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特征与趋势
1.1旅游业的法律环境
旅游业的法律环境指的是特定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
影响。这些法律规范和制度要规定旅游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有关
法律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设一套完整的法律秩序。
1.2我国旅游业法律环境的构成
我国旅游业的法律环境大体由两部分构成:国内部分主要包括用
以调整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执行这些政
策、法律、法规的各种机构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国际部分指我国加入
的有关旅游业的国际组织、国际公约以及中国旅游业遵守的有关国
际惯例。
2我国旅游业的立法现状及其趋势
2.1现状特征
(1)通用性法规与专门性法规双管齐下。
目前,在我国国内事实上有两种法律规范在同时调整旅游社会关
系:其一是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性法
律和法规,如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文物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等等。由于旅游活动就其本质而言属于民事活动,所以要
像大多数行业一样遵守上述通用性法律和法规。
其二是旅游业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
管理暂行规定、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它们的制定,既符合法制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旅游业的固有规律,
起到了通用性法律难以起到的作用,使旅游立法更具针对性。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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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对旅游立法高度重视、主动规划。
2.2立法趋势
(1)系统化。
系统化表现为从饭店、旅行社到景区(点)都有相应的政策法规,
形成了旅游行业法律系统;从旅游企业到从业人员以及服务对象也有
对应的法律约束,形成了不同旅游主体的法律系统;从全国性旅游法
规到地方性旅游政策,形成了不同旅游区域的法律系统。随着我国旅
游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各项旅游法规将更加细化,整个法律系统也
将日趋完整。
(2)渐进化。
我国整个旅游业的法律环境经历了“以政策为核心”向“以法规为
核心”的转变,并日趋完善。
(3)国际化。
我国旅游立法的国际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旅游业的性质上
看,旅游业实际是一个跨国性行业,而优质、高效、国际标准化的旅
游服务是保证国际旅游者重复消费的重要条件,因此旅游服务的国际
标准化成为我国旅游业立法的重要内容。二是从我国旅游立法的环境
上看,随着入世后行业保护期的结束,我国旅游业面临的一个重要任
务就是适应国际旅游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在各项旅游法律条款上尽快
与国际接轨。
(4)科技化。
所谓科技化,是指我国的旅游立法工作将越来越重视新知识、新
技术在立法及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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