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法规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1
关于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有
关问题的通知(2001)......................................3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7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
知(2002)................................................8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
问题的通知...............................................18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
司)设立问题的谈话........................................22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
号).....................................................29
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35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37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一)...........38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对外技术合作的意见...............39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40
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42
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2001)...44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
知(2002).................................................45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50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
证监基金字【2001】1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
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
发起人依法运作、严格自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就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
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股份有
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应
当以发起方式设立。
三、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机构(以下简
称“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除需按有关规定提交申
请材料外,还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规范证券投资行为
申请人已在证券交易所开户并从事权益类证券投资活动的,
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
(二)自觉接受监管
已提交自律承诺书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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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申
请人名称与从事业务性质;(2)资金帐户与股东帐户(自
有与委托管理帐户及其关联帐户);(3)对证券交易行
为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详细情况;(4)证券投资管
理制度;(5)最近3年从业遵规守法情况;(6)机构法
人与其股东及参股公司之间的关系等;
2、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自律承诺书;
3、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其补充的其他材
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材
料提交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开展准备工作
已提交自律承诺书和相关备案材料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基
金管理公司期间,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就完善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
和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开展对外交流
活动等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并应在其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申请人遵守自律承诺书
的情况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对申请人证券投资与交易行为进
行监控。
五、申请人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日期到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设
立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2个月。在本通知印发以
前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已正式提交设立申请的除外。
六、受理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前,中国证监会将向证券
交易所、相关派出机构了解申请人提交、遵守自律承诺书的情况
以及最近1年内证券投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经了解
发现申请人有不遵守其自律承诺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
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申请,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另行
调查处理。
七、承担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
原则上比照以上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确有特殊情况的,视具体情
况个别另行处理。
八、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制作和上报事宜
另行通知。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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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有
关问题的通知(2001)
2001-6-29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基金部[2001]33号
2001-6-29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
券交易所:
现将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
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具体说明(见附
件)印发你们,供你们在落实《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时作
参考。
中国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二零
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的
说明
为落实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关于申请设立基金
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有关工作,
现就有关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一、自律申请的受理与管理
(一)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以下简称自律机构)的
资格。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市场信誉较好、
运作规范的其他机构,实收资本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验
资报告和营业执照副本判定),其自愿提交的自律备案申请均可
受理。各派出机构只受理在辖区内注册的机构的备案申请。
(二)自律机构的分类管理。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按
照分类管理、有所侧重的原则对自律机构进行管理。
经我会核准设立的综合类和比照综合类管理的证券公
司、人民银行总行出文确认保留并对其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
持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等具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资格的
机构,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和指导。对由以上机构推荐作为拟设立
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发起人的机构,也应予以关注。鼓励上述以外
的其他机构提交自律备案申请。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
规则,对不同类别自律机构的自律承诺书内容提出指导意见。自
律承诺书的内容应当体现自律机构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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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诚意,体现自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规则和证券法规的熟悉程
度,还应当体现依法维护自律机构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等。
(三)自律备案程序。自律备案程序大致如下:
1、派出机构在收到自律机构的备案申请后,指导自律
机构完成撰写自律承诺书、填写自律机构基本情况表、提供备案
材料等备案工作。
2、自律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后,派出机构应当向其出具
自律备案受理确认函,对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包括自有资金管理
和接受委托资产管理)的自律机构,督促其尽快将基本情况表、
自律承诺书和帐户等资料递交证券交易所。
3、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就材料收取情
况函告派出机构和自律机构,同时,比照对基金经理的监管,对
自律机构的证券投资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比照上述程序,办理自律机构
基本情况、帐户资料等的变更备案事宜。
(四)自律备案材料的管理。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应
当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与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自律机构备案材料
特别是帐户资料的保密管理工作。
自律机构提交的两份密封的资金与股东帐户资料,一份
由派出机构密封保存,另一份由自律机构递交证券交易所(向上
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递交相关的帐户资料)。证券交易所在
建立自律机构监管档案后,应将帐户资料重新密封保存。因稽查
工作原因需要拆封自律机构帐户资料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应当严格履行拆封核准手续。
对自律机构出于商业秘密等原因要求保密的其他事
项,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采取特别备案措施。
二、对自律机构的监管
对自律机构的监管本着以自律为主的原则。鼓励自律机
构定期、不定期对备案期间的自律情况作出陈述。同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监督自律机构遵守自律
承诺,并有权对其自律情况进行检查。
派出机构侧重跟踪自律机构的遵规守法情况,督促其及
时更新自律备案材料,鼓励其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
措施完善管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树立规范运作的市场形象。
证券交易所侧重对自律机构的证券投资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承办单位应通过加强对外交流,
就完善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自律机制、员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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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与纪律程序以及研究基金新品种等方面,制定可行的操作
计划,同时,加大吸收海外人才、派人员到培训、邀请
专业机构前来现场指导等活动的力度和效果。拟作为基金管理公
司发起人的各自律机构对此应大力支持。派出机构应当对上述基
金管理公司设立先期准备工作加以关注。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自律机构监管档案,记
录自律机构的自律情况。发现自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的,应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三、对自律机构的自律评价
在收到自律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后,我部将要
求相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别就自律机构执行《通知》的情
况作出说明。
派出机构应对自律机构的基本情况、自律备案情况、自
律承诺内容、自律备案期间遵规守法情况等进行说明,并出具评
价意见。证券交易所应对自律机构的自律备案情况、备案期间证
券投资与交易情况等作出说明,并出具评价意见。
上述评价意见将作为决定是否受理自律机构基金管理
公司设立申请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通知》中所提出的各项措施,是改革基金管理公
司设立核准制度、引导有关机构加强自律、发挥证券监管体系整
体功能的一项新探索。
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原有的监管工作基础
上,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好备案和
监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还应密切关注监管政策及相关法规的
变化,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监管。
五、以上说明供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当事人
在落实《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时参考。在实施过程中有任
何意见和建议,可随时向我部或我会法律部反映。
附件:自律机构基本情况表
自律机构基本情况表
自律机构全称组织形式
经营范围
住所
董事长总经理
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批准机关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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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有效期
金融业务许可证发证机关编号
批准时间有效期主要股东及持股比
例股东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主要参股公司及持股比
例参股公司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
是否从事权益类证券投资(包括代客理财)
对证券交易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年龄
学历职务
最近3年受处罚情况责任主体处罚机关处罚内容处罚
时间处罚原因备注
机构
个人
自律备案推荐机构名称
自律机构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以下内容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填写
备案受理情况备案受理时间经办人
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
月日
备注
注:自律机构除递交本表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两份密封的资金帐户与股东帐户(包括自有与委托管理帐户
及其关联帐户)资料(分别向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2、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3、对证券交易行为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的详细情况;4、自律承诺书;5、中国证监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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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
证监基金字[2001]3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
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
为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基金字[2001]10号)要求,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
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5月25日我会公布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件
之前,已向我会提交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的主发起人,除法律、
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其资格有限制者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
以进行选择其他发起人等继续申请筹备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准
备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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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单位及其选定的其他发起人应按照我会证监基金字
[2001]10号和基金部[2001]33号文件的要求,到其注册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登记,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
三、申请单位属信托投资公司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予以保留;属证券公司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主发起人符合上述条件并已同其他发起人草签协议的,
应当对落实我会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基金部[2001]33号等文
件要求的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五、我会基金部收到上述书面报告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相
关政策的规定,在核查申请单位及其选定的发起人法定条件、自
律承诺的履行、主发起人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的效果等情况的基础
上,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确定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涉及本通知内容的未尽事宜,由我会基金部另行通知。
附件:已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名单(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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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
知(2002)
证监基金字[2002]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有关机构:
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
立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基金字[2001]10号文,以下简称《设立通知》)及其
他有关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
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符合《暂行办法》和《设立通知》规定条件、拟申请设
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以下称“申请人”),应组建基金管理
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公司筹备组”)。公司筹备组根据发起
人协议的授权,具体办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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