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案例

更新时间:2024-12-25 14:51: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申请加班费的报告)

专利许可案例

【篇一:专利许可案例】

[案情]玻璃金属热压封接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原告北京桑达

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桑达公司)。经授权的权利要求为:一

种玻璃金属热压封接工艺,其特征在于:采用铅焊料,封接温度为

铅焊熔点的0.70?0.90倍;封接时对焊料进行冲击加压,压力为

40?150kg/cm2,时间为50us?2min;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

方式,法兰的形状采用30度~65度法兰。

被告北京欧科能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欧科能公司)成立于

2002年2月20日,其法定代表人原是桑达公司职工。2004年6月

7日,桑达公司在陕西省神木县公证购买了欧科能公司生产的

ez120-7型太阳能集热管,该产品由长约3米的7支集热玻璃管组成,

在每支玻璃管带有金属端盖的一端,玻璃管内壁设有法兰,内设法

兰与金属端口封接。在距离金属端口约20厘米处的外侧有一圈凹痕。

欧科能公司承认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封接温度、压力、时间

以及法兰角度均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参数相同。本案审理

中,欧科能公司依据1990年3月8日公开的g8913387.0号德国专

利主张自由已有技术抗辩。该德国专利涉及一真空集热管,具有一

玻璃管和一金属端盖。制造该真空集热管时,采用公知的热压法对

热压金属件加热,然后再施以高压,从而在金属端盖和玻璃管端之

间形成真空密封,但并未涉及封接温度、压力、时间及法兰角度参

数。

[判决]法院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判决欧科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

偿桑达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点评]桑达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方式这

一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法兰作为支承件直接承受了加压时的外来

压力。被控侵权产品在玻璃管内壁上设置法兰,即法兰由玻璃管上

端形成并用作封接时的封接面,玻璃管的整个上端都构成了内向倾

斜的内法兰,其作用于增大受力面积,同时承载铅焊料,加压时的

受力顺序必然是金属端盖铅焊料法兰玻璃管,受力方式必然是法兰

直接承受了加压时的外来压力。显然,被控侵权产品在生产过程中

采用的内法兰直接承受力这一技术方式与桑达公司侵权要求中的加

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方式技术特征是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所

采用的生产方法已落入了桑达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欧科能公司侵

害了桑达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北大学者公益诉讼剑指3c联盟2005年12月1日,北京大学知识产

权学院教授张平针对3c联盟重要成员飞利浦提起一项涉及数码相机、

手机、dvd等数码产品的编解码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此项请求被

称为我国ip公益诉讼第一剑。

据介绍,被张平教授提起专利无效诉讼的是菲利浦名为编码数据的

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专利号为zl95192413.3)的

专利,这是3c联盟专利池中为数不多的中国专利之一,而且该专利

可被广泛运用到手机、dvd、数码相机等数码产品,对我国相关产业

有相当的威胁。

数年前,国外跨国公司挥舞着专利联合许可(patentpool,直译专

利池)大棒大张旗鼓地向我国dvd生产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以飞

利浦为代表的3c联盟就是其中之一。当时我国dvd生产企业交完所

有的专利许可费后,每台的生产成本要增加20美圆左右。据我国有

关方面的统计显示,我国dvd出口随之锐减,甚至有的dvd生产厂

家因为已经基本无利可图关闭dvd生产线。

张平教授以个人身份针对3c联盟成员之一的飞利浦有关专利提起无

效宣告请求,开启了在我国国内针对dvd专利联合许可采取法律措

施的先河。在解释这次诉讼的意义时,张平教授说:这次所提起的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目前跟国内产业界无任何关系,只是长期跟踪

研究dvd专利许可后,从实务操作上对理论研究做一检验。也是想

通过个案,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质疑类似3c联盟这样的

专利联合许可的合理性、合法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

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也就是说不仅仅是与专利有利害关系的人

才可以提起专利无效诉讼。因此,有关人士表示,张平的行动或许

是我国第一起公益知识产权诉讼。

[点评]dvd专利许可收费风波也暴露出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时,

缺乏有效的应对纠纷的措施和手段。正如北大教授张平所说,希望

通过此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提起,能够为我国企业应对越来越多

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实务方面的借鉴。

pg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本案是上

海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计算机网络域名与商标相冲突的案件。本案判

决是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首例生效判决,也是人民法院就域名

与商标的冲突作出的首例生效判决。本案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第

一,确认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

诉讼的范围第二,法院在审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案件中,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调定;

第三,确立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

准。

[案情]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proctergamble,

简称pg公司)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976年5

月,(瑞士)pg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

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等。原告(美国)pg公司(中译为宝洁公

司)于1992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从(瑞士)pg公

司受让上述商标。1994年6月,宝洁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

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制剂等。宝洁公司

还在中国注册了舒肤佳。

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宝洁公司自1992年起在美国、德

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

标。

原告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

司在香皂、沐浴露等产品上使用其safeguard、舒肤佳及

safeguard/舒肤佳等商标。宝洁公司使用safeguard商标的香皂在

中国销售时,外包装均同时有safeguard/舒肢佳。

舒肤佳等商标。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大陆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

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了

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近十年来,舒肤佳香皂在国内贸

易部、行业协会、调查机构组织的评选和调查中,其市场综合占有

率和市场销售份额在香皂类商品中多次位居前两名。2000年6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列为全国重点保

护商标之一。

1999年1月18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

心申请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在此之后,原告宝洁公

司曾书面通知被告,称被告注册的系争域名使用了原告的

safeguard注册商标,而safeguard与原告的公司名称、商标没有

联系,要求被告对注册的域名进行修改或子以注销。被告于1999年

11月书面答覆原告,称其对原告所述情况有疑问,要求原告派人来

协商解决。2000年1月3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晨

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并于同年2月1

日,再次注册系争域名。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原告是safeguard、safeguard/舒肤佳。

舒肢佳等商标的注册人,这些商标享有很高知名度。然而,被告晨

铉公司却将原告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明显是恶意注册

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使网上公众误认为被告公司与原

告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请

求法院:(丑)判令被告晨铉公司停止使用并撤回已注册的

safeguard.com.cn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宝洁公司还主张safeguard商标系驰名商标,要求根据《保护

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有关规定,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晨铉公司辩称:原告的safeguard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原告中

文舒肢佳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不能说明其英文safeguard注册

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安防系统的设计

安装维修,安防的英文表述为safeguard,所以,被告注册

safeguard.com.cn域名属善意在先注册,并非恶意抢注行为。

??审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市场竞争中,经营

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宝洁公司系

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其safeguard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原告为宣传

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

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

率和市场销售份额。

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认知率高,声誉良好,被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所以,原告safeguard注册

商标应当被认定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

册商标。被告晨铉公司在申请注册safeguard为其三级域名前,对

safeguard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相反,被告应当

知道原告safeguard商标在市场上享有的优良信誉和广泛知名度。

被告仍然实施该注册行为,阻止了原告将其safeguard商标

在.com.cn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应当认定被告晨铉公司的

safeguard.com.cn域名注册行为属恶意注册。被告晨铉公司的

域名注册行为损害了safeguard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不正当

竞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

十条之二(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被告晨铉公司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无效,被告晨铉公

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撤销该域名。

??晨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

理由是:一、safeguard具有保卫、保护的含义,它与上诉人的经

营范围和产品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的意思吻合,因此上诉

人将safeguard注册为三级域名并无不当,该域名与被上诉人

safeguard商标相同是一种巧合,上诉人注册域名的行为不构成恶

意抢先注册。二、上诉人因变更名称而再次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

心注册系争域名。上诉人两次注册系争域名均很顺利,说明被上诉

人的safeguard商标知名度并不高,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也不

知道safeguard是被上诉人的商标,同时说明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

为不存在恶意。三、给予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以驰名商标的

待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认定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正

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书或者依法改

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上诉人晨铉公司注册的三级

域名与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英文商标、safeguard英文

和图形组合商标及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中的英文

字母相同,其域名注册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

二、上诉人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

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商标等商业标志均与

safeguard一词没有联系。虽然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与

safeguard的意思有关,但是这不能证明在系争域名注册前,上诉

人对safeguard本身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也不能证明其系

正当注册系争域名。

三、上诉人晨铉公司注册系争域名具有明显过错。首先,被上诉人

使用在香皂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构成驰名

商标。商标的驰名程度是一个客观事实。根据宝洁公司safeguard

英文商标。

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及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

合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在公众中的

认知情况,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行政部门

对上述商标及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的保护情况等事实,可以认定上

述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其中被上诉人使用在香皂上

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上诉人

应当知道被上诉人的上述驰名商标。尤其是上诉人晨铉公司在因变

更企业名称而再次注册系争域名前,经被上诉人宝洁公司书面通知,

上诉人已经知道其原来注册的三级域名与被上诉人驰名商标中的

safeguard相同,上诉人仍然再次将safeguard注册为域名。

其次,上诉人在域名注册前应当进行而没有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三级以下(含

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作了规定,该条第(五)项规定,不得

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该办法第二十

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

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

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

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虽然进行商标查询不是域名注册的前提条件,但是,为避免

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冲突,上诉人仍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商标查

询,以确定注册safeguard为域名是否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然而

上诉人没有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就将宝洁公司驰名商标中的

safeguard注册为域名。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域名注

册管理机构,其在行使域名注册管理职能时没有进行商标查询的职

责,并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否准许域名注册不是判定商标知

名度的标准,也不是判定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域名时是否具有过错的

标准。

四、上诉人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域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

道德,不得通过注册域名造成公众对域名持有人与其他经营者及其

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和误认,不得通过注册域名无偿利用他人

的商业信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下

列法律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关于保护驰

名商标的规定;该条的第十条之二(2)的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

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

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

道德。

综上所述,上诉人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

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上诉人注册系争域名在主观上具有明

显过错,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上诉人

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

成对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于2001年7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研究: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

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行为,

具有跨国界性。因域名的注册使用而产生的纠纷往往具有国际性,

而法院的司法活动具有地域的局限性。因此,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

名使用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当事人提交有关域

名仲裁机构解决,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院不应当受理此类案件。

事纠纷,此类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1998年10月在

美国加州成立的互联网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主要负责执行

和检查与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协调有关的功能。icann于1999年10

月24日批准实施适用于国际互联网域名纠纷仲裁的《统一域名争议

解决政策》,该政策第3条b项规定,一旦域名注册机构收到有管

辖权的法院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的命令,域名注册机构将取消、转

移以及变更域名注册。该政策第4条k项规定,解决域名争议的强

制性行政程序并不排斥当事人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域名争议。因此,

从国际互联网域名争议仲裁的实践来看,域名纠纷仲裁并不排除法

院对域名争议的管辖权。所以,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

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类案

件。

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依法受理本案。

二、法院在审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案件中,能否对系争

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

点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管理的法定机关是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驰名

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

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属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职权范围,法院无权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认

定驰名商标。

第二种观点认为:首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一个客观事实状

态,法院在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如果案件事实涉

及到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法院应当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

驰名商标作出明确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往往涉及到域名

注册人在注册使用域名时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这对判定域名的注

册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有重要影响。因此,法院可以在具体案

件的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其次,虽然《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但这只是从商标的

行政管理方面赋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定的行政职权,

《商标法》并没有否定法院可以在审判中对系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

作出认定。虽然《驰名商标志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机关,但这一行政规章对

法院的司法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后,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法

院有权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司法

上的通行做法。因此,法院在审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而产

生冲突的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

名商标作出认定。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有关证据,确认宝洁

公司使用在香皂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构成驰

名商标。在本案终审判决后的2001年7月24日,《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开始施行,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

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四条明确规

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

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该商标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该商

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三、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减名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对此问

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

定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将他

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千变万化,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层出不穷,《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具体表现形式,不能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文规定某一行为

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实行法定主义是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立法通例。同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2)

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

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

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

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域名的注册使用人违反这些规定,

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即构成对商标专用权人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精神,在判定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

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应当同时考虑以下因素,只有同时具备

以下四个条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人具有过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列举了过错的表现形式,可以作为参考。该政策第4条b项规定,

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的证据如下,但又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注册或取得域名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别的方式转让

给作为申诉人的商标权人或者申诉人的竞争对手,以获得超过其取

得域名所付出的成本的利益;2.域名注册的目的是阻上商标权人用

相应的域名来体现其标识3.注册域名的目的主要是阻止竞争对手的

经营;4.域名持有人为盈利而使用域名,意图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

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采用了造成申诉人的商标与其网站或网址之

间或与该网站或网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之间在来源、赞助人、附属

关系。认可关系上可能混淆的手段。此外,如果将他人的驰名商标

或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注册为域名使用,也应当认定域名注册使用

人具有过错。

(二)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这种损害主要

表现为系争域名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足以造成公

众对域名注册使用人与商标权人的关系或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服务

产生混淆和误认。

(三)域名注册使用行为与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系

争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是导致公众对域名注册使用人与商标权人的

关系或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原因。

(四)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人对该域名标志不享有正当权利或利益。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列举了域名注册使用人对该域名享有权

利或正当利益的几种情况。该政策第4条c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但又不限于下列情形,即证明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享有权利或正

当利益:l.域名持有人在收到任何与本域名有关的纠纷的通知前,

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善意使用或能够证明准备善意使用域名或与域

名有关的名称;2.域名持有人已因域名而知名,即使其还未取得商

标权;3.域名持有人合理地非商业性使用或正当使用域名,并且不

以盈利为目的误导消费者或淡化商标。如果域名注册使用人对其域

名享有正当权利或利益的,则该域名注册使用人就不构成对商标权

人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晨铉公司注册家争域名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在客观上足

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

或合法利益,因此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篇二:专利许可案例】

我觉得许可价格要看专利在产品中所能创造的价值,以及产品本身的利润。有些产品利润本来就只有销

售额的2%,甚至有些产品都不会产生利润,靠一些拓展范围创收,那2个点明显就高了。

【篇三:专利许可案例】

专利许可合同要点及专利许可的成功案例分析技术创造财富创新强

盛中国专利商用化模式:一、专利商用化模式专利投资基金。标准

化谈判流程:二、专利许可中的要点第三步:使用友好的专利许可

合同模板。合理的专利估值:二、专利许可中的要点科学的专利估

值,谈判基于具体的假设,而非仅仅就价格而谈论价格。

商业化尽职(commercialduedeligence):二、专利许可中的要

点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应设置商业化尽职条款,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进

行约束,并确保许可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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