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中“违法所得”思考
作者:江海洋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17期
摘要:行政执法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一直是长期困扰行政执法的一个难题,从对辐射安
全环境行政执法中“没收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应注意问题谈些看法。
关键词:违法所得;环境;执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7-0155-01
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条、第57条,《电磁辐射环境保
护管理办法》第27条、第30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2条等都
均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形式,但上述法律法规均未对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给出解释
或是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是许多现行法律中的罚种,《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行
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但什么是违法所得?如何界定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否
需要听证?
1违法所得的概念
在《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对“没收违法所得”有个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
规,将行为人的违法所获得的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只有对那些为谋取
非法收入而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及组织才可以实行这种处罚。
2对违法所得的认定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的把握尺度。目
前对“没收违法所得”大致有以下几种认定:违法所得就是非法所得;违法所得是非法所得加上
生产加工成本;违法所得包括成本和利润;违法所得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违法
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违法所得是售出价格和购买价格的差价;违法所得是指从
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个人认为环境执法中,首先考虑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且对国家、社会和消
费者或是环境造成危害,如果是则以其全部违法收入作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
为的全部实际收入,因此,我们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重点考虑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最终以是否“违法”为原则,来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
3“没收违法所得”是否需要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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