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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生产处罚适用法律法规
一、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
1.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
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拒不执
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
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
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
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
政府实施关闭。
2.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
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
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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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对煤矿
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
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
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
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二、非法煤矿非法生产
1.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
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
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
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
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
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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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
政府报告。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
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排除隐患: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
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
模的;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
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
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对煤矿
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
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
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
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2.依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
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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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4.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处罚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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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31 23:17: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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