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0年第2期
商SHAGYE业经
(总第522期)JIGJI济
o.2,2020
Totalo.522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分析与思考
高铭远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业态发展迅猛,它既有技术支撑又有金融的本质属性,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多元
化、受众广及风险大等特点。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
,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
融业务存在矛盾,使互联网金融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为了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可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推
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管控成效
,促进该行业的可持
续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
;法律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0)02-0180-03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
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
。如果法律风险爆
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发的领域涉及到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
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
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三)爆发点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各类风险均通过法律风险呈
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
现,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
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
键,风险的出现会引发利益失衡,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导
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
致法律风险。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
金融机构出现
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
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可称之为操作风险。而站在消费
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
者角度,个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隐私权被侵害
,涉及
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
、效率高、多元化与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可将其归纳到法律风险的
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
范畴[1]。
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中的不足
及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
,需受到立法机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
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远快于我国金融法律的出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
、安全风险、特殊
台效率,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
,影
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法
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
律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
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市场监管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对金
(一)落脚点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的了解,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息,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我国
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大部分支付宝与余额宝用户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担保公
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
,保障消费者
司;且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问题,
一
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金融产品的正常使用,严
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重时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
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2.缺乏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权众筹
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业务较受欢迎,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认可该模式,
可将其
(二)隐患点认定为。同时,网络银行的开通是否需营业执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照、网络银行的监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
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
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
定,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由此可见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
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
在严重的市场中准入机制缺位问题,
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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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
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所
以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与互联网金融
业务存在矛盾
。
在《商业银行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
支付存在矛盾。该法律指出,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
券、信托与保险等行业的服务项目,且上述三个领域需分
行经营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其业务涉及到证券、
信托与保险,这与《商业银行法
》相悖。同时,在“一行两
会”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业标准与准入机
制等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
在《担保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理财存
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担保方式包括买卖、货物运输等传
统形式,虽然融资理财也属于网络买卖服务
,但《担保法》
中并未提及服务双方的担保责任与义务,易引发融资风
险。例如,在P2P业务中,某平台提出会为融资人提供本
金保障,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
该平台的风险备用金出
现问题,则融资人的损失不到承担主体[2]。
在《证券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资金存
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证券包括债券
、股票、投资基金等
类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并未纳入《证券法》中的
众筹资金,极易引发案件
。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虽然政府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修订了《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具体司法
解释与操作细则,并未涉及;针对互联网用户面临的隐私
权与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侵害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了网络
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法规,但并未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
针对互联网刑事案件,政府部门修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