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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认定及法律问题研究
◎郭琪琪
2019年的3.15晚会首次出现了网
络贷款的曝光,虽然曝光力度还比较温
和,只曝光了“714”和“融360”这
类超短期高炮现金贷,但也算是主流
媒体的首次发声。事实上,于2018年
雷潮,P2P、网络借贷这一词汇开始频
繁出现,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
+民间借贷”的模式,在现代混业金融
背景下,网络借贷产业以“影子银行”
的形象规避了当前的监管规则。依据
P2P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自2018年
1月至7月,P2P网络网贷平台累计问
题平台数量已达352家,涉及受害人
广,投资数目巨大。本文尝试从明确
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入手,讨论我国当
前监管法律制度内容的缺陷,从而提
出一些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
建议和意见。
和LendingClub快速发展了P2P的网络
贷款模式。P2P,是peertopeer的简写。
它强调两头的P之间的点对点的网络
借贷模式。相较于银行的存储业务,
将钱投入P2P平台利息收益远远高于
银行。依据网贷天眼最新公布的数据,
P2P行业平均利率达到9.57%,是当前
银行利率的2.7倍。
我国于2007年首家网络借贷平
台诞生后,在短短的五年内野蛮发展。
我国早期网络借贷平台的评定多是背
景论,但在平台前都很难显现问
题。至今的现状是,网络借贷行业正
面临“设立无门滥、行业无标准、监
管无机构”的“三无”状态,实际控
制人携款潜逃、虚设资金池、伪造债
权、资金挪用、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显
现。依据网贷天眼公布数据,网络贷
款发展至今,累计行业平台数量6495
家,能正常运营的当下只有1006家。
其中平台失联占59.92%,提现困难占
20.39%。同年7月,P2P平台因逾期
兑付或经营不善等问题而停业,其中
部分机构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相继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月17日,《
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出台,试图为
网贷行业合规发展划定统一标准。
二、P2P网贷平台法律性质
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角度来说,
投资人和借贷人交易过程构成民事借
贷合同关系,应归属于网络范围的民
间借贷。学界对于如何定性网络借贷
平台也存在颇多争议。有人坚持是“准
金融机构”、有的则认为是“借贷服务
组织”,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是“金融服
务机构“,看法和论断各不相同。
P2P网贷平台在2009年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
不到确切的类别对应,故先排除金
融机构这一说法。2015年7月《关于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首次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信
息中介”。这也将P2P网贷平台的业
务仅限于个人与平台之间的信息交互、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
网络借贷平台首次出现于2005年
的英国,随后,美国信贷网站Prosper
体的属性的前提下变更。根据是否涉
及公诉事实的变更将法院变更起诉罪
名做以下分类:(1)完全认定公诉事实,
仅在法律评价部分做出变更即单纯的
法律评价的变更;(2)在对公诉事实
进行变更的基础上变更罪名,即在公
诉事实的同一性内对事实进行适当变
更,从而认定罪名。在进行第二种情
形的变更时,应当明确公诉事实,判
断公诉事实的范围和界限,从而厘清
法院变更罪名的界限。
三、完善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
制度构想
首先,在构建该种制度的过程
中,以及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的案件
中,应当注意如下两条基本原则:其一,
法院经庭审过后认定罪名所依据的案
件基本事实应当与检察院起诉的事实
具有一致性;其二,变更罪名应当充
分保护被告的辩护权。
其次,关于变更检察机关所指控
罪名的程序问题。经过法庭调查后,
个别法院查明事实与检察机关提出的
罪名不一致,也不会回复庭审再次组
织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如今这种做法
在很多法院屡有发生,但其实与法律
规定并不相符。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
的是,法院在庭审前如果认为检察机
关所指控的罪名有误需要改变,应当
先告知控辩双方,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庭审过程中,法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
实认为需要变更罪名的,应当庭告知
控辩双方对变更后的罪名进行法庭辩
论,并将各方意见计入庭审笔录。
最后,若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已
经结束,案件还未宣判时,法院认为
应当变更起诉罪名,可以电话通知控
辩双方举行听证询问,充分听取各方
意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
需要重新开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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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的法理探析[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03).
(作者:陈旭,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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