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学研究概述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0: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榆林市经济适用房)

Y0UNG青年与社会 科教论坛 

立法语言学研究概述 

朱振华 

(云南大学留学生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摘要:立法语言学是应用语言学和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要范畴,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深入探讨立法语言研究的概况。 

关键词:立法语言学;研究概述 

、国际立法语言的研究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文章或著作对国际立法语言进行研究 

和梳理。可以说对国际立法语言研究是立法研究的薄弱环节。 

国际立法语言的研究始于成文法典的出现。法律其实就 

是法学原理和法律规范的语言展现。因此,不管从习惯法还 

是自然法的视角,成文法都是立法语言研究的集中体现。《汉 

摩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是 

具有浓厚宗教性质的宗教法,其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根据宗教 

教义。法律规范、宗教规范、伦理道德不分。在立法语言范 

式上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城邦制的 

希腊,商业经济发达,私法发达,后来的《罗马法》从其成 

文法中继承了自然法思想。罗马法时期,法学家开始解答法 

律的疑难问题并通过著述解释法律。中世纪是教会法的时期, 

教会学者对法律语言和宗教教义进行研究,对神学法典进行 

编纂,使法律神学的地位得到巩固。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发 

展。出现了“罗马法的复兴”,先后形成注释法学派和评论 

法学派,对罗马法进行研究。并在英国出现普通法和判例法。 

这段时期的法律语言尚未被人们所认识,而是作为法律文本 

的一部分进行研究,是孕育在法律研究的母体中的。 

近代从文艺复兴开始,学者开始重视法律语言的研究, 

法律语言从法律的母体中独立出来。但丁(Dante ̄ighiefi) 

曾在《论俗语》中指出法庭的语言是“准确的、经过权衡斟 

酌的”,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曾对立法语言进 

行研究“法律的体裁应该简明扼要;法律用语应该准确无歧 

义,法律不要精微玄奥。”(何勤华、贺卫方2006)法国拿 

破仑法典德国德意志法典都不仅是法典的典范,也是法律语 

言研究的体现。拿破仑法典以立法语言的准确简明为特征, 

德意志法典则以立法语言规范严谨为特点。 

现代国际立法语言研究多从立法起草的角度来建构立法 

语言学体系。(陈炯2005)埃佛尔斯汀(Everstine)的《立 

法案的标题》(1948),密勒(George JohoMiller)的《论法 

的风格》,罗伯特.c.迪克(Robert.C.Dick)《法的起草》(1972), 

亨利.惠霍芬(HerryWeihofen)的《法的起草风格》(1980) 

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里德.狄克逊(Reed Dickerson), 

他一生重视立法起草研究,把立法语言作为立法技术的一部 

分,始终不渝地与轻视立法起草技术的错误倾向作斗争。其 

代表作是《立法起草》和《法律起草基本原理》。在《立法 

起草》中,他从起草角探讨立法语言,如标题的确立,法律 

文本各部分的安排,立法文本,立法文句的组织,累赘与冗 

长,定义、条件和要求等,几乎涉及立法起草中有关语言的 

各个方面。布林克认为每一种法律理论直接或间接依赖一种 

语义学理论,而法律实证主义依赖的语义学理论是错误的。 

他认为一种正确的语义理论表明意义——或至少指称——并 

不依赖于使用者关于语词的信念,而取决于对象的特征或与 

这个语词相符的对象分类。(布莱恩 比克斯2007) 

国际现代立法语言研究沿袭了其注重实践的法律语言研 

究的思路,从操作性的起草角度对立法语言展开研究,是其 

116 2013.VOL.513.N0.3 

主要特点。 

二、中国立法语言的研究 

综观法律语言学演变的过程,法律语言学活动是从立法 

领域开始的。这与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注重立法活动和立法 

语言研究有关。(李振宇2007)从中国第一部法律学著作《法 

经》算起,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法者, 

天下之公,所以辅乎治也;律者,历代之典,所以行乎法也。 

故自昔国家为治者,必立一代之法,立法者必制一定之律。” 

中国立法语言的研究最初集中于对法律术语的研究,先 

秦时期,从名家的“名实之辨”可以看出,在追求名实一致 

的同时,还体现了立法语言即法律文本语言的通俗性和可理 

解性的原则。秦汉时期的《说文解字》、《释名》中均有对 

法律术语的解释。gO-or法语言的自发性研究在此时开始出现。 

至唐代出现《唐律疏议》,该书对唐律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详 

细的阐释,是一部法律注释学巨著,在当时“自是断狱者皆 

引疏分析之”。从立法语言的角度考虑,则对立法的词语、 

条款、篇章进行来研究,只是这种分析是自发的,而非自觉 

的。宋代《宋刑统》沿袭了《唐律疏议》的法律注释,另一 

部法律著作《律附音义》则是一部较为深入的立法语言研究 

著作,其中“律音义”部分对七百五十二个字、词、短语做 

了注释和解析。(何勤华2006)明清时期,注重立法的简明, 

强调立法应当因时而变。明代由《大明律》到《大诰》到《问 

刑条例》到《大明会典》。立法不断适应Et益变化发展的社 

会生活。明丘溶指出“立法贵乎下人尽知,则天下不敢犯耳。” 

明清时期出现大量对法律语言进行研究的著作,有立意于注 

释律例条文、疏解律意的释本,如《律例笺释》、《读律琐 

言》等,有立意于考竞源流沿革变化的考证类释本,如《律 

解辨疑》、《读律存疑》等。中国的传统的立法语言研究多 

体现于成文法典的编纂中,后期逐渐出现对法律语言的研究, 

但也是存于对法律文本的注释研究中。 

中国近代的法律语言研究包括立法语言研究是从引进借 

鉴中开始的。引进的方式多种多样,杂志、译著、聘请国外 

法学者、法学留学。其中最直接的方式是杂志和译著。最早 

的杂志是普鲁士传教士郭守腊(K.F.A.Gutzlaff)的《东西洋考 

每月统纪传》。中国人最早创办的政法类刊物则是《译书汇 

编》。著作则有《万国公法》等,以及大量法律成文法的翻 

译。1902年清廷下诏: “著派沈家本、吴廷芳,将一切现行 

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 

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当代民法学家梅仲协指出中华 

民国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 

之三四,而法、日、苏俄成规,亦撷取一二”(参见封丽霞 

2002)。中国近代的立法语言研究则是从部门法的分立及立 

法和司法的分立开始的,从清末的修宪开始,商律、民律、 

著作权律、民事诉讼律等部门法分立,司法独立、三权分立 

在近代业得到实现,这使得立法得以独立,而立法语言也获 

得了独立的身份。 

在立法语言词汇引进方面,1900年左右法律专业词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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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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