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学术交流Jun.,2009
总第183期第6期AcademicExchangeSerialo.183o.6
法律语言学研究综观
李诗芳
(哈尔滨师范大学西语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要]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律语言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我们首先概述
法律语言学的兴起,总结出国内外界定法律语言学研究对象的三种学术观点(即法律属性、语言和
法律的关系、法律语言的研究素材三个不同的研究立足点),综述法律语言学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多
元的学术视角即综合运用修辞学、逻辑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与方法,厘清国内外法律语
言学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语料和研究条件等方面的差异。最后,从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建
构、研究方法、实践与应用等方面展望中国法律语言学未来的发展趋势。法律语言学综观研究旨
在帮助国内法律语言研究者和语言学学者了解法律语言的研究状况,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法律语言
研究的最新成果,加速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步伐。
[关键词]法律语言学;研究对象和方法;中外研究差异
[中图分类号]D90-0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09)06-0069-04
近年来,法律语言学研究异军突起,成为语言研究的一个新领域。这门相对独立的新兴学科,虽然
历史较短但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本文将对法律语言学的兴起、研究对象和方法、发展趋势及
国内外法律语言研究的差异等方面进行综述,以便国内的法律语言研究者和语言学学者了解法律语言
的研究状况,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法律语言研究的最新成果,加速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进程。
一、法律语言学的兴起
20世纪90年代,随着语言学研究和法学研究的深入以及各学科间的交叉渗透,语言学和法学相结
合孕育而产生了法律语言学(ForensicLinguistics)。然而,对于什么是法律语言学,学术界尚未有统一
的定论。研究资料显示,法律语言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语言学是指语言学在法律
领域的应用研究,尤其是在各种法律事务中的具体应用,即运用语言学分析方法调查涉及语言证据的案
件[1]。广义的法律语言学,包括一切跟法律和语言交叉领域有关的基础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其
研究的对象是各种法律事务中的语言,即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中的语言。
一般认为,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而得到国际学术界的承认有三个标志:一是1991
年在英国约克郡成立的/国际法律语音协会0(TheInternationalAssociationforForensicPhonetics,
IAFP);二是英国伯明翰大学成立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0(The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Forensic
Linguists,IAFL)。三是1994年,由上述两个专业学术机构共同组织创办的会刊5法律语言学)言语、语
言与法律国际杂志6(ForensicLinguistics)TheInternationalJournalofSpeech,LanguageandtheLaw)。
二、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家和语言学家从不同的视角界定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综合分析可归纳为三个研究视点:要
么以法律属性为立足点,要么以语言和法律的关系为立足点,要么以法律语言的研究素材为立足点。
(一)以法律属性为基点,也就是以/立法0和/司法0为基点,认为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是立法语
[收稿日期]2009-02-18
[基金项目]2008年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08E067)
[作者简介]李诗芳(1968-),女,重庆人,英语语言学博士,副教授,从事话语分析、法律语言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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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和司法语言[2]2。研究焦点主要集中在静态的法律语言内部的研究上,即用字、用词、用句的特点与规
律上,以及法律语言内部的变异、内部结构、语体风格等结构层面上[3]27。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的研究对象
具有明晰化、固定化和条理化的特点。尽管如此,/立法$司法语言两分法0仍是动态不足,静态有余。
目前,我国法律语言学学者基本上持这一观点。
(二)以/语言$法律交叉关系0为立足点,这意味着语言与法律的交叉关系是法律语言学的研究
对象。Blackwell(/forensic/)给法律语言学的定义:广义的法律语言学研究
语言与法律的交叉关系(ForensicLinguisticscanbebroadlydefinedastheinterfacebetweenlanguageand
thelaw),由此,可以窥见此种观点的渊源。在这样的视角下,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编制的法律语言学
文献目录包括的范围很广,涉及到法律领域里的诸多方面内容。我国学者刘愫贞(2002)也有论述,由
于法律语言学是法律学与语言学的交叉学科,因此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必然是语言与法律的关系。
两者的关系组成一个/关系网0,通过研究/来寻求在于其中的客观规律0[4]49。
再者,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素材为立足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口语、书面语和双语三大
领域[5]19,从三大领域又衍生出法律语言学的各研究分支领域。/三大领域0分法以国外法律语言学为
蓝本,强调/应用第一0的原则,完全围绕着司法领域中语言应用问题展开研究。
下面我们简要介绍国外法律语言学在语音识别,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从业人员的语言特点的研究
(如法官、律师等的语言),笔迹学以及法庭翻译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以便国内的法律语言研究者和语言
学学者了解国外法律语言的研究状况,进而借鉴与吸收其研究成果,以加速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进
程。
法律语音学和语音识别方面研究颇有影响的是Hollien的5法律语音鉴定6(2002)一书,该书能反
映国外法律语音鉴定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美国法律语言学家Solan的5法官的语言6(1993)的著作可以
了解司法实践中有关法官语言特点的研究状况;Shuy的5法律语言学6(2001)一书阐明司法程序中会话
的特征问题。笔迹鉴定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是Found的5法律语言的书写和签字结构比较研究6(1994)
一文,是有关鉴别签名等真伪的笔迹鉴定方面的研究成果。有关法庭翻译和语言证据翻译等方面研究
成果的代表作品是Berk–Seligson所著的5双语法庭:庭审过程中的法庭翻译6(1990),以及Edwards
撰写的5法庭翻译实践6(1996)一书。这两本著作均涉及用一种语言把另一种语言所表述的法律概念、
文化信息和对事物的各种理念如何准确表达出来的问题。
三、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法
法律语言学研究当然要以法学和语言学作为两大理论支柱,此外,法律语言学还综合运用修辞学、
逻辑学、心理学和哲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与方法。因此,法律语言研究呈现出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多元的
学术视角。
修辞学方法:修辞学与法律语言研究的结合始于亚里士多德时代。在法律语言学形成独立学科之
前,法律语言研究的主题就是修辞。修辞对语言运用效果的追求,亦符合法律语言运用的要求,因为追
求最佳语言表达效果,在法律书面语和法律口语中一样重要。因此,长期以来,欧美法律语言研究,以修
辞学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法律语言学形成之后,修辞学方面的研究仍然是法律语言学的主要方法之
一。
逻辑学方法: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基本规律的科学。法律语言学与逻辑学之间之所以存在
密切关系,主要是因为语言作为法律的载体、思维的工具,必然受到法律表述内容和表述手段的制约。
在立法工作中,无论草拟单个的法律文件还是编撰系统的法典,都要求逻辑结构具有严密性和系统性。
司法语言在语言运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语言逻辑力量,与立法语言的逻辑本质特征共同构成了法律
语言学的特质之一。司法人员审理案件时,要运用语言和逻辑进行判断和推理或证明或反驳,或问话,
或陈述,或辩论,都要用符合逻辑的语言去说服对方。对概念的阐述,对事实的判断、推理等过程,无不
与逻辑发生密切的关系。法律语言学就是把逻辑学的语言分析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之一。
心理学方法:法律活动是人类行为科学的研究对象,与人类的思维和心理密切相关。在司法实践
中,无论民事诉讼的调解,还是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法庭审理,都离不开谈话、询问、讯问、演讲与论辩
等言语交际形式的运用,均涉及语言与思维和心理问题。因此,司法语言研究需要借鉴心理学研究的科
学成果。表现在从心理学的角度提供语言和有关法律行为关系分析的基础,以了解法律语言行为的心
理轨迹为探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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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哲学的视角探讨法律语言学,较多的体现在对法律语言普遍特征的研究方面,这种研究能
促使法律语言学理论框架的进一步完善和科学化,为法律语言学的独立学科地位提供理论依据。
四、国内外法律语言学研究差异
我国本土的法律语言学和国外的法律语言学是在完全不同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其研究的重心有
所不同,体现为不同的理论诠释和实践经验。因此两者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的语料以及研究条
件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国内法律语言研究内容,一方面,受我国学术传统的影响,重视理论体系的构建,将侧重点放在对法
律语言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上,例如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定位、中国法律语言发展的历史及建立法律语言学
的意义等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文章有:陈炯的5应当建立法律语言学6(1985);潘庆云的5有关法律语体
的几个问题6(1983);姜剑云的5论法律语体的功能与特征6(1996);刘愫贞的5中国法律语言史论纲6
(2000);杜金榜的5从目前的研究看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的构建6(2000)等。这些基本问题的研究旨在
帮助建立我国法律语言学基本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注重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两方面的研究。20世纪
8、90年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处于逐渐健全与完善时期,立法语言的研究是适应法制建设的需
要。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根据传统语言学的字一词一句模式,重点对法律语言的用字、用词、用句和表
达手段进行研究,比较有影响的专著有:刘愫贞的5法律语言:立法与司法艺术6(1990)设专章探讨立法
语言与司法语言的语言特征,并对法律语体及修辞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姜剑云的5法律语言与言语
研究6(1995)分章论述了法律事务领域中语言的运用规律;潘庆云的5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6(1997)
注重从宏观与微观层面研究法律语言;陈炯的5法律语言学概论6(1998)重视司法语言的运用,重视古
代法律语言研究;王洁的5法律语言研究6(1999)注重法律语言的艺术性和修辞性研究;李振宇的5法律
语言学初探6(1998)从宏观和微观研究法律语言,对法律语言学发展史作了介绍。
可见,上述研究著述内容较为传统,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长于客观性描述说明,应用性研究不强,
因而对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导作用略显不足。国内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之所以未能深入到司法实践中,也
与语言学界同法学界的学术交流不够有关,同时,国内的庭审制度较为封闭,也给法律语言的动态应用
研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近几年,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大,研究的视点不断更新,突出表现为语言的实证性研究
倾向,具体体现在立法语言与司法语言的实证性研究两个方面。如,陈炯的5立法语言学导论6(2005);
刘大生的5中国当前立法语言失范化之评析6(2001);刘红缨的5立法技术中的几种语言表述问题6
(2002)。值得关注的是,国内的法律语言研究,近年来呈现出新的发展势头,具体表现为引进或借鉴英
美法系中较为先进的法律语言研究理论与方法,尝试将其应用到中国司法语言实践中。如:吴伟平所著
的5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6(2002)重视司法语言研究;廖美珍撰写的5法庭问答互动研
究6(2003)一书对中国法庭审判现场录音语料的分析,揭示实行审判方式改革后中国法庭审判的模式
和现状;杜金榜撰写的5法律语言学6(2004)一书涉及法律语言的理论研究、本体研究和应用领域研究
等方面内容。李诗芳的5中文民事判决书的情态意义分析6(2005)和5中文刑事判决书语体的人际意义
研究6(2008)两篇文章,均以中文判决书语体为分析对象,验证、修正系统功能语言学中的人际意义理
论。显然,上述法律语言研究者不局限于引进国外理论的做法,值得称道。
从以上综述可以看出,国内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已有了一定的规模,也代表了当前国内法律语言研究
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但同国外的法律语言学研究相比,对法律语言的应用研究依然还很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