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

更新时间:2024-11-06 21:42: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舅舅和外甥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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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可删)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1)

通过这个学期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我有了很多收获,中国

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要想学好法学,比不必不可少的是了

解它的历史,他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而

较之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中国法制史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

支,属专门史,因而较之一般的历史学尤为深邃。因此决定了研

究中国法制史不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识还需具备法学的功底,

因而是一门艰深的学问。从古到今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代有人

出,相关的文献、著作汗牛充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

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

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

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法制史是非常复杂的、深邃

的,不能简单化。恩格斯曾经说过:ldquo;历史好像是一个圆,

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rdquo;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

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

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

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没,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

般规律和特殊规律。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

说,ldquo;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rdquo;是法律制度演进

的主旋律。

也许我对这中国法制史的了解还不够透彻,也许还不能上升

到一个高度去了解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

流逝,中国法制史会更清晰的印在我的脑海,并会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逐步发展和完善。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2)

通过本人认真地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全部课程,让我懂得中国

法制史课程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

中国法制史课程讲述的是我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

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以及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同时,更

让我认识到学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为学好其他部门法打下坚实的

历史知识基础。每一个部门法学都有各自的历史源流,作为法学

专业的学生,如果只了解现行的各部门法学,而不知其历史发展

的来龙去脉,应该说这是一个极大的缺憾。学习中国法制史,就

是要为学好其他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通过中国法制史

的学习,可以了解中国历史上具体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从而

有利于加深对一些抽象法学命题的理解。同时,对我们研究现行

法中的一些问题,能够进一步开阔思路,得到启迪。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了解中国的法律文化。通过中

国法制史学习,使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法律对人民

所规定的权利是不同。如不管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在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民都不能当家作主,在法律面前也不能

人人平等的,有些人还享有特权,比如,在奴隶社会奴隶不是权

利主体,而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是会说话的工具,法律允许奴

隶主可以将他们随意买卖、赠予。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律

强调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权主义,人民是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

法制是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人民大众意志的体现,它代表着广大

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所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优越性。

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从中受到教育,了解爱国与守法是

统一的,从而增强自觉遵守法律的观念。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为我们提供以资借鉴的法制历

史资源。我国是一个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又是一个法律文化没

有中断的国家,法学遗产非常丰富。这些遗产有许多对于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和完善现行法制可资借鉴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中受到

启迪。同时,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也可以让我们除去一些糟

粕,避免今后在工作中犯同样的错误。

总之,中国法制史课程是法学学科的一门基础课。通过学习

中国法制史,不仅可以让我们增加法学基本常识,了解中国传统

法律文化,而且提供给我们以资借鉴的法制历史资源。为此,我

们必须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重温与

反思历史上的法制建设,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和借鉴。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3)

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

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

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

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

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

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

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

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

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

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

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

西晋的ldquo;准五服以制罪rdquo;,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

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

成了ldquo;一准乎礼rdquo;的《唐律疏议》。

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

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

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ldquo;诸法合体,民

刑不分rdquo;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

儒家精神。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4)

中国法制史的进程反应出了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通过对法

制史的学习联想现在的社会生活,可以看出法律对一个国家的发

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从我国第一个国家的产生到今天的社会主义

社会,法律也一直延续至今,通过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不断

地建立健全和完善,从一个国家的法律不难看出一个国家的社会

水平。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曾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伴

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开始的,而国家的萌芽也在这一时期

产生。夏朝是我国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ldquo;启rdquo;是

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他通过暴力夺得政权后,我国便进入了阶

级社会,其标志就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而法律也是

在这一时期产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

习惯渐渐无力调整和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

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便产生了。夏朝建立了国

家制定了法律但法律多不成形,夏朝的奴隶主用神权法对奴隶进

行欺骗。商朝全部继承了神权法思想,并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

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商朝的审判通过占卜求神问天,在一定

的程度上说占卜的官吏拥有了一定的司法权。而到了西周,其政

治制度更加完善,西周是宗法奴隶制国家,各级政权机构与宗法

制度相结合,使国家的政权与宗族权利融为一体,构建了从中央

到地方一整套的ldquo;家国相通rdquo;的统治网络,有力的维

护了西周的统治。

这一时期所创造的治国经验,对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深刻

持久的影响。春秋时期打破了古代传统秘密法的状态,首次出现

了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现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为叔向责难

提供了依据,其次打破了ldquo;刑不上大夫rdquo;的传统观念,

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所起的作用。商鞅变法又是我

国法制史进程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主要内容是:①废除井田制,

承认土地私有,准许土地自由买卖;②按军功授爵,废除奴隶主

贵族世袭特权;③建立县制,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全国设

三十一个县,由国君直接派官吏管理,强迫人民编成ldquo;伍

rdquo;、ldquo;什rdquo;,由国家统一控制;④奖励耕织,生产

多的可免徭役,鼓励发展生产。影响:经过商鞅变法,秦国封建

经济得到发展,逐渐成国七个诸侯国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为秦统

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到了公元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第一

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在秦朝皇帝是一种制度,皇帝掌

握最高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

郡县制度。

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虽然学习的时间短,内容比较浅显,

但通过法制史的学习不难看出,法律的产生是为了服务于国家的

社会管理,随着国家的建立,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阶级矛盾

的不断扩大,统治者为了能够更好地统治国家而出台完善法律用

于社会管理和化解日益扩大的阶级纠纷矛盾,而管理国家的各种

机构和行政单位也由此而产生。从国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从而

发展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的法制史走过了一个漫长的历

史过程,通过对不同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学习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

社会文化发展水平,通过法制史的学习是一个很好的学习认识中

国历史的手段,而认识了解历史也不能忽略了对中国法制史的研

究与学习。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

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

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

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

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

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

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

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

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

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ldquo;糟

粕大于精华rdquo;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

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

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

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

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

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

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

末,受法律虚无主义、ldquo;阶级斗争为纲rdquo;等左的思想

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

受到全面的否定。ldquo;_rdquo;中,ldquo;四人帮rdquo;为篡

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

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

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

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

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

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

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

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

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

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ldquo;以论代史rdquo;研究方

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

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

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

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

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

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

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

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

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

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

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

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

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

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

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

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

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

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

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

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

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

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

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

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

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

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

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

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

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

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

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

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

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

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

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

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

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

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

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

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

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

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

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

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

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

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

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

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

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

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

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

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ldquo;律rdquo;是有关犯罪与刑罚

的规定,ldquo;令rdquo;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

命令,ldquo;格rdquo;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

的汇编,ldquo;式rdquo;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

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

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

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

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

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

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

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

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

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

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

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

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

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

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

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

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

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

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

《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

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

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

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

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

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

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

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

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

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

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

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

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

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

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

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

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

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

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

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

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

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

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

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

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

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

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

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

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

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ldquo;里甲

法rdquo;、ldquo;保甲法rdquo;,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

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

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

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

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

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

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

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

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

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

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

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

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

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

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

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

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

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

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ldquo;以事制例rdquo;、ldquo;条

例浩繁rdquo;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

按照ldquo;例以补律rdquo;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

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

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

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

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

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

发展史,从总体上说,ldquo;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rdquo;

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

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

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

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

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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