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别人博客里原创的文章复制到自己QQ空间犯法吗?
不必担心。你的行为确实是犯法,但是你不会受到什么实质的惩罚的。首先,你复制那个不
是用于商业目的,其次,你复制这篇文章也没给作者带来什么精神或者物质上的损失。即便
那个作者不爽,你把它删掉就行了。
如果你这篇文章涉及到那个作者的个人隐私或者给他造成物质的损失,那你就真的有麻烦
了。
著作权法第22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
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
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
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
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
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
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
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21:48: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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