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法理学》Jurisprudence沈宗灵
第一编导论09.26-09.27
法理学——法律基本理论“法律哲学”
古罗马学家乌尔比安jurisprudentia,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英国法学家哈里斯“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
第一章
一、对法理学内容在理论上的分类:
综合法学的创始人霍尔(4)
①法律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强调的伦理问题
②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等
③形式法律科学: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
④法律本体论:研究法理学主题的性质,即基本概念问题
美国法学家帕特森(2)
①法律的内在方面:划定法律范围,探讨一般概念术语以及法律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②法律的外在方面:法律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二、法学与哲学很相关
哈里斯《法律哲学》1980庞德《法律哲学导论》1924庞德5卷集《法理学》1958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的哲学和方法》1974修订版
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IVR德国法学家柯勒创办
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存在,其名称直到18C末19C初开始盛行。
18C末以前,已出现“法律哲学”这名称。
古希腊哲学家西赛罗《法律篇》:法学来自最深刻的哲学奥妙。
17C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直接讲到“法律哲学”。
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1798《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
英国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在19C英美司法界占支
配地位。
17—18C一方面,法学与政治学紧密结合
洛克《政府论》,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另一方面,科学不发达,导致很多学科又仿佛成为哲学的一个分科
→法律哲学具有两个重要特征:
(1)法律哲学主要指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
(2)主要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的关系,而非法律本身
19C,资产阶级统治的逐步确立,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使法学独立。
1
三、现代西方法理学为资产阶级服务
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的独立战争,都以古典自然法学说作为思想基础。
古典自然法学说;伏尔泰、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鸠等
格劳秀斯: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者
贝卡里亚: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创始人
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推动英国19C的法律改革
20C,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影响西方国家的立法
以庞德为代表的美国社会学法学自30y起几乎成了美国法庭的官方学说
现实主义法学推动了美国司法和法律教育的改革
二战后自然法学的复兴促进了对战争罪犯的审判
新分析法学的兴起改进法律形象
第二章
一.古希腊奴隶制社会的法理学
柏拉图,提倡“贤人政治”,极为轻视法律的作用,晚年认为法律是“第二位最佳的”,
倾向法律万能。
亚里士多德“它是规章,执政者凭它来掌握他们的权力,并借以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
律的人们”
斯多葛派提出自然法代表“理性”的观点,对罗马法产生重大影响。
二、古希腊奴隶制社会的法理学
1、马共和国末期西塞罗,根据斯多葛派哲学,在西方法律思想上首先比较系统的
提出自然法学说: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
2、罗马帝国初期拉别奥创立的普罗库卢斯派↔卡皮托创立的萨实派(第一次对立)
为统一和限制法学家的解释,以加强皇权→五大法学家:保罗;乌尔比安;帕皮
尼安;莫德斯蒂努斯;盖尤斯《法学阶梯》,迄今完整保存的最早一部西方法学著作
3、贡献①提供了关于法律,尤其是私法的许多基本概念和原则
②将自然法和实在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结合
③关于立法和司法的技术和方法论
三、西欧封建社会的法理学
1、西欧中世纪——神学的附庸
托马斯·阿奎那,西欧中世纪最大的神学家、经院主义哲学家
法律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职责的人予以公布。
分类:①永恒法(上帝之法)②自然法(桥梁)③神法(圣经)④认定法(统治者)
2
2、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成长(奠基)
①11C末-13C注释法学派(意大利学派/波伦亚学派)
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以意大利波伦亚大学为基地,
以伊尔内留斯、阿库修斯为代表,注释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
13-15C评论法学派(注释后法学派)
以奇纳、巴尔多鲁为代表,代表市民等级利益,致力于罗马法和实际法的结合
②15-16C人文主义法学派(博古学派/法国法学派)法国布尔日大学
阿尔恰托,居雅斯倾向于对罗马法的自由解释
③神学家内部:唯名论者、苏格兰的邓斯·司各特斯、英国的威廉
形式上强调上帝意志,实质反对教会通过对自然法解释而控制世俗政府的权力
④16C意大利马基雅维利-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奠基人之一
法国博丹-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的概念(最高权力,除上帝和自然法律外不
受限制)
四、17-18C的古典自然法学派
18C初,出现法学世界观(唯心史观)
17-18C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宗教神学,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是最高法律;
认为依靠人类的普遍理性能制定出详尽、普适的法律。
代表人物:荷兰-格劳修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德国-普芬道夫;意-贝卡利亚
政权形式民主共和——卢梭
君主立宪——洛、孟
君主专制——霍
国家和人民
反对暴力的手段
国家权力分配
实在法与自然法
自然法与人的理性
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所赋予的个人权利—洛
国家权力至上—霍
革命——卢
改良——孟
分权——洛、孟
集权——霍
自然法地位高—洛
一致—霍
人的本性在于人的社会性,人的理性与本性
一致—格
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且本性与理性不一致—
霍
人的本性兼有利己主义和与人和平交往两者
—普
作用:1)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提供理论基础;促进法律统一;提高法律地位;推动
传统法律部门的改革(私财产不可侵、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创立
宪法、国际法等新法律;提高成文法的地位,《拿破仑法典》;使法学摆脱对神学的依附。
2)但没能超出时代的限制(理想化、资产阶级)。
五、19C的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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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历史法学派胡果创始,其学生萨维尼提出
论战中心:在拿破仑战败后的德国,应否制定全德统一的法典
主张:古典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立法只是幻想;法律具有民族特
性;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其地位超过立法;德国还无力制
定好法典。
发展:①以萨维尼为代表,强调对罗马法的研究
②以艾希霄恩为代表,以研究古日耳曼为主
19C末20C初,该研究方法溶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中
(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思想家的法律哲学
1)康德:法律是根据自由的一般原则;自然的权利首先是自由(平等);国家是许
多人以法律为根据的联合(“法治国”)
2)黑格尔:法律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客观精神,是神
自身在地上的行进
(三)英国分析法学派
1)边沁:坚持以“避苦求乐”为标准的功利主义。
最好的立法在于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2)奥斯丁——其观点在19C的英法系国家达到统治地位
功利主义是伦理原则,立法学属于伦理学领域,但法学仅研究实在法。
法律与道德无关,“恶法亦法”。
一般法学的任务是从逻辑上分析各种成熟的实在法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
3)发展:(英)霍兰德、马克伯→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
六、19C后期的法理学
(一)早期社会法学
<1>创始人:(法)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创始人之一
<2>(英)斯宾塞社会和国家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是生存竞争、强存弱汰
的关系→法律要维护个人自由
<3>(奥)贡普洛维奇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原始民族对较弱的
征服→国家出现,形成国内阶级间、国与国间的斗争→法律是统治
集团对被统治集团统治的工具→法律的原则是不平等。
<4>(法)塔尔德人类生活是发明、模仿、冲突、适应的循环过程→法律在模仿者的服
从心理上建立
<5>20C社会学法学(奥)埃利希(美)庞德
(二)社会哲理法学19C末
①新康德主义法学创办;<德>施塔姆勒:正义要求社会目的和个人目的的相互协调;自然
法并不永恒不变。——第一个提出“可变”的观点
发展:<德>拉斯克,<意>德尔韦基奥、凯尔森、拉德勃鲁赫
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创办:<德>柯勒:反对辩证,以文明的发展代替理念的发展;
法律必须适应前进中的文明;
法律原则应促进个人、集体主义两种趋向的运动
发展:<德>宾德、拉伦茨——为法西斯政治
4
(三)自然法思想的复兴
1)新托马斯主义或新经院主义法学
代表:(瑞士)卡特赖恩—人类义务的最高准则是对上帝、同胞和自己都应遵守
使自己适合作为一个理性存在的秩序;自然法的原则是公平待人;违反自
然法的实在法是无效的;私有财产合乎人性,神圣不可侵犯。
2)新康德主义法学家施塔姆勒提出“可变内容”的自然法思想
3)自然法学的真正复兴是在二战之后。
第三章
一、现代西方法理学的特征
1.派别繁多。17-18C,自然法学;
19C,三大法学:历史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哲理法学
2.自然法学在战后的复兴。
强调道德准则道德新自然法学或与此类似的价值论法学迅速复兴或兴起
适应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战后对外政策的需要
3.三大派鼎立。新自然法学、(英)哈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社会学
①罗尔斯的正义论,德沃金的权利论,拉斯威尔的政策论
②凯尔森首创的纯粹法学,哈特新创的新分析法学,拉兹的渊源论法学,麦考密克
的制度法学
③战前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创始人狄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斯堪的那维亚法学,
欧洲自由法学,利益法学,战后强调价值的法律社会学和以行为科学、系统论为特
征的法律社会学
4.三大派相互靠拢。目的:取长补短,加强自己的地位
5.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近年来,经济学的经济分析法学促进以经济学术语研究法律的方法
各种社会学新思想的批判法掀起批判传统放心的运动
二、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观点
1.社会和人性。(多半抽象,离开物质生产和阶级关系,实际上将资本主义
社会和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的阶级性当做永恒的社会和共同的人性)
<1>①狄骥: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人类关系的基本事实;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体现
5
这种连带关系的客观法。
②罗尔斯《正义论》:社会是人们为实现相互利益而进行合作的事业,其中既有利益的
一致,又有利益的冲突,因此必须要有一批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法治即形式正义。
<2>①哈特:构成法和道德的共同因素,一个是人的无限的利己主义与有限的利他主义,
另一个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因此没有法和道德,就没有社会。
②波斯纳(经济分析法学的创始人):人是对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
2.什么是法?
庞德——法的概念:①法律秩序②作出司法行政决定的依据③司法行政过程
意义上的法:①律令(规则,原则,概念,标准)②技术③理想
富勒——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法的本质是道德。
哈特——法是设定义务的主要规则和授予权利或权力的次要规则的结合,最终承认规则
霍姆斯——法是对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的预言。
弗兰克——判断过程中的决定因素是法官的个性。
3.应当和现实;道德和法。
马克思——“应当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的对立是唯心主义者固有的;它又成了拙劣
的错误的划分的根源。
4.什么是法治或法制?现代西方法学家形式上是讲抽象的法治和法制,实质上只
是讲资本主义代议制民主的法治和法制。
5.正义、自由、平等、安全、共同幸福。(有阶级性)
一般认为,自由不是绝对的;国家主权与个人自由或人权是有矛盾的;法治保护个人,限制
政府,与主权也有矛盾;主权和人权都是不可少的。
三、怎样评价现代西方法理学?
基本共同点:在形式上是讲抽象的社会、人性、法、法制等,但实质上都是以
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人性。
第二编新自然法学和价值论法学(二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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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拉德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学及其后的转变
一、二元论和相对主义
1.现实和价值
·)拉声称,他的哲学在方法论上有两个特征:二元论和相对主义。
·)康德哲学是二元论的代表,康德认为,从实际是什么中不可能得出什么是有价值的、正
确的或应当是这样的。
·)对我们来说,事物都是具有个人评价彩的。只有通过精神的力量才能使现实和价值分
离开。我们体验到的任何人和事是受价值即有无价值的影响的,而没有想到这种价值和无价
值都来自我们自己,而不是来自那个人和事本身。
·)对价值的四种态度:价值盲—存在;评价—价值;文化科学—含义;宗教—实质
·)价值不能得自现实,仅指逻辑关系而不指因果关系。二元论并不是说现存事实对评价或
判断不发生影响。
2.法律科学、法律哲学和法律的宗教哲学
拉认为,有关法律的研究有三种:
1)法律科学—将法律看成一种文化事实
2)法律哲学—将法律看成是文化价值
3)法律的宗教哲学—克服价值
法律是人的创造物。
3.相对主义
·)拉认为,关于应当的最终陈述是不可能被证明或作为公理的。人们不可能辨明而只能自
称知道关于应当的最终陈述。因而在关于应当的最终陈述的相互对立的辩论中,在关于价值
和世界相互对立的观点之间,不可能有在科学上毫不含糊的决定。
·)拉总结,相对主义的任务,是在特定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的范围内,就特定的最高价值的
判断而论,来决定任何价值判断是否正确;相对主义属于理论理性而不是实践理性,它意味
着对科学地确认最终决定的放弃,但并不放弃决定本身。
二、正义、功利和法律的确定性
1.法律的理念和概念
“法律概念是以法律理念为定向的。”
法律的理念,即法律的价值。
法律概念是一个文化概念,即与价值有关的现实的概念。
法律的定义是人类共同生活的一般律令的总和。
2.正义
正义是一种绝对价值,是一种不可能来自任何其他价值的价值。正义是指衡量实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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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而不是指由实在法来衡量的正义。交换正义是私法正义,分配正义是公法正义。交换正
义必须先要有分配正义的行为,所以分配正义是正义的原型。
3.功利
正义仅规定了法律形式而未决定内容,功利指的是对任何目的的合适性。
法律的伦理价值:
①个人价值—个人主义的观点国家和法律仅仅是保护和促进个人的制度自由
②集体价值—超个人主义观点道德和文化服从国家和法律国家
③创造价值—超人格的观点道德、国家和法律都服从文化文化
4.政党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哲学
5.法律确定性
6.三种因素之间的矛盾
三、从相对主义法学向自然法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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