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讲义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1章民法绪论
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
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
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
法的Jus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
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
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我
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
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一直到
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
律,改订律例。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
者帮助起草民法典。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
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但这一
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民
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现看一下大陆法系。大陆法
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
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一个规范
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
典。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
的方法三编。第一编的内容是关于人格、身份和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第
二编是关于所有权和其他各种物权的规范;第三编是关于取得财产的方法
的规范,如合同、继承、时效、抵押权的实现、侵权救济等等。大陆法系
民法体系的另一种类型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五编式的结构体系,又称为潘德
克顿式,即法典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
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系的民法不是以法典的形
式表现的,不存在一个逻辑体系,而是表现为不成文的判例法制度,判例
法是由法院创制的,是法官的法。判例法规则不是建立在概念和逻辑的基
础上,而是从许多判决先例记录的事实中整理出来,以文字形式加以表
现,适用于新的案件。
民法学的体系:民法学的体系一般与本国现行的民法体系是一致的。
我国尚无成文的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学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主线,参考其
他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形成的。我国民法学的体系主
要由以下部分构成: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和侵
权行为。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为民法的法源,是指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
法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是指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实质意义民法的存
在形式。具体地说,就是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可以作为裁判根据的法律规
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因不同的法系而有所不同。
这里有一对概念,即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所谓成文法是指法典和成文
的单行法。不成文法是指习惯法和判例法。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成文法
主义,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法典、成文的特别法和附属的单行的法规,习惯
法和判例法起补充作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不成文法主义,判例法是
基本的法源,成文法起补充作用。成文法主义的优点是法律的统一性、稳
定性和法律规范内容的明确性,缺点在于法律的内容僵化,不适应社会生
活的变化;不成文法主义的优点是法律保持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的弹性,缺
点在于法律的内容复杂,大多数普通的社会公众不易了解和掌握。我国大
陆及台湾、澳门地区属成文法主义,香港属不成文法主义。
我国民法的法源:
一、立法
1.民法通则。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是民法最主要的法源,居于民
事基本法的地位。我国尚无民法典,民法通则就居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也不同于民法典的总则编。它包括九章156条。九
章分别是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
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2.民事单行法。相对于民事基本法而言,民事单行法属于民事特别
法,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破
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知识产权法等。
3.民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行政法规。
4.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范,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规定,也包含了一些民事规范。
二、民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即规章,不属于法律。人民法院可
以参照适用。
三、有权解释。
有解释权的机关对民事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也构成民法的渊源。最
重要的是的司法解释。
四、习惯法。成文法不可能对社会生活中的所有事项都进行明确的规
定,在某些情况下,在某特定地区通行的习惯也可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但是习惯的适用应当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且要经过特定的程序
批准。
五、判例法。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没有正式承认判例法的法律渊源
地位,但在实质上判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法律渊源的作用。
六、法理。法理在日本民法中成为条理,奥地利民法称为自然的法原
理,意大利民法称为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自民法的法律精神演绎而出的一
般法律原则,是作为实定法基础的价值体系。法理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充法
律及习惯法的不足,使司法者享有相当于立法者的部分权力,寻求就疑难
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则,以实现公平正义,调和社会生活中相对立的各种利
益。
七、学说。学说是指研究法律的学者对成文法的阐释、对习惯法的认
知及对法理的探究所表示的意见。学说代表学者个人的意见,不能直接发
生法律效力。但近年来法官在疑难案件的处理上,非常重视学者的意见。
有时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法院还要主动征求知名学者的意见。因此,学
说也间接上具有了法律拘束力。
判例法、法理、学说在形式上不是我国民法的正式渊源,但在实质上
发挥着法律渊源的功能。
六.民法的效力及适用范围
民法具有支配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但这种效力受到空间、时间和适
用对象的限制。
民法首先有空间的限制,称为民法效力的地域范围或者说民法在空间
上的效力。任何民法其所支配的法律关系的地域范围都是有限的。民法在
空间上的效力,一般遵循主权原则,原则上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但根据
国际法,有时也有例外。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除有地域的限制之外,还有时间的限制。没有任何法律是永远固
定不变的。德国的法学家萨维尼曾说过:“任何一种需要裁判的法律关系必
然源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总是与或远或近的过去相连。由于在法律关系
产生之后与现时的间隔中,实在法可能会发生变化,我们就要确定应采用
何种法律规则来支配这种法律关系。”民法在时间上的限制称为民法效力的
时间范围,也称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民法的生
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及民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情况是公
布后一段时间后生效。民法的失效时间有三种情况:一是新法明文规定旧
法的失效时间;二是新法优于旧法,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三是
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是指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法律是没有溯及
力的,这称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法律才有溯及力。
民法的效力范围不是完全以地域为标准,还有属人的问题。一国法律
的效力适用于哪些范围的人,有两种做法: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属人主
义是指凡有一国国籍的人不论身在何处,均适用本国法;属地主义是指凡
身处于一国领域内的人不论国籍如何,均受所在国法律的支配。前者是国
家行使人民主权的结果;后者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结果。我国民法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