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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
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
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
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四个类别。
第四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
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
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八条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
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
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福建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
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福建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
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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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奖金具体数额由省科学技术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
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第三章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
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武警部队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推荐,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办理。
第十四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或推荐人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
审查。
(二)形式审查和公告: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
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业评审前,将经过推荐组织或推荐人申报、推荐的福建省科学
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组织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处
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未经公告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不得参加专业评审。
(三)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或评审专家对候选人、候选组织所提供的材料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
性、难度、经济社会效益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推荐授奖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四)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对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颁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证书、
奖金。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享
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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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
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被撤销奖励的个人,不得再申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
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科学
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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