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属性研究

更新时间:2025-04-13 17:16: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行政诉讼流程)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属性研究

宁波大学 沈健奇

摘要:

互联网时代下,一系列实物共享平台不断涌现,彰显着基于陌生人关系,以获得报酬为主要目的且以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为主要表现

的“共享经济”正式进入社会。但新经济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以滴滴公司为例,网约车交通肇事时,现行法律往往难

以全面保护权益受损人。通过文献归纳研究,在借鉴域外治理的经验后,文章将网约车平台定性为承运人身份,借此更好地梳理网约车平台

在交通事故中所需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

共享经济;网约车;法律属性;承运人

笔者所阅读的《共享经济问题研究

——

口”,不仅需要承担交易所应承担的责任,还

基于“滴滴顺风车”危机事件的反思》一文(《西负有领航和划分水道的责任,其特殊的法律责

部皮革》2019年第16期)中认为,网约车平任在于:平台既要保证提供的撮合信息真实有

台不仅扮演着“居间人”的角,其对承运业效,又要遵守各项公开的行业准则,信守承诺

务也有所涉及。因此,就必须要明确平台的责并严格执行有关服务标准。

任,将其定位为承运主体,增加其所应承担的其他另有一些小众学说,如合伙说、定作

责任。说、展销会说等,此处不作详细展开。

一、当前学理或实践意见述评二、网约车平台“承运人”说建议

在该问题上,国内外主要有以下几种做笔者认为,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平台

法或规定或观点:的法律属性认定困难无非是因为旧式法律体

第一,在立法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系难以完全适应新型经济模式。但在当下,网

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约车平台依然应被认定为承运人属性为妥。理

办法》)第十六条可知,《暂行办法》已直接由如下:

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1)网约车平台服务内容的本质决定其

第二,一些关于此类案件的域外审理承运人地位。网约车形态固然新,但新颖性主

结果,例如在,and要体现在服务方式而非服务内容的改变,合同

.V,UberLondonLtdand内容仍然体现为承运人将乘客从一地运输至

UberBritanniaLtd案1中,英国劳动法庭裁另一地,同时乘客对此支付相应对价。司机完

判认定司机是Uber的正式员工。Uber公司成每笔订单后,网约车平台不仅收取一些信

即为实际的承运人。息费,同时扣除一定比例的的运输费用,且该

第三,在司法实践上,海淀法院在审理我笔费用并非即时发放,而是有较长期间的时间

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2后判决,“在网络约车差,这便能体现网约车平台并不是单纯的信息

交易中,滴滴公司等平台所承担的,不是简单提供者,而是运输合同中真正的承运人。

的‘信息撮合’,而是‘承运服务’。专车、快车司(2)从必要性角度出发,基于司机的独

机及车辆,系受平台指派任务,去履行平台与立订约人身份,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成立运输关

乘客搭乘客运合同。”除此以外,也有法院基系,网约车平台应当被定性为承运人。真正意

于司机与网约车平台的挂靠关系而判定网约义上的网约车平台员工应当为负责平台管理、

车平台就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维护、运营的人员,而司机作为网约车平台客

第四,在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户端的使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网约车平台

观点:的消费者。再言之,司机需要自己提供车辆,

一是承运人说。该学说支持者认为,网约能够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也可以同时为其他同

车服务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运输服类型公司工作,这些特征都表明司机与网约车

务合同关系……它符合我国网约车运营的实际平台之间形成的是独立订约人关系。因此,网

情况,也抓住了网约车运营的实质。约车平台必须在主合同内担任承运人身份。

二是居间人说。该学说支持者认为网约(3)从重要性角度出发,国内对网约车

车平台制定的规则目的在于为乘客与司机创平台法律属性的讨论主要为了合理分配运输

造更多的缔约机会,促成两者合意的达成;同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形

时网约车平台的各种方式打折促销优惠活动成独立订约人关系,因而网约车平台需要关注

均为促成交易数量的提升。司机的工作结果,在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时接受

三是港口说。该学说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乘客投诉。对第三人而言,因司机的过错而产

邓峰教授提出,他认为网约车平台类似一个“港生责任事故或侵权行为时,可由司机直接承担

·292·

侵权责任,同时因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属性,

在特定情形下,网约车平台也能够承担一定比

例的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黄文旭.英国判决:优步司机为优步公司

员工[].人民法院报,2016-11-25(8).

[2]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

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

坛,2017,35(1):160-167.

注释

1北大法宝.《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宣

判:平台与乘客各担责50%》,http://

/case/pal_a3ecfd5d73

4f711d98c01d6caaa242bc4c0238d3

?keywords=2016

%E5%B9%B46%E6%9C%8817%E6%9

7%A5&match=Exact,2019年9月22日

访问.

2参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

0581民初10221号民事判决书.

3邓峰.《法律采用连带责任是对互

联网最大制约》,http://economy.

/20151119/4013879.

shtml,2019年9月22日访问.

【相关链接】

共享经济,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

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

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整合

线下的闲散物品、劳动力、教育医疗资源。有

的也说共享经济是人们公平享有社会资源,

各自以不同的方式付出和受益,共同获得经济

红利。此种共享更多的是通过互联网作为媒

介来实现的。共享经济牵扯到三大主体,即

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

台。共享经济平台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纽带,

通过移动LBS应用、动态算法与定价、双方互

评体系等一系列机制的建立,使得供给与需

求方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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