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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字体版权)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秀生,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诉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
洁公司)、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东晓、董秀生,宝洁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原告方正公司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
体的研究开发,对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倾注了大量的投资和劳动,现已成
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
丰富、品质精良。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
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
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该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
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著
作权登记。倩体字库字体在创造过程中凝聚了我公司技术人员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其中每个汉
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我公司对该字库
字体和其中的每个单字均享有著作权。后我公司发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
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我公司多种独创字体。本次诉讼仅针对其使用的倩体“飘
柔”二字,涉及24款产品的使用。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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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权,具体涉及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家乐福公司销售使
用侵权字体的产品,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现我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宝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所
有带有倩体“飘柔”二字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宣传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
讼合理支出119082元(包括鉴定费3万元,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2000元,产品购买费用1982
元,翻译费5100元);家乐福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二被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方正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因多种原因,对其诉讼范围和诉讼请求进行过较大变更。最初其诉讼
范围中包含倩体、少儿体和卡通体三种字体,涉及67款产品使用的372个单字,直接赔偿请求
为142万元;后其撤回针对后两种字体的诉讼内容,保留针对倩体字体涉及的63款产品使用的
347个单字,赔偿请求变更为134万元;后为使案件事实明确,又变更为仅针对使用最突出的“飘
柔”二字,涉及24款产品,赔偿请求变更为50万元,合理费用不变。
被告宝洁公司辩称,汉字凝聚了东方悠久的历史文明,汉字的笔画、笔数、字形等系历史形成,
属公有领域,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能为任何人独占。涉案字体系在已有汉字字体的基
础上,加入一定设计风格和特征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需要证明与公有领域中早已存在的字体
相比,其字库中的每一个字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和特征,才能对该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保护。
倩体字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差异微小,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仅借助技术手段完
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针对涉案字体,没有实质性
的艺术贡献。方正公司可以就其劳动成果主张其他保护,尚不足以对字库中的单个汉字享有美
术作品的著作权。
倩体字体的设计者是齐立,方正公司没有在齐立设计的字体上附加任何独创的智力成果,不享
有著作权。字库的制作过程使字体设计原件成为能够被电子设备处理、显示和打印的字体复制
件,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环境下,表现为字体编码和能够被识别的屏显或印刷字体,前者形
成的权利应依托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后者如与原字体设计没有差异,不能构成新的演绎作
品。方正公司认为其针对字库付出劳动,即认为对通过该字库计算机软件程序显示和打印出来
的单个汉字,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保护,是对法律的曲解。
文字是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作用主要为传情达意,艺术欣赏是次
要功能。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限度,以免影响几千年来文字基本功能的正
常发挥。计算机等电子数据化设备在中国普及的时间不长,数字化字库字体发展的历史也同样
短暂,如果认定汉字数字化所形成的字库中的每一个单独的字、字母、符号都是演绎的美术作
品,遵循这样的逻辑,我们在电脑中所使用的屏显和打印的字体,包括宋体、黑体等,都同样
应当被认为是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50年的保护期内,社会大众为避免高昂的字体
使用费的支出,只能退回手写笔画的时代。因此,方正公司要求将字库中的每个单字作为美术
作品进行保护,系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外,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使用,为我公司设计产品标识用字,我公司向设计公
司支付制作费,对设计结果的使用亦不侵犯方正公司的权利。
被告家乐福公司辩称,我公司销售的宝洁公司的产品均通过正规渠道进货,来源合法,尽到了
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宝洁公司使用的字体由设计公司设计,系合理使用,没有侵犯方正公
司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2日,方正公司以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针对方正倩体系列(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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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倩、细倩)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为美术作品,于2000年7月7日
改编完成,同年8月3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倩体的原始设计人为字体设计师齐立。1998年9
月,方正公司与齐立签订字稿购买合同,约定方正公司向齐立支付费用,购买齐立设计的粗倩
字体,总字数为9270字,方正公司拥有字稿的所有权,以此为依据开发电脑字库,并对字库享
有权利。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限定交付的字数变更为810个。2004年,齐立成为方正公司
的员工。
齐立对倩体系列的设计理念和字形特征描述为:亲切、幽雅、柔美和华丽,如少女婷婷玉立的
倩影,给人以美的享受;字形以扁平硬笔的书写轨迹为基础,笔锋避免尖锐,设计成微小的圆
弧,柔润舒畅,方正饱满。
方正公司字库的主要制作过程包括:
1、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稿。
2、扫描输入电脑,经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
3、进行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
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
4、人工修字,提高单字质量,体现原字稿的特点和韵味;利用造字工具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强大的拼字、补字功能可有效索引,以造出与字稿风格统一的字。
5、质检,使字形轮廓光滑,结构合理,配合技术规范,提高存储效率和还原速度。
6、整合成库,配上相应的符号、数字和外文,转换成不同编码和不同格式。
7、整体测试。
8、商品化。
方正公司自2000年8月开始,制作销售兰亭字库软件光盘,收入了包含粗中细三种倩体的123
款中文字体,销售价格为168元。字库光盘包装注明字库可运行于多种系统,并满足用户办公、
排版、视频字幕、雕刻、网页设计、平面设计等处理软件对中文字库的要求。光盘中著作权声
明针对该“软件产品”及任何副本的著作权,均由方正公司拥有。
光盘中有方正公司对用户的许可协议文件,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其中对于前端TrueType字库
的授权内容为:最终用户可以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该软件,可用于计算机屏幕显示和打印机打
印输出。限制内容为:未经方正公司书面许可,该“软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被仿制、出
借、租赁、网上传输;禁止将字库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再发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发布、
电影发布、图片发布、网页发布、用于商业目的的印刷品发布等),禁止将本产品字形嵌入到可
携式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PDF等文件格式),禁止将该产品使用于网络及多用户环境,除非
取得各终端机使用权的授权使用协议书。如果用户使用需求超出了本协议的限定,请与方正公
司联系以获取相应授权。
以上事实,有方正公司提交的方正TrueType兰亭字库光盘,用户许可协议打印件(光盘中许可
协议文件的生成时间是2004年6月),齐立设计的字稿,方正公司与齐立签订的字稿购买合同
和补充协议,倩体系列字体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所附基本字表,方正公司为字库制作过程进行
演示的光盘及方正公司的产品发行通知在案佐证。
宝洁公司认可上述证据,但认为方正公司与齐立之间是许可关系,齐立许可方正公司以倩体字
为基础,制作字库软件,对字体的原始权利没有转让给方正公司。方正公司不享有字体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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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只享有软件的著作权。方正公司登记的是字库软件,提供了全部字库字体打印件,作为整
体可以得到保护,但不能对软件生成成果中的单字和符号单独主张权利,按照书法作品保护其
中每一个字。同时,宝洁公司强调其没有使用方正公司的上述字库软件。
方正公司认可兰亭字库软件最早在2004年发行,并认为其取得齐立所设计字体的权利,最终制
作字库产品,字库中的字体系对公有领域中的字体进行演绎,其对上述演绎作品享有美术作品
的著作权。诉讼中,齐立作为证人出庭,认可将倩体字稿及相关权利转让给方正公司,也参与
了倩体字的后期设计和制作。方正公司认为,齐立只是在字库整体创作过程中承担了设计环节,
字库的权利由方正公司享有。
2008年5月12日,方正公司委托北京市海诚公证处进行公证,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宝洁
公司生产的洗发水、香皂、卫生巾等67款产品,统计后认为上述产品使用包括倩体、少儿体和
卡通体共计372个字。方正公司最后一次变更诉讼请求后,涉案的产品共计24款,均使用倩体
“飘柔”二字。
2008年7月,经方正公司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就上述方正公
司购买的宝洁公司产品包装及宝洁所用字体与方正兰亭字库中对应的粗倩、中倩、少
儿和卡通四种字体是否构成同一美术作品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为有36个包装使用了粗倩字体,
17个包装使用了中倩字体,其他两种字体也有部分产品使用。以“飘柔”二字为例,将双方对
应字的尺寸调整至同样大小,叠加重合后,专家鉴定组认为其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关
系一致,字体一致,设计风格和特征一致。
以上事实,有方正公司提交的(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874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产品及
照片,方正公司所作宝洁公司产品及对应用字一览表,国科知鉴字(2008)32-1号司法鉴定意
见书在案佐证。
宝洁公司认为,该鉴定由方正公司单方委托,鉴定内容有失客观。针对其中部分明显不同的字,
比如特惠装的“特”字,实际使用的字体比方正字体长,鉴定方表述为经过变形后的使用。宝
洁公司认为两者不仅形状不同,角度也不同,这样的字可以鉴定为同一美术作品,是对方正公
司的偏袒。
方正公司表示,通过设计软件可以简单地将字拉伸变形,变形后进行复制,不影响认定为
同一美术作品。宝洁公司表示,字体给人的直观感受是视觉,变形后视觉差异明显,鉴定机关
没有对此进行解释和保留,而是直接认定两者完全一致,其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不具有法律
效力。
方正公司提交其内部往来邮件,给宝洁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和快递单,证实其在2008年3月曾通
知宝洁公司告知其使用行为侵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进行赔偿。宝洁公司在4月回函表示
将调查此事,但此后再无音信。
方正公司提交一份清单,证明其字库产品针对多家最终用户的使用进行授权的情况,同时提交
的还有其授权商业使用的价格明细表,证实其授权收费的标准,其中费用最高的是用于企业名
称、商标、标志的字体,每款字体每年的授权使用价格为1.5万元,产品包装和企业网站使用为
1万元,其余企业宣传册、广告等项目的费用是5000元。方正公司根据公证的宝洁公司使用的
情况列出计算表,按上述标准2年计算的费用应为142万。其还提交了鉴定费3万元、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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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1 08:12: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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