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学位被撤告母校-北大败诉给高校带来什么启示?

更新时间:2024-11-06 19:15: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会昌租房)

女博士学位被撤告母校-北大败

诉给高校带来什么启示?

女博士学位被撤告母校,北大败诉给高校带来什么启示?

事件回顾↓↓↓近日,北大女博士于艳茹起诉母校北京大学

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北京

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

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

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

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从2014年8月《国际

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的论文构成严重抄袭以来,围绕

着学术抄袭、北大撤销其学位、于艳茹起诉北大、北大一审

败诉、北大上诉、北大终审败诉,“于艳茹案”引起的关注甚

至超出了学术圈。如果说整个事件在前半程围绕的是对学术

不端进行谴责,后半程则是随着北大一审败诉形成了对案件

所强调的程序正义的讨论。虽然北大捍卫学术尊严值得称

道,但这一案件却表明,维护程序正义比惩治抄袭者更重要。

北大败诉,也启示高校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急需加强。

高校涉诉案件持续增多,案件多为新类型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稳步推进,高校作为社会的

精神高地被视为依法治国的表率,因此,高校一旦涉诉,案

件就会受到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据记者了

解,近年来高校涉诉案件持续增多,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

因为辖区内教育资源丰富、高校众多,随着2015年5月1

日新《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高校涉诉行政案

件成为新的增长点。截至2017年1月16日,海淀法院共受

理高校被诉案件30余件。被诉高校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

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电影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

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

京科技大学、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等。海淀区现有各类高校共

计54所,涉诉高校众多,比例高达21.5%。而《京津冀协

同发展规划纲要》中要求并鼓励中关村企业、高等院校先行

对接津冀,预计未来此类案件还将持续增多。

高校涉诉案件类型广泛,新类型案件频现。据海淀法院统计,

上述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如下三类:一是信息公开类案件,

共计13件;二是涉及丧失学生身份的处分行为的案件,共

计9件,案由包括不服退学决定、不服户籍迁出北京、不服

停止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确认认定结业违法等;三是涉及招

生录取行为的案件,共计6件,案由包括不服取消硕士入学

资格、不服取消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申诉等。此外还有不

服高校作出的警告处分并附带行政赔偿案件2件。高校管理

工作的法治化急需加强

高校涉诉案件持续增多,暴露出当前我国高校一方面对于新

《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并未做好充分准备,应

诉意识急待加强,另一方面,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尤其是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法

治化急需加强。

如现行海淀法院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高校已有6

起案件败诉。其中4起败诉案件为信息公开案件,均因信息

公开不全而败诉。另有2起败诉案件为涉及招生录取行为,

均因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败诉。以“于艳茹案”为例,通观法

院的裁判理由,“正当程序”是关键词。法院一审认为,北大

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撤销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这

并不表示法律对所有程序均持认可态度。相反,“撤销博士学

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

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

影响”,北大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

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某享

有相应的权利”。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大未充分听取于某

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随着法治精神日益渗透行

政权的肌理,正当程序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与表现,其

内容也扩展为:“无论法律是否作出规定,一项行政权的行使,

需要遵循可以体现公正、透明、高效等价值的必要程序”。在

社会生活高度复杂,行政权不断扩张,而立法资源相对紧张,

成文法对行政权限制不足的背景下,正当程序原则超越了具

体的法律规定,为否定明显违背法律精神的行政权,提供了

法律基础。

其实,早在1999年,同样由海淀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

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即成为确立正当程序原

则的里程碑式案例。此后,一系列学位管理行政诉讼案共同

廓清了学术自治与依法行政的范围:法律尊重并支持学术机

构从学术伦理、学术价值的角度独立作出判断,但当这一判

断涉及权力行使,影响他人权益时,则需要经受法律的检验。

从1999年到2016年,漫漫17年法院廓清的学术自治与依

法行政的范围对高校影响不大,足见当前高校依法治校的任

重道远。“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在我国,受传统

‘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无论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

还是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按程序办事的意识普遍淡

漠,正当程序的观念亦相当落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等一

系列案件均可见程序不当或程序瑕疵在高校内部管理之普

遍。高校享有办学自主权不意味着可以不遵循正当程序原

则,不体现合理性,程序问题一直是司法审查高校办学行为

合法性的重点。高校应在办学中把正当程序原则引入到管

理、服务各个领域,注重运用民主、听证、告知、送达、内

部救济等程序制度,实现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与服务的法治

化。”浙江大学信访办副主任黄云平说。

高校涉诉案件需要审慎对待

高校具有较强的自治属性,显著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司法

审查如何平衡高校自治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关系就备受

社会瞩目。像白某诉北京语言大学不服信息公开案、于某诉

北京大学不服博士学位撤销案,媒体都进行了广泛报道,社

会高度关注,而且高校涉诉行政案件又多属于新类型案件,

使得法院在审理中的审慎态度尤其重要。受理高校涉诉案件

较多的海淀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已形成三个举措:

一是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牵头成立专门审判小组,专案专

办,确保此类案件坚持审慎审查的标准,既要保障学生合法

权益,又要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如在于艳茹诉北京大学

一案中,法院仅就撤销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涉及学

术判断的学位管理问题,包括是否存在“抄袭”,“抄袭”是否

应当导致学位撤销的后果等,均保持了必要的克制态度,维

护了学术自治。

二是建立健全会商机制,明确此类案件的可诉基准与可诉范

围,做好案件分流工作,如现行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

中,裁定驳回16件,占比高达64%,裁定驳回的理由集中

为被诉行为系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构成影

响、不属于受案范围等。

三是在全面推行司法改革试点的背景下,进一步探索延伸审

判职能的长效机制,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高校沟通,

监督和促进高校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对于高校而言,

审慎的态度也非常重要,但这种审慎不只是在应诉中的审

慎,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以转变高校发展与治理理念,构

建政府、高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

调整高校、教师、学生各方权利义务,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

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健全教师申诉或者调解机制及

学生申诉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

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将因人事处分、学术评价、

教职工待遇、学籍管理等行为引发的纠纷纳入不同的解决渠

道,在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

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和效果。北大“公开声明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公开发布声明:我们尊

重法院判决,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我们将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工作。我们继续严肃学术规

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容忍姑息,

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感谢社会各界的批评和建议,

我们将不断改进工作,健全法制,依法依规保障师生合法权

益,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光明教育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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