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认定及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5-04-05 03:45: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法治论坛

FAZHILUTTA

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认定及法律问题研究

◎郭琪琪

2019年的3.15晚会首次出现了网

络贷款的曝光,虽然曝光力度还比较温

和,只曝光了“714”和“融360”这

类超短期高炮现金贷,但也算是主流

媒体的首次发声。事实上,于2018年

雷潮,P2P、网络借贷这一词汇开始频

繁出现,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

+民间借贷”的模式,在现代混业金融

背景下,网络借贷产业以“影子银行”

的形象规避了当前的监管规则。依据

P2P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自2018年

1月至7月,P2P网络网贷平台累计问

题平台数量已达352家,涉及受害人

广,投资数目巨大。本文尝试从明确

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入手,讨论我国当

前监管法律制度内容的缺陷,从而提

出一些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

建议和意见。

和LendingClub快速发展了P2P的网络

贷款模式。P2P,是peertopeer的简写。

它强调两头的P之间的点对点的网络

借贷模式。相较于银行的存储业务,

将钱投入P2P平台利息收益远远高于

银行。依据网贷天眼最新公布的数据,

P2P行业平均利率达到9.57%,是当前

银行利率的2.7倍。

我国于2007年首家网络借贷平

台诞生后,在短短的五年内野蛮发展。

我国早期网络借贷平台的评定多是背

景论,但在平台前都很难显现问

题。至今的现状是,网络借贷行业正

面临“设立无门滥、行业无标准、监

管无机构”的“三无”状态,实际控

制人携款潜逃、虚设资金池、伪造债

权、资金挪用、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显

现。依据网贷天眼公布数据,网络贷

款发展至今,累计行业平台数量6495

家,能正常运营的当下只有1006家。

其中平台失联占59.92%,提现困难占

20.39%。同年7月,P2P平台因逾期

兑付或经营不善等问题而停业,其中

部分机构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相继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月17日,《

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出台,试图为

网贷行业合规发展划定统一标准。

二、P2P网贷平台法律性质

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角度来说,

投资人和借贷人交易过程构成民事借

贷合同关系,应归属于网络范围的民

间借贷。学界对于如何定性网络借贷

平台也存在颇多争议。有人坚持是“准

金融机构”、有的则认为是“借贷服务

组织”,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是“金融服

务机构“,看法和论断各不相同。

P2P网贷平台在2009年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

不到确切的类别对应,故先排除金

融机构这一说法。2015年7月《关于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首次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信

息中介”。这也将P2P网贷平台的业

务仅限于个人与平台之间的信息交互、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

网络借贷平台首次出现于2005年

的英国,随后,美国信贷网站Prosper

体的属性的前提下变更。根据是否涉

及公诉事实的变更将法院变更起诉罪

名做以下分类:(1)完全认定公诉事实,

仅在法律评价部分做出变更即单纯的

法律评价的变更;(2)在对公诉事实

进行变更的基础上变更罪名,即在公

诉事实的同一性内对事实进行适当变

更,从而认定罪名。在进行第二种情

形的变更时,应当明确公诉事实,判

断公诉事实的范围和界限,从而厘清

法院变更罪名的界限。

三、完善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

制度构想

首先,在构建该种制度的过程

中,以及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的案件

中,应当注意如下两条基本原则:其一,

法院经庭审过后认定罪名所依据的案

件基本事实应当与检察院起诉的事实

具有一致性;其二,变更罪名应当充

分保护被告的辩护权。

其次,关于变更检察机关所指控

罪名的程序问题。经过法庭调查后,

个别法院查明事实与检察机关提出的

罪名不一致,也不会回复庭审再次组

织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如今这种做法

在很多法院屡有发生,但其实与法律

规定并不相符。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

的是,法院在庭审前如果认为检察机

关所指控的罪名有误需要改变,应当

先告知控辩双方,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庭审过程中,法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

实认为需要变更罪名的,应当庭告知

控辩双方对变更后的罪名进行法庭辩

论,并将各方意见计入庭审笔录。

最后,若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已

经结束,案件还未宣判时,法院认为

应当变更起诉罪名,可以电话通知控

辩双方举行听证询问,充分听取各方

意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

需要重新开庭。

参考文献:

[1]林钰雄.刑事法理论与实践[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谢进杰.中国刑事审判对象的

实践与制度[J].北大法律评论,2009,(02).

[3]龙宗智.检察官该不该指控罪

名[J].法学,1997,(11).

[4]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谢佑平,万毅.刑事控审分离

原则的法理探析[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03).

(作者:陈旭,四川大学法学院)

71


本文发布于:2022-08-01 08:26: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5030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