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更新时间:2024-11-07 20:39: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2020年北京限号最新规定)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第一至第四章

一.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

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法学体系:是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由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构成的统一整体。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

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

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的理论学科

4.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

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

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

社会秩序。

5.法律:在广义上计,“法律”也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人人必须遵守的标准。

但严格意义(狭义)上的“法律”则专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

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7.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

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8.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

意义

二、论述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参阅孙国华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7页。

2.如何理解法的外部特征?

答:参阅孙国华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23-26页。

3.历史上有哪些基本法的历史类型?

答:古代社会(奴隶奴隶制法制、封建社会法制),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社会主义社会的

法制。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何在?

答:参阅孙国华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58页,最后一段。

5.怎样理解法和正义的关系?

答: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法是体

现和实现统治阶级正义观的重要手段。统治阶级的正义观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之后,就具有了

一种道德上的权威性,使法能更好地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执行。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是一定经济

基础的上层建筑,是法的内容中的重要组成因素。法是上层建筑中法律制度的范畴,它不仅

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而且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具体来说,这种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1)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

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

准;(2)法律通过和平和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正义原则的实现。正义对法律

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

律进化的精神驱力。任何实在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至少统治者在口头上承认正义为其目标。

不管统治者愿意不愿意,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另一方面,法律

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它的实现离不开规范,尤其离不

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第五章至第八章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规范:是法律之中规定主体行为模式、逻辑上周全的行为规则。

2.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的外部表现形式,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实际

是是指法的形式渊源。

3.法律解释:是指对法的形式渊源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阐

明。

4.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特别是司法)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做出处理结论的思

维活动。

5.法律类推;法律适用中的类推,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当法律本身无明文规定时,

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6.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7.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8.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受的责任。是一种追溯性的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责

任〉。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二、论述题

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如何?

答: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有3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

则——否则”的公式。“假定”就逻辑上的“如果”,“处理”就是逻辑上的“则是”,“制裁”

就是逻辑上的“否则”。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有关该法律规范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的部分。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行为方式,也就是法律规范要求在特定的情况下所应当采

取的行为,即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衡量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

它是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它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为具体内容。

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主体不履行行为模式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将要承担的来自国家

强制力的处罚,是一种不利的后果。

法律规范的结构“假定——处理——制裁”,这三个要素具有内在联系统一体,存在逻辑上

的必然因果联系,即“如果——则——否则”,一个逻辑上法律规范应当具备这三个要素。

2.对法律解释如何分类?

答:法律解释分类如下:

(1)法律解释按照法律解释主体及其解释效力不同,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大类。

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2)法律解释按照解释的方法的不同,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文义解释包括字义解释

和语法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分为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比较法解释。

(3)按照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3.什么是法律关系内容?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

答: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权利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

律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满足

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4.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

答:合法行为,是指与法律的要求一致的行为,是社会关系参加者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

社会有益或至少是无害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广义的合法行为包括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

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背法律的要求的行为。

5.什么是法律事实?如何分类?

答: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分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行为依

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6.什么是法律制裁?有哪几种制裁方法?

答:法律制裁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

取的强制性措施。

主要有5种制裁方法:违宪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程序性制裁。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第九至一章

一、名词解释

1.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

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2.人权: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

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

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

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

严重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3.个别调整:是没有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是针对具体的人、具体情况所进行的一次性

调,它只对所涉及的具体行为有效,问题每出现一次,就要重新处理一次。

4.规范性调整: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只要出现规则所规定的那种情形,就可以反复

适用。

5.立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立法是指法的创制,是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范围内,

依照法定程序,制订(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狭义的立法,是指最高权力,

即全国人民代表大全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订、修改、废止法律的专门

活动。

6.立法体制: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哪些

国家机关享有立法权,各个机关立法权限的范围,各个立法机关之间的关联等。

二、问答题

1.如何概括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阶段?

答:参阅孙国华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189-198页。概括性的归纳。

2.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主义本质?

答:参阅孙国华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207-216页。概括性的归纳。

3.什么是法律调整?主要有哪几个阶段?

答: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

现法的活动等等。

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经过法的创制,法律法规通过并付诸实施,进入法律调

整过程,是法律的初始阶段。

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当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使一定的主体之间产生、

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规范华灯现实的关系阶段。

3.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

4.法律适用。保证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运用法律制裁,这就是法的适用。(在法

律、法规不被自觉遵守的情况下,所以此阶段叫机动阶段)

4.法与道德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法和道德两种社会调整形式有重要的区别。

(1)它们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

(2)法与道德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

(3)法与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4)法与道德的前途不同。

5.简述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构成?

答: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构成如下: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务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撤销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相抵触的地

方性法规和决议。

(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1.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相关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

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

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三)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人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有

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有权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备案。

4.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并按宪法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5.广东、福建、海南等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原

则,按照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6、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

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四)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1.县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

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盛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

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6.如何认识我国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

答:参阅孙国华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275-280页。归纳总结。

7.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哪些?

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答案

第十三至第十六章

一、名词解释

1.法律体系:是法的内在结构,即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

一、有机联系的系统。

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就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布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3.守法:就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作出的一切合法的法律文件和决定的活动,依

法治国最基本的要求就守法。

4.执法:即法的执行,可以泛指实施法的一切活动,包括改造法定职权内的一切活动。

5.法律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

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法律监督违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合法性的检

查、监察、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6.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二、问答题

1.当代中国有哪些主要法律部门?

答: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商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

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2.什么是法的实施?法的实现?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答: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

守。

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有:

(1)按照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程度划分: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

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

(2)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禁令的遵守

3.什么是法适用?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要求有哪些?

答: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

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

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要求:正确、合法、公正、合理、及时。

4.什么是司法适用?当代中国司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

案件的专门专门活动。

当代中国司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司法为民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

律适用一律平等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5.我国的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我国的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

督,人民团体的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人民众、公民个人的直接监督。

6.法治与法制有何区别?

答:参阅孙国华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394-395页。

7.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是什么?

答: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

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

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依法治国的内涵简明地说,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事务。它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治国的终极主体是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事务。

3.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

4.我们的党是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

下来,然后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的“法”字,在当代中国就是指真正反映全体人

民意志的,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现行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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