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
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16]12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6
【实施日期】2016.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东政办字〔201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
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行政许可
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
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
项公示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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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
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将“双公示”信息在部门网站、政府门
户网站、信用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多渠道公示。依托省、市电子政务外网、
政务云平台等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省、市信用平台建成后,通过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
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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