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互联网企业间恶性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

更新时间:2024-11-08 11:01: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杭州 限行)

建立互联网企业间恶性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王冰

来源:《文天地》2011年第08期

腾讯与360“打架”事件终于快要尘埃落定了。当该事件结束后给我们留下的是深深地思

考。本文通过近期发生在互联网企业间的典型案例,试分析其的特点并对规制企业间的竞争行

为提出一些建议。

一、互联网企业间恶性竞争行为表现

恶性竞争行为,是指公司或者个人运用远低于行业平均的价格来进行卖出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或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利润的行为。通常比较容易出现恶性竞争的行业,大部分属

于那些门槛不高、企业多、行业集中度低且市场需求大的行业。而网路恶性竞争行为则是指在

网络的环境下利用不正当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破坏网络的正常商业秩序的行

为。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形式,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高技术性密切关联,利用信息技术实

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利用互联网快速散播的虚假信息,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

意评价行为等,都成为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值得社会各方的关注和警惕。

二、网络恶性竞争中法律规定暴露的不足

如今,网络恶性竞争行为大部分涉及相似域名、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厂品、网页被抄袭、

模仿、克隆等侵权民事纠纷。因为,现有法律对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规范不是很明确,使很多

部法律法规虽涉及其中,但监管的力度不足。

(一)行业标准不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缺失

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信息平台,而传统的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只局限于法律出台

的国家范围内;受管辖的地区又只限于网站或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注册登记所在地,还有施侵

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或计算机终端设备的所在地。致使在腾讯与360公司的争论中,双方打着

保护用户的幌子,破坏行业规则,争夺数以亿计的杀毒软件和网络安全市场。

(二)维护的主体不全面

现在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针对盈利性质的机构、法人等等,它的作用是规范经营者的商业

行为。在目前网络环境中进行电子商务或盈利性质的网站是很难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一些公

益性的网站是否沿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或者是民用的有关法规来进行规范,对此我国法律都没

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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