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芜政办[2017]41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3
【实施日期】2017.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芜政办〔201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
见》(皖政办〔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治理拖
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视察安徽重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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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精神,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解决广大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
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坚持标本兼
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
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
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应急处置相结合的
制度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
系,力争到2020年,我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
的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无拖欠目标。
三、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
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实
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备案时,要提供用工花名册及
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
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
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
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
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住建委、市
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等部门)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
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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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
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
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
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
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
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
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切实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对不为农民工办理
实名登记、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不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的,不予
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等。(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
局等部门;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三)加强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
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
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
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等信息;明示上
一个月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名单,并按月更新。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加强
监督检查,实现所有施工场地维权信息告示牌全覆盖。(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
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等部门;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四、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
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
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一
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
例。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垫付和清退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减免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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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参加单位:市人社
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等部门)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
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
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在
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
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
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
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
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市重点局等部门;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等部门)
(三)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
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
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对在建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执行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卡发放给
农民工本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记
入建设领域诚信信息系统,禁止承接新项目。(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等部门;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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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芜湖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行业发展特点,合理确定应急周转
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在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的保障作用。(牵头单位: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参加单位:
市人社局)
(五)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
和基层工会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根据工商、税务、银行等
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实
行重点监控。依托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和
农民工工资网络监管,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预测系统,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
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建设
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梳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掌握建设项目欠薪信息,
并上报市政府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统一
对外发布欠薪预警信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
局、市重点局;参加单位:市信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
行)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水务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问
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参加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
局、市经信委、市信访局、市财政局)
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凡参加我市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核
参加竞标企业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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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参加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
五、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探索以担保、保险等经济手段约束建设
单位履约、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施工等措施,预防工程款拖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
许可证。(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加单位:市财政
局)
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
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
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
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住建委、市交
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管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
算并支付工程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
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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