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初阶》名词解释
导论
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是一
门社会科学。
2、法理学: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
揭示法律的基本理论。
一、法学历史
1、法家: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并存在的,以政治活动家为主要代表人物,
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强调“缘法而治”、和“依法治国”,并发动了一
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
2、罗马法学家集团:早在公元前4世纪至3世纪中叶,罗马法学就已经形成了。公
元前27年,奥古斯都建立元首制至公元284年戴克里被拥为帝为止称为罗马法学
“古典时期”。正是在这个时期形成了罗马法学家集团。罗马法学家在立法、司
法、执法等方面显示了自己的特殊作用。起初,法学家只是对法律作些解释,进行
咨询,编撰合法证书,解答疑难问题,指导起诉,以补法律之不足。到了奥
古斯都统治时期,法学家有了“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而且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
力,法院必须遵循。
3、哲理法学派:哲理法学派是对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包括
的法律思想的通称。哲理法学派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它
综合了各家之说,提出了哲理法学派一个高丁人性且乂包含人性的精神实体,其核
心即意志自由。在研究方法上,哲理法学派提出了一套概念分析的辩证思维方法,
促使法理学进入了一个注重综合分析的发展阶段。哲理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康
德和黑格尔。
4、社会学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是指把法当作一种社会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
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
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5、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
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
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三、法学体系
1、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有可称为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科学组
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2、理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的共同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科学。
3、比较法学:比较法学通常乂称为比较法。可以理解为采用比较方法研究不同
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一门法学分支科学。
五、法律的概念
1、漉:古同法”。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部说: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所以具有法的意思,也是中国古代最早明文记载
表示法律含义的字之一。
2、法律:法律是人们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它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
届于社会规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即规范性和概括
性。
3、法律本质:是相对于法律的外在特征而言的,是对法律的内在届性的解释,它常
常表现为一种“法律是什么”的提问。
4、法律的规范性:所谓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而具有的,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
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的届性。
5、法律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强制作用(5)
教育作用
六、法律起源和法律发展
1、法律发展:法律产生以后从低级向高级阶级有规律的进步,就是法律发展。
2、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3、法律现代化:法律现代化作为社会现代化系统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社会现代
化理论相适应,它是指一国法律伴随改过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领域的现代化变革
而出现的、以某些特征为显著标志的、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的深刻变革过程。
七、法律渊源和法律分类
1、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乂称法源。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
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乂称制定法。其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发典。
(2)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它包括
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3、实体法和程序法:
(1)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
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2)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
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和立法程序法等。
4、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公法一般包括宪法、
行政法、刑法、程序法、国际法,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
三类法——社会法的存在,如劳动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社会法既保护
公共利益同时也维护私人利益。
5、一般法和特别法:
(1)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地域、一般时间生效的法律。
(2)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特定的时间生效的法
律。
八、法律结构和法律效力
1、法律结构:是指由各个必备的法律要素有机构成的法律系统。
2、法律原则:
(1)静态意义:法律原则是法律中能够作为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来源与基础的
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
(2)动态意义:法律原则是指导规则的创制以及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中作为法律解释
与法律推理依据的准则。
3、法律效力:法律效力通常指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律对其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遍的支配性力量。
4、法律溯及力:法律溯及力乂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是否可以适用其
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
九、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1、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
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2、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届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3、法律的内资激励:(1)认同感是内资激励的基础。(2)义务感作为人们的一种
内心要求也会对人的行为产生一种自觉的精神动力,使之心甘情愿付出一定代价。
十、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主体之间具体行为的法律相关性。
2、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3、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是由违反第一性的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的
义务。通常是针对特殊主体设定的,具体是指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
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
十一、法系
1、法系:是指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若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大陆法系:也称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
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
的总称。
3、英美法系:乂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
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与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律
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20:51: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4986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