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圣(ShannanStevenson),大中华区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林。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北
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
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
(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
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并于201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
人陶鑫良、潘娟娟,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被
上诉人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
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
字库产品供应商。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
字形丰富、品质精良。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
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
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
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该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
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
次发表,后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倩体字库字体在创造过程中凝聚了我公
司技术人员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其中每个汉
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
品,我公司对该字库字体和其中的每个单字均享有著作权。后我公司发现宝
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
了我公司多种独创字体。本次诉讼仅针对其使用的倩体“飘柔”二字,涉
及24款产品的使用。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
术作品著作权,具体涉及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其在主观上
存在过错。家乐福公司销售使用侵权字体的
产品,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请求判令宝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
有倩体“飘柔”二字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宣传产品,赔偿
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合理支出119082元(包括鉴定费3万元,
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2000元,产品购买费用1982元,翻译费5100元);
家乐福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二被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宝洁公司原审辩称:汉字凝聚了东方悠久的历史文明,汉字的
笔画、笔数、字形等系历史形成,属公有领域,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
象,不能为任何人独占。涉案字体系在已有汉字字体的基础上,加入一定
设计风格和特征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需要证明与公有领域中早已存在的
字体相比,其字库中的每一个字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和特征才能对该独创
性部分享有著作权保护。倩体字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差异微小,难以构成著作
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仅借助技术手段完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
生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针对涉案字体,没有实质性的艺术贡
献。方正公司可以就其劳动成果主张其他保护,尚不足以对字库中的单个汉
字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倩体字体的设计者是齐立,方正公司没有在齐立设计的字体上
附加任何独创的智力成果,不享有著作权。字库的制作过程使字体设计原
件成为能够被电子设备处理、显示和打印的字体复制件,在计算机等电子
设备的环境下,表现为字体编码和能够被识别的屏显或印刷字体,前者形
成的权利应依托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后者如与原字体设计没有差异,
不能构成新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认为其针对字库付出劳动,即认为对
通过该字库计算机软件程序显示和打印出来的单个汉字,享有著作权法意
义上的美术作品的保护,是对法律的曲解。
文字是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作用
主要为传情达意,艺术欣赏是次要功能。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应当保持
一个适当的限度,以免影响几千年来文字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计算机等
电子数据化设备在中国普及的时间不长,数字化字库字体发展的历史也同
样短暂,如果认定汉字数字化所形成的字库中的每一个单独的字、字母、
符号都是演绎的美术作品,遵循这样的逻辑,我们在电脑中所使用的屏
显和打印的字体,包括宋体、黑体等,都同样应当被认为是演绎作品,享
有独立的著作权。在50年的保护期内,社会大众为避免高昂的字体使用
费的支出,只能退回手写笔画的时代。因此,方正公司要求将字库中的每
个单字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系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外,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使用,为我公司设计产
品标识用字,我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制作费,对设计结果的使用亦不侵
犯方正公司的权利。
庭审中,宝洁公司认为方正公司登记的是字库软件,提供了全部
字库字体打印件,作为整体可以得到保护,但不能对软件生成成果中的
单字和符号单独主张权利,按照书法作品保护其中每一个字。同时,宝洁
公司强调其没有使用方正公司的上述字库软件。
综上,宝洁公司请求驳回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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