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
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
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
〔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
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
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
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
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
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
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
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
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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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
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
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州(市)示范平台的初审
推荐和指导服务工作,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自
治区级服务平台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
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
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
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
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
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
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
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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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
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
信息服务.
(二)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
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
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
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
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
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三)节能环保: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
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应用及节能评审服务,指导企业加
强能源审计、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
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
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
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
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标准、法律援助,
法律、法规、政策等维权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
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
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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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
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
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七)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
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
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投资
融资、财税申报、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八)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
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示范平台认定
第八条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
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
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
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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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
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
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
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40%;有明确的
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五)主要服务于全区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服
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积极参加各级经信委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
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
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
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七)申报单位应是各地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平台。
(八)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
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九)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比较明显的三地
州(和田、喀什、克州)示范平台,上述(一)、(二)、(三)、
(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申报资料。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按附件1
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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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报程序。各地服务平台向本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自
治区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
能力及业绩进行测评,填写《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
推荐表》(见附件1之表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
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一条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专业、职称情况(附件
1之表5);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1之表4);
(五)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和服务
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服务工作总结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区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
明)复印件,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备案证明、授予的荣誉证书(证
明)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情况;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附件1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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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自治区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
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
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
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初步确定示
范平台名单,并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自治区经信委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新疆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区级示范平台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及有关媒
体公布。
第十五条对获得自治区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自治区中小
企业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各地州(市)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
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附件2)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七条自治区经信委对区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
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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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一)受
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
企业服务活动的;(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一年内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
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地州(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条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附表略
附件1: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
(一)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之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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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1
之表2)。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1之表3)
(四)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
前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
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
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
模、方式、收费等);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
(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
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投资明细表(附件
1之表4)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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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1之表5),大专(含)以上学
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
件。
(九)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签订的服
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内
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区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
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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