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主要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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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智利主要外商投资法规
外国投资者在智利投资一般适用两种法规。一是按DL600号法令(以下简称《外资法》或《外商投资条
例》)规定进行,一是按中央银行《外汇兑换规则大全》(以下简称《外汇法》)规定进行。
一、《外商投资条例》(D.L600号法令)(亦译为《外资法》)。
1、《外商投资条例》主要原则为:经济自由原则、无歧视原则、自由决定权、法律确定性原则。
2、该条例规定外商适用的关税、税收及法律规定与国内投资者相同,即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外国投资
者按照该条例应在投资时与智利政府签订投资合同,合同不得随意撤销和更改。保证稳定性。另外,关于
税收方面,智利给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一般智利人和智利公司缴纳什么税,外国投资者也缴纳同样的
税收,税率也一样。但为了方便外国投资者,智利《外资法》还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的综合税率,供外商
选择。这种税率自外企投产之日确定,一定十年不变,如果选择这种综合税率,在10年内有一次改变的机
会。一旦改变,不得再改为固定税率。
如果外资以机器设备投入,则按资本货进口估价和完税。智利资本货进口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进口
关税,而且可以分期缴纳。分几次缴纳,支付期限视设备的情况不同而不同,智利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外资进入智利一年后可以抽回资本。抽回资本时,设备和技术可以变卖。但如卖价超出原价,其超出部分
须依法纳税。
3、该条例规定的投资程序:
外国投资者必须向外资委员会执行副主席提交外国投资申请,提交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外国
投资章程,需翻译、公证或认证,英语或法语版无须翻译;(2)外国投资者有效证明或合并证明;(3)智
利法人代表证明。
4、优惠待遇
智利对投资于自由贸易区,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的国内外企业的提供少量优惠待遇。主要是:(1)对固
定资产投资有一定比例(各地区不同)的税务减免;(2)饮用水、电力、电话和其他基本服务免交增值税;
(3)其他增值税、关税、海关费的免除;(4)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研和可行性研究,在一定的金额范围
内(不同地区规定的限额不同)给予补贴,补贴率可达50%-80%;(5)对购买地皮、厂房建设和其它基础设
施建设给予补贴;(6)对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按培训人数给予补贴;(7)对新增就业机会按每雇佣一个人
给予一定数额补贴,以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8.对引进项目的中间人按引进项目的大小和安排就
业的人数多少给予报酬和奖励;
(二)中央银行《外汇兑换规则大全》(以下简称《外汇法》)
智利《外汇法》第14章对外国投资、外国提供资本以及外国信贷进入智利做出了规定。该章规定了外
国信贷以外的资本提供和外国投资的规定要点,与《外资法》的主要区别是:1.须通过一家银行向中央银
行提出申请,无需同外资委签合同。2.投资资金只能是外汇。3.外资进入智利后,可以提出申请进入官方
外汇市场购买外汇用于利润或利息,以及汇出资本。智利中央银行负责审批。4.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内,
或在12个月里累计投资额不超过10万美元的,可以免除该章规定的限制。
第二部分智利矿业法律法规
一、智利矿业投资法律体系
智利的矿业管理法律体系比较成熟、完善。《宪制矿业特许权基本法》(1983)和《矿业法典》(1983)
两部法律构成了其矿业管理的法律框架,智利政府通过矿业部、外国投资委员会和国家环境委员会三个部
门对矿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在智利投资矿业同样会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还包括《外国投资法》、《外汇管制细则》、《环境法》
以及本月13日刚刚通过的新矿业税法。该税法旨在提高大型矿业企业矿业特别税,标志着智利进入了矿业
税较高的国家行列[4]。新矿业法的出台,及其对智利矿业投资市场的影响应引起投资者的密切关注。
与此同时,智利正在考虑修改《矿业法典》,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和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解决矿业纠纷等问题。
二、智利的矿业权管理
《矿业法典》开篇第一章系国家所有权及矿业权,开宗明义地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享有主权,具
有绝对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可以进行采样试验,以发现矿产,并有权申请勘探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该
法典所称的矿产资源包括在智利大陆和海域内可能发现的天然金属、非金属、油气和燃料矿物等,而地表
粘土、人工盐田、砂、岩石和直接用于建筑的原材料按矿业法中的特殊规定进行管理。
智利《矿业法典》共15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矿业特许权及其项下的权利义务、法院授权、矿的
登记、勘探及开发、矿业公司安排等内容。该法典主要通过设立矿业特许权(后文称“矿业权”)规范对智
利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与中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类似,矿业特许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特许权手续
由有矿产勘探或开发管理职能的当地的民事法庭办理[5]。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和获得矿业特许
权。
探矿权
办理探矿权手续,首先提出申请,并一次性交纳一笔税款。法院将令申请人持申请副本到“矿产所有
者发现登记局”注册,并将申请副本在矿业官方日报上公示。申请者在交纳勘探执照费后,应该请求裁决探
矿权的法院对其特许权予以保护。法官根据“国家地质和矿藏服务署”的批准报告裁决探矿权。裁决书应摘
录发表在“矿业官方日报”上并到“矿产所有者发现登记局”进行注册[6]。整个申请程序为:递交申请—批准登
记(并缴纳税款)—登报—申请勘探—勘探结果登报—下发裁决书—登报—拥有探矿权。
探矿权的最大申请面积为5000公顷,初始期限为2年,到期可以续延一次,但要缩减一半面积。
与大多数国家类似,智利政府采取鼓励勘探的措施,制定了比较平稳、完善的探矿权、采矿权过渡
机制。即只要在勘探的范围内到矿藏后,一定能获得采矿权。就是说,探矿权人在其探矿权有效期及其
范围内拥有取得采矿权的优先权。
采矿权
与办理探矿权类似,办理开发特许权手续同样包括申请、缴第一笔税款、注册及登报公示等程序。
申请者应当请求法院对属区进行测量,并将请求书在“矿业官方日报”上公开发表。其后可能出现第三者反
对开发的现象。如没有发生抗议的现象或给予第三者发表意见的期限已过,就可以请矿业民事工程师或申
请方指定的专家进行测量工作。“国家矿业和地质服务局”将从技术角度宣布测量结果。一旦得到该局确认
有关测量结果的通知书,法院将予以裁决。裁决书应摘录刊登在“矿业官方日报”上,还应将裁决书和测量
证明文件到“矿产所有者财产登记局”进行注册。采矿权的最大申请面积为1000公顷,可以申请多个,没有
时间限制,
三、智利矿业权管理的特点
第一,法院授予矿业权,公示与异议
法院授予矿业权是智利矿业权管理的最大特。与多数国家不同的是,智利的矿业权由矿业权人向
法院申请,由法院代表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授予矿业权,而非通过政府部门授予。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有全
国地质矿业管理局向法院提供的技术报告,包括矿业权位置、地表情况、土地测量等,这是法院授予矿业
权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依据。矿业权授予后,矿业权人需到全国地质矿业管理局办理矿业权登记,以备日后
查询,而非行政批准。该局矿业登记处掌握全国所有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及资料,均建有数据库予以保存。
与之相关的另一项配套制度为矿业权的公示及异议制度。如上文所述,矿业权公示后,对那些与所
申请矿业权有直接利益关系,即可能权利受影响的人,有一次反对申请人测量的机会。如果公示期内,无
人提出反对,则矿业权申请人(同时也是声明人)的工作才可以继续进行。
第二,简便的矿业权流转机制
目前,智利北部矿产资源丰富地区已有90%的矿业权被授予、出让出去,现在要取得矿业权,主要
通过转让方式从已取得矿业权的权利人手中受让取得。
智利矿业权流转形式与其他国家相似,允许矿业权流转,制度更为简单,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即
可转让。根据民法和矿业法规定,矿业权转让的方式与不动产转让相同,由双方协议商定。政府不干预矿
业权的流转,但必须到全国地质矿业管理局矿业权登记处登记后才有效。
四、投资智利矿业的其他应注意法律问题
(一)严格的环境保护审批制度
在智利投资矿业,其开发方案须符合智利法律规定的环保方面的相应条件。投资方应向智利环保委
员会递交环境影响研究或环境影响声明,环境保护委员会在评估后有权予以准许或否决。此外,投资方还
应获得包括国家矿业及交通运输部等20多个国家的有关许可或授权。完成整个环保审批及相关许可手续的
时间需6个月或更长的时间。
(二)投资方式
根据智利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欲在智利投资开矿,事先应该与智利政府签订投资合同。而智
利政府的代表方为“外国投资委员会”。开发矿产则必须符合智利中央银行“国际准则简编”第十四章的有关条
件并事先得到中央银行的授权同意。完成上述外商投资的相关审批手续后,投资者需要考虑的是投资形式
的问题。
外国企业或通过其子公司,或通过成立合资股份公司进行矿业开发和生产活动,形成了利用智利铜
矿资源的不同模式,包括投资购买现有矿业企业的股份和采矿权;勘探、开采和经营实行一体化等。投资
主体模式的选择在矿业法及智利相关法律法规中亦做出了安排,例如矿业法中的法定矿业公司、矿业契约
公司、外国分公司及其他的企业形式。
第三部分中国与智利适用的贸易法律法规
智利是一个法制健全的贸易自由化的国家,与中国合作关系也非常密切。中国是智利的第二大贸易伙
伴,智利对华主要出口资源密集型产品,如铜矿、铜产品、硝石、农产品和磷产品等。2005年11月18日,
中国政府与智利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智利是中国同拉美国家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该《协定》于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付诸实施。中国
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定涉及领域宽泛,中智自贸协定共分13章,计121个条款,能够调整和规范中智自由贸易区
各方面关系的法律体系。
2、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降低货物税率,直至零关税。
3、实际降税的幅度大大超过WTO所规定的标准。
4、中智两国在降税时间和降税幅度存在差异。按照《协定》要求,中方63%的税目在协定开始实
施两年内降至零,智方74%的产品税目在协定生效后施行零关税。而且,在10年过渡期后,中国97%的
产品和智利超出98%的产品都要达到完全免税的要求。
5、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相比,《协定》的开放程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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