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09:46: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郑州市律师事务所)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

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

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

〔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

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

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

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

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

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

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

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

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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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

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

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州(市)示范平台的初审

推荐和指导服务工作,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自

治区级服务平台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

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

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

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

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

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

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

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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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

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

信息服务.

(二)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

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

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

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

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

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三)节能环保: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

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应用及节能评审服务,指导企业加

强能源审计、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

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

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

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

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标准、法律援助,

法律、法规、政策等维权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

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

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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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

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

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七)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

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

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投资

融资、财税申报、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八)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

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示范平台认定

第八条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

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

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

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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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

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

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

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40%;有明确的

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五)主要服务于全区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服

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积极参加各级经信委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

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

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

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七)申报单位应是各地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平台。

(八)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

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九)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比较明显的三地

州(和田、喀什、克州)示范平台,上述(一)、(二)、(三)、

(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申报资料。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按附件1

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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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报程序。各地服务平台向本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自

治区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

能力及业绩进行测评,填写《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

推荐表》(见附件1之表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

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一条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专业、职称情况(附件

1之表5);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1之表4);

(五)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和服务

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服务工作总结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区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

明)复印件,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备案证明、授予的荣誉证书(证

明)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情况;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附件1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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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自治区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

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

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

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初步确定示

范平台名单,并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自治区经信委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新疆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区级示范平台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及有关媒

体公布。

第十五条对获得自治区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自治区中小

企业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各地州(市)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

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附件2)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七条自治区经信委对区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

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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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一)受

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

企业服务活动的;(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一年内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

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地州(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条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附表略

附件1: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

(一)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之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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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1

之表2)。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1之表3)

(四)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

前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

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

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

模、方式、收费等);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

(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

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投资明细表(附件

1之表4)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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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1之表5),大专(含)以上学

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

件。

(九)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签订的服

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内

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区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

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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