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更新时间:2024-12-26 13:20: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买卖外汇)

“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根据《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2017年4月10日报送)》,“互联网+”行业主要法律法

规和产业政策如下: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

年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

定》修订),该办法是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基本法,主要规范互联

网信息服务相关主体和行为。该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

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

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

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

务院第468号令),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该条例完善和细化了《著作权法》对网络著

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较明确地规定了权利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

和使用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该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

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

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

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被禁止。

(3)《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

转变的若干意见》

2010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0】45

号),提出“支持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

资产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广告公司上市融资,优先推动科技型、

创新型广告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和“支持和引导互联网、移动网、楼

宇视频等新兴媒体发挥自身优势,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提升广告

策划、创意、制作水平,拓展广告业务新增长点”的重要指导意见。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发布、2013年修正的《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科技服务业”中的“在线数据与

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

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和“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

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被列为鼓励类产业。

(5)《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

指导目录》(2016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1号公告),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中的“1.2.2“互联网+”应用服务”属于战

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

(6)《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3】32号)。该意见提出,到2015年,我国信息

消费规模超过3.2万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带动相关行业新增产

出超过1.2万亿元,其中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消费规模达到2.4万

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基于电子商务、云计算等信息平台的消费

快速增长,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8万亿元,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3

万亿元。

(7)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

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这是中央政府在深刻认识

和准确把握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立足国情、统筹全局,对互联

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将“互联网

+”提升至国家行动的战略高度,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该《指导意见》提出: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

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

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

服务的重要手段,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

成。到2025年,“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

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行动计划(2015-2018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工业和

信息化部于2015年11月25日下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行动计划

(2015-2018年)》(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该行动计划指

出: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中的平台作用(即“两化

融合”),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促进信息通信技术向制造

业各领域环节渗透,推动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变革。到2018年,互

联网与制造业融合进一步深化,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显著提高。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成为引领企业管理组织变革、培育新型

能力的重要途径。

(9)《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

2016年7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

化发展战略纲要》。该纲要指出:坚持走中国特信息化发展道路,

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建设网络强国,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信息技

术应用不断深化,“互联网+”异军突起,经济社会数字化网络化转

型步伐加快,网络空间正能量进一步汇聚增强,信息化在现代化建设

全局中引领作用日益凸显。到2020年,重点行业数字化、网络化、

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网络化协同创新体系全面形成,电子政务支撑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实有力,信息化成为驱动现代化建

设的先导力量。

(10)《“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2016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数字创意被列为“十三五”国

家五大产值规模10万亿元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该规划提出:

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和

人工智能等技术向各行业全面融合渗透,构建万物互联、融合创新、

智能协同、安全可控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到2020年,力争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薄弱环节实现系统性突破,总产值规模超过

12万亿元。

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

发展,培育“互联网+”生态体系。鼓励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推动生产、

管理和营销模式变革,重塑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加快形成新的

生产和流通交换模式。推动数字创意在电子商务、社交网络中的应用,

发展虚拟现实购物、社交电商、“粉丝经济”等营销新模式。

(11)《“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2016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

发〔2016〕73号)。该规划旨在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

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是“十三五”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该规划提出:

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互联网深度广泛应用,带动生产模式和

组织模式变革,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产业发展形

态。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众创、众包、众扶和众筹,推进产业组织、

商业模式、供应链创新。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

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

推动服务型制造发展,开展个性化定制、按需设计、众包设计等服务,

创新生产制造和经营销售环节,提供网络化协同制造、全生命周期管

理等业务。

3、行业管理体制及行业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

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

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

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

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正对各国

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

作为新兴行业,互联网行业的监管法律法规尚处于逐步建立健全的过

程中。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已经在全球形成比较优势,立法和监管

的主旨均为保障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行业目前出台的法规和产业政策,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

为公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特别是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6年发布的《“十

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工信部、各地政府贯彻

落实国家“互联网+”战略部署制定的细化措施,将大力推进互联网

与传统行业的融合进程,进而为本公司的快速发展开拓了广阔的市场

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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