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
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7-24
苏发„2014‟17号
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为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促进地
方金融改革创新,加快金融强省建设步伐,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重要作用,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充
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壮大地方金融实力,健全金融市场
体系,激发金融创新活力,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的金
融改革创新路子,加快建成市场有序竞争、产融有效结合、对内对外开放、区域
协调发展、持续稳健运行、综合实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位居全国前列的金融强
省,为谱写中国梦江苏篇章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期末,金融业作为地方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
作用进一步增强,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7%左右;金融市场结构
进一步优化,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量比重、地方金融资产占全省金融业总资产
比重均达30%以上;区域性资本市场初步形成,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超
过200家;保险业社会保障程度不断提升,保险深度和密度分别达3%和2500元
以上。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薄弱领域取得实效,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产业、
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显著提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两个率先”相
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9%左右,地方
金融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地方金融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支持金融创新发展的法
制、政策、信用体系基本完备,与国际金融市场联系更为紧密,金融在支持经济
发展、促进转型升级、服务民生改善、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作用充分显现。通过
10年左右的努力,把江苏建设成为呼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辐射中西部的金融
资源集聚区、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创新先行区。
二、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地方金融综合实力
(三)提升地方骨干金融企业竞争力。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鼓
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骨干金融企业强强联合,探索以相互参股等方式整合资源、
共赢发展。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充实资本实力。支持江苏银
行增资扩股,加快上市步伐,争取基金托管资格和投行、基金公司等牌照,稳步
推进综合化经营。支持华泰证券通过收购兼并、H股上市,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力争成为证券行业领军企业。支持紫金保险向综合性保险集团发展,进一步提升
核心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支持地方法人保险公司发起组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明确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政策性属性,进一步提升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按照
省属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定位,改革国信信托、江苏金融租赁、弘业期货管理体
制、决策机制和奖惩机制,进一步提升在行业中的地位。确保2016年全省农村
信用社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
功能明确、自担风险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发
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
机构。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支
持力度,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提高民间资本在地方法人金
融机构中的持股比例。支持大型民营企业整合集团金融资产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对新设立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自批
准设立起3年内,省财政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给予奖励。
(五)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业态。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
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新型金融市场主体,落实风险补偿、
风险拨备税前列支、呆账核销等财税扶持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司法诉
讼等,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和执行。加快发展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培育区域私募市
场。鼓励发展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提高财富管理水平。研究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发展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发起设立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
险、网络支付、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推动重
点互联网金融企业扩大业务规模,支持“开鑫贷”公司稳健发展,进一步发挥
P2P小额借贷平台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作用,争取2015年累计成交额突破
100亿元。支持各地吸引评估、评级、会计、律师、咨询等金融中介机构落户集
聚,引导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呼叫中心、数据灾备中心等金融
服务外包企业。到2020年,基本建成市场完善、功能齐全、服务高效的新型金
融组织体系。
(六)加快地方金融发展平台建设。按照“政府导向、市场运作”原则,打
造一批以金融投资为主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支持紫金投资、无锡国联、苏
州国发等地方金融控股平台创新发展,增强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
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市场主体、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投资能力,提升控股
公司金融资产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研究组建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具
有较强竞争力的省级金融控股公司,打造全省政策性、战略性、创新性金融发展
新平台。
三、完善市场体系,提升金融市场配置集聚资源能力
(七)提高证券化水平。落实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举措,支持大型企业集团
尤其是省属企业整体上市,争取各行业龙头公司基本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推动
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做大做强,力争上市公司数量、总市
值位居全国前列。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企改革功能,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
逐步提高全省国有资产证券化率。充分利用各类债券市场,扩大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金融产品发行规模,探索发展其他固定收益、
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并购债券、超短期融资券、优先股等创新产品。对
承销并成功发行银行信贷资产、企业专项资产等证券化项目的金融机构,省财政
按发行金额和期限给予奖励。
(八)充分利用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
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融资。将江苏省股权
交易中心作为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的重要抓手和平台,完善交易模式,提升市场
竞争力和影响力,加强与“新三板”的深度对接,努力建成全国一流的地方中小
企业金融综合交易平台和拟上市企业培育基地。探索发展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
积极构建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和价值发现平台。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内
企业和在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前200家企业,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九)强化保险市场经济补偿机制和投资功能。完善弱势体保险保障机制,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养老保险、务工人员意外伤
害保险和治安保险等产品。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鼓励开展健康、养老、
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保险试点。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研究建立以商
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分散和降低因自然、人
为巨灾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风险。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
投资保险,支持企业国际化经营。探索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有效路径,支持保
险资金参与我省金融改革和基础设施、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等领域投资。
(十)推进要素交易市场创新发展。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
规范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发展数量和区域分布。规范发展农产
品、石油化工、物联网产品、文化产权等要素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
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探索设立环境能源交易中心,开展排污权等环境产品交易试
点。建立完善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治理结构和监管办法,发挥江苏交易
场所登记结算公司“首创”优势,率先建立集中统一的交易场所登记结算体系,
探索创新交易场所管理的“江苏模式”。
四、深化产融结合,加大金融支持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力度
(十一)确保重点领域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投
入,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优惠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市政债发行
试点,探索一般责任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运行机制,推广运用PPP模式,拓宽新
型城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管网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支持
金融机构对接苏北快速铁路网和过江通道建设资金需求,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铁路、
港口等项目投资。鼓励银行机构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
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技术改造等环节的信贷支持。
(十二)加快股权投资发展。充分利用私募股权融资,支持各类战略性新兴
产业和科技型、初创型中小企业成长。大力引进和培育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
推动重点企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链重组整合。发挥江苏高投、元禾控股等股权投资
龙头企业引领作用,不断提高科技创投基金、天使投资母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基金、企业国际化基金、软件发展基金等省级基金受托资金规模和管理水平。
推动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创投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引导
基金,降低社会资本进入股权投资领域门槛。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省财政按其投资省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给予奖励。
(十三)完善科技文化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支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专营机构建设,制定科技金融特机构认定标准,落实相关
财税扶持政策。鼓励各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逐步实现市
县全覆盖。深入推进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省建设,开展省级科技金融合作创
新示范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创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
先建成区域性科技金融中心。大力发展文化金融,支持文化产权交易场所创新平
台建设。积极发展以文化金融为特的专营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市场主体,鼓励
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质押贷款、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有条件
的地区探索开展文化保险试点。
五、破解瓶颈难题,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十四)引导信贷投放向小微企业倾斜。建立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
制。积极争取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指标,重点向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较大的中小金
融机构倾斜。鼓励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将小微企业信贷绩效
纳入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规则。推动银行机构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
融资和企业融资,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支持银行
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思维、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小微企业网络金融服
务模式。
(十五)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集
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行小微企业扶持债券,探索发行小微企
业集合信托。依托省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创新发展“江苏版”小微企业
私募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促进小微企业与省内外社
会资本有效对接。
(十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允
许列入试点银行“名单制”管理的小微企业部分转贷,降低续贷成本。在总结经
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争取到2016年推广至全省法人银行机构。鼓励各地规
范设立小微企业周转资金池,为符合续贷要求、资金链紧张的小微企业提供优惠
利率周转资金。在严格监管、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支持银行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
共同开发优惠便捷的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
(十七)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升级改造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加快建成集融资筛选、培育、管理以及数据分析、监测、考核为一体的小微企业
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健全再担保体系,适当降低小微企业反担保要求和担
保费率,合理放大担保机构担保倍数。推动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建立
风险共担机制。对各地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以优惠费率服务小微企业的担保公
司,省财政按当地政府新出资或增资资本给予奖励。对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以优
惠费率开展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小微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等业务,省财政分别按担保金额和年度保费收入给予风险补偿。
六、创新体制机制,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十八)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引进境内外
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重组和农村商
业银行增资扩股。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逐步淡化省联社行政管理职
能,强化服务功能,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能力。
(十九)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
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机构,以乡镇为单位,每
家机构分别选择至少一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业对口支持。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推进农房、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抵质押融资试点,争取到2016年在全省全面推广。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
围,支持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开展林权、养殖权、海域使用权、农业机械设备、运
输工具、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和金融租赁业务创新。对支农效果显著
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工具使用和风险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十)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快农村地区金融自助服务终端或
便民服务点布设。大力支持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建设,争取到2016年实现全省
行政村全覆盖。加快苏南地区ATM机布放,逐步实现乡镇全覆盖,力争部分地区
覆盖到村。加大金融扶贫力度,选取部分财政贴息能力较强地区开展试点,适当
扩大扶贫小额贷款单笔贷款规模,逐步放宽贷款对象、范围限制。
(二十一)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构建具有江苏特的农业保险管理
体系,进一步降低农业保险理赔门槛,规范建立快速理赔机制,稳步提高农业保
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动态调整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品种和补贴比例。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探索试点家庭农场保证保险、小额信
贷保证保险等“保险+信贷”新型险种,研究试点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
七、推进开放合作,促进区域金融协调发展
(二十二)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和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快苏州工业园
区跨境人民币创新试点业务发展,不断提升人民币跨境贷款、股权投资基金人民
币对外投资、区内企业到新加坡发行人民币债券、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规模和水
平。推进昆山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推动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支、
台资企业集团内部双向借放款等业务取得更大突破。努力争取在中哈物流基地开
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鼓励省内企业到苏州工业园区、昆山试验区等跨境
人民币业务试点区设立子公司、对接金融机构,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支持地方
法人金融机构探索利用区内政策资源“走出去”。稳步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
中管理试点,推动已试点企业扩大试点业务品种和规模,支持更多有条件的企业
纳入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跨境投资便利化程度,对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
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等方面的改革。
支持无锡争取外汇便利化管理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各类金融平台、工具
和产品,支持企业“走出去”和个人直接投资。
(二十三)推动苏南金融对外开放取得突破。落实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
划,进一步发展特金融国际合作,着力建设一批特金融开放示范区。支持南
京建设泛长三角重要区域金融中心,推进以金融总部、文化金融、互联网金融集
聚为特的金融功能区建设,发挥在长江经济带金融合作中的辐射作用。支持苏
州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成功经验,推动中资金融机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
设立(升格)分支机构,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升格)银行、证券、保险、金
融租赁等(合资)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扎实推进无锡海峡两岸金融与科技合作
试验区建设,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昆山试验区全方位推进中新、两岸金融合作,
着力打造对外特金融合作高地。
(二十四)提升金融支持苏中苏北发展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到苏中苏北设立
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和后台服务中心,省财政对各银行、保险机构在苏中苏北新
设立县(市)级分支机构给予奖励。支持苏中围绕长江经济带建设和融合发展、
特发展,逐步形成一批特金融创新集聚区。力争到2020年,苏中苏南金融
初步形成互动协调发展局面。引导银行机构扩大对苏北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转授
权,进一步提高苏北金融机构的存贷比。做大做强省沿海产业投资基金,继续创
造条件争取设立沿海发展银行,积极推动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连云港分行。力争到
2020年,苏北金融实现跨越发展,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沿海开发和苏北经
济社会发展。
八、全面加强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二十五)加大地方金融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
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责任。对尚未明确监督主体或存在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地方
政府为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并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管责任。完善
影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影子银行信息统计和共享机制。加强对交叉性
金融业务风险承担主体的监管,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和蔓延。按照地方金融管理机
构牵头协调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市场主体的监管和风险处置机制。整顿规范非
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方理财、投资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业务,构建地方金融管
理机构及审批部门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协同监管机制。推动成立互联网金
融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发展网络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二十六)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严肃查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
争行为,坚决遏制和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严防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和市场操纵等行为。重点打击非法
集资、非法证券交易、非法保险等涉众涉稳不法金融活动,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
和涉企业、个人的监控。开展民间借贷登记中心试点,引导民间借贷规范
有序发展。把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深入开展金融生态县
创建活动,建立完善金融生态考核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金融生态县“一票否决”、
“摘牌”、“降级”制度。
(二十七)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
险底线。发挥省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作用,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
各省辖市政府为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主体,健全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
快速反应机制。率先建立财政引导、自筹为主的农村信用社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逐步化解”原则,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管理和控制。积极协调处置大型企
业资金链、企业互保担保圈(链)断裂引发的债务危机,逐步缓释风险,保护金
融债权。
九、强化基础保障,营造良好的金融创新发展环境
(二十八)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地方金融立法工作,完善各级
政府对地方金融发展的指导服务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
制,落实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协调职责,理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市场主
体管理体制,明确扎口管理部门,充实基层管理力量。强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和
分析制度,加强新型金融市场主体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各类新型金
融市场主体纳入统计监测范围。
(二十九)推动征信体系建设。支持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信用
信息查询和应用制度,推动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在金融服务、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等领域综合运用。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实现各行业信用信息与信
贷征信系统的网络连接和信息交换。规范发展征信和信用评级市场,培育和扶持
一批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
(三十)加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全面推行金融主管部
门政务公开,加强金融行业自律,创新投诉处理、纠纷调处、市场秩序治理机制
和稽查手段。健全金融业诚信体系,建立对违法违规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信
息的公开披露制度。开展针对金融机构落实收费政策情况的专项检查,切实整治
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行为。大力普及金融知识,开展中小学基础金融知识教育。
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督促各类金融市场主体加强信息披露和消费者投资
风险提示,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三十一)完善金融人才服务机制。制定落实各类金融人才引进激励政策,
对新设各类总部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才、新型金融和金融中介服务行业领军人
才,纳入省人才发展规划,享受相关奖补政策。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
资源,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加快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金融创
新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各金融机构、研究机构设立金融专业博士后工作站。探索
组建江苏省金融研究院,发展金融创新研究智囊机构,打造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地
方金融智库。推动建立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干部双向挂职交流机
制。
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协同机制
(三十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省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
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全省金融改革创新中遇到
的难点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具体负责细化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目
标,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督查落实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全省
金融改革创新工作。
(三十三)完善评价激励机制。设立“江苏省金融创新奖”,围绕金融改革
创新重要举措,对各类金融市场主体进行综合评价,按年度予以表彰奖励。构建
全省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对评价较高的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
工具使用、差异化监管、财政性存款、风险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江苏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5‟6号
各市金融办,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金融办:
近年来,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和科技
创新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小贷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小
贷公司部分监管政策(详见附件)。请各地认真执行、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调整内容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调整内容
2015年2月16日
附件1: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调整内容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农贷公司
1、对具备较强出资能力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等为主发起人新设农贷
公司的,其持股比例可放宽至60%。监管评级A级以上农贷公司股权结构调整,
可参照执行;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的,持股比例最高可放宽至80%。
2、已实现乡镇全覆盖的县(市、区),可按乡镇总数的30%增设农贷公司。
未实现乡镇全覆盖的县(市、区),可在经济总量较大的乡镇增设1家农贷公司。
3、鼓励农贷公司开展兼并重组。积极支持优质农贷公司增资扩股、做强做
大。引导鼓励资产质量较差、抗风性能力较弱的农贷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兼并
重组等方式,引进新股东和新的管理团队。实施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的农贷公司,
新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最高可放宽至60%。
二、适当放宽农贷公司业务经营限制
4、自2015年1月1日起,农贷公司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可放宽至省辖市。
5、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放开贷款利率管制政策变化,引导鼓励农贷公司开
展“小额、分散”贷款,对小贷公司实行差别化指导利率。自2015年1月1日
起,农贷公司单笔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
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单笔50万元以上贷款的平均年化利率(按加权平均方式
计算)不超过18%,最高年化利率不得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
三、鼓励农贷公司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6、支持农贷公司采用债转股形式处置不良资产,不断提高农贷公司信贷资
产质量,增强多元化融资能力。允许农贷公司按不良贷款总额30%的比例实施债
转股。农贷公司应在完成债转股相关变更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辖市金融办备
案,并做好公开信息披露工作。
7、支持股东有意愿的农贷公司试点开展不良信贷资产打包转让。借鉴资产
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方法,探索开展不良信贷资产打包转让试点,支持有
实力的大股东回购、农贷公司受托清收不良资产,降低农贷公司账面不良率,提
高资产质量和运行能力。
8、引导支持农贷公司不良信贷资产在省内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
四、鼓励农贷公司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9、支持符合条件的农贷公司开展现金池调剂、应付款保函、开鑫贷、小微
企业私募债等创新业务。
10、鼓励农贷公司开展小微贷业务。坚持小额分散经营理念,通过引入微贷
技术、改进信贷流程、提高风控能力,深入拓展域内小微贷市场,大力发展小额
消费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提高农贷公司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和市场竞争能
力。
11、探索发展“小贷卡”业务。坚持服务小微、风险可控的原则,支持江苏
银行联合金创公司、金农公司发行“小贷卡”,综合发挥多方优势,支持优质农
贷公司探索发展小贷卡业务。
五、进一步规范对农贷公司的监督管理
12、调整完善农贷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重点调整“跨区经营”、“利率水
平”打分规则,提高资产质量类指标比重,增加担保业务指标等。调整后的评级
体系应兼顾政策性和市场性,重在引导农贷公司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体现农贷公
司资产质量和经营能力。修改后的《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另行下发。
13、调整董事长约谈程序。农贷公司筹建期和股权变更时的董事长约谈事项,
下放至省辖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应组织拟任董事长进行任职资格考察和约谈,并
将约谈记录随申请材料一并报省金融办。
14、全面加强真实性检查。为防范农贷公司表外业务风险,推动农贷公司健
康可持续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农贷公司担保业务须逐笔录入业务系统,
对信息录入不完整、不真实的农贷公司,将予以降级处罚。各级金融办应进一步
加大真实性监管力度,抓好年度审计、监管评级、现场非现场检查工作,严肃查
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
15、支持农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和公开信息披露。充分利用省金农公司系统
信息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贷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降低信贷交易
成本,提高农贷公司运行质量。支持各地试点开展农贷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在改进行业监管方式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农贷公司自律意识,
促进农贷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调整内容
一、调整经营业务及监督管理要求
1、放宽大股东持股比例。沪深主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大型企业或地方
政府投资平台等综合实力强的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科贷公司,且具备出资能
力、具有服务科技创新意愿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可放宽至60%。持牌
金融机构、省内排名前5位或国内排名前20位的大型创投企业设立科贷公司,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可放宽至80%;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100%。资
本享受内资同等待遇。
2、降低注册资本金标准。为适应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科贷公司最
低注册资本金调整为:苏南为1亿元人民币,苏中为7500万元人民币,苏北为
6000万元人民币。
3、调整指导利率。科贷公司单户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
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单户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平均年化利
率(按加权平均方式计算)不超过18%;单笔贷款最高利率不得高于同期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的4倍。
4、放宽经营区域范围。对监管评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科贷公司,经报
省金融办备案后,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同时,允许评级达到AA级的
科贷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地点应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等科技资源密集地
区,并经所在市、县金融办同意。
5、放宽创投业务比例。科贷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总金额最高可达资本净
额的50%。
6、鼓励科贷公司业务创新。科贷公司可参照执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政策调整内容》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相关政策,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7、调整董事长约谈程序。科贷公司筹建期和股权变更时的董事长约谈事项,
下放至省辖市金融办。市金融办组织的拟任董事长约谈记录随申报材料一并报省
金融办。
8、提高真实性监管要求。科贷公司向全省小贷公司监管系统提供的数据应
真实可靠,融资性担保业务等或有负债业务应全面录入监管系统。对于信息报送
不真实、数据达不到真实性要求的科贷公司,监管评级予以降级处理,对于查实
的作假行为坚决予以处罚。科贷公司应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防范贷款管理中
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支持各地试点建立科贷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提高科贷公
司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二、开展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9、为推动我省互联网金融业创新发展,省金融办决定开展互联网科技小额
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互联网科贷公司”)试点。互联网科贷公司是指由电子商务
平台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公司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运用互联网平台和
技术,线上线下开展小额贷款、创业投资、融资性担保及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0、互联网科贷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股权可适度集中,对于
交易额等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排名前20位的电子商务平台,主发起人及其关联
方持股比例可放宽至100%。互联网科贷公司应设立在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园区),或者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
11、互联网科贷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为电子商务平台成员、客户提供供应链金
融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发放贷款、创业投资、融资性担保、代理金融机构业务,
以及省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可沿本电子商务平台业务跨出我省。
12、互联网科贷公司用于支持主发起人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
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贷款余额
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
重不低于70%。
13、互联网科贷公司应发挥互联网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选择适合互
联网特性的小额贷款产品开展业务,并围绕用户体验开发新产品。建立能提供咨
询、授信、放款、查询和投诉服务的在线业务系统,探索以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
开展客户服务,开展移动互联网、手机贷款等金融业务。应使用大数据、云计算
等技术,建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信用评价体系,提高风险识别、防范和控制水
平。应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数据备份、应急处置预案以及
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有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平台安全,技术负责
人应有5年以上计算机网络工作经历。
14、除上述内容外,互联网科贷公司参照执行科贷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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