则,那它就应有较高的稳定性。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除非统治者有意着眼改革,否则是不会轻易更改宪法规范的。即使实行改革,一般地说,亦往往会竭力避免宪法的变动。这是因为

宪法规范妁改变必然要导致其他法律甚至一系列制度上的变化,这对社会的稳定可能带来负面的影响。



(七)广泛性



宪法规范从总体上看,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宪法规范的总和几乎包括了国家生活的一切方面,所以宪法规范涉及问题的广泛程度是其他一般法律所不可比拟的,即使从某个单一的宪法规范来看,也往往包含着广泛的内容。



(八)历史性



宪法规范一般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胜利成果的确认。



(九)灵活性



灵活性又称妥协性。当然,不是每一个宪法规范都具有灵活性、但部分规范,特别是一些规定基本国策、反映各种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的规范,往往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灵活性。



(十)纲领性



某些国家的部分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即它不是固定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是对于尚未实现的目标作为国家的任务载入宪法。这样的规范就不可避免地表现出纲领牲的特点。



以上(一)至(六)关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牲、无具体惩罚性以及相对稳定性是宪法规范的共同特性。而(七)至(十)即广泛性、历史性、灵活性和纲领性则往往是从宪法的总体上或者宪法的一部分规范所表现的特点,所以并不是一切宪法规范都普遍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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