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

更新时间:2024-11-07 10:53: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身份证补办)

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

本文对汉语“法学”一词在古代中国、

近代日本和近代中国的产生、发展及演变的

过程进行了考察。作者指出,汉语“法学”

一词在中国古代即已出现,但多用为“律

学”,且与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

有着重大区别;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

一词原在日本明治维新之后伴随着日本近

代化的过程而产生,并由日本传入中国的。

在考察了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

由日本传入中国的途径之后,作者指出,古

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与现代意义

上的汉语“法学”一词的根本区别在于两

者所依据的世界观不同:前者强调的是统治

者的权力意识和臣民的义务、责任,将法视

为役使臣民的工具;后者强调的是法的平等

性、公正性、权威性,将法视为保障公民权

利的手段。最后,作者还指出,多年来,我

们对“法学”一词仍抱有一种排斥心理,这

与我国轻视法学的传统意识有一定联系。

现在我们所使用的“法学”一词,是一个舶

来品,它的故乡在古代罗马,是经过二千余

年的发展、演变,才为西方各个国家所接受

(1),并于近代传入中国。那么,汉语“法

学”一词的起源、流变是什么样的?它反映

了古代、近代中国人怎样的法律意识和法律

观念?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在中国近代以前的辞书或现代出版的解释

中国古典文献的辞书中,是没有“法学”一

词的。据高名凯、王立达和实藤惠秀等中日

学者的研究,“法学”一词是近代中国人在

向日本学习过程中,从日本传入中国的(2)。

然而,这个结论仅仅在下述意义上才正确,

即现代含义的汉语“法学”一词是从日本

传入的;“法学”一词早在中国古代即已出

现。

在我国,“法”和“学”字出现得都很早,

至今已有近三千年的历史了。在我国古语中,

“法”字写作“灋”。在中国现存最古的文

字甲骨文中,已出现了字,写作□(3),相

传是一种善于审判案件的神兽。有的学者认

为该字事实上就是我国法的缔造者蚩尤部

落的图腾(4)。在西周金文中,便出现了“灋”

字,写作□(5)。至战国时代,出现了灋的

简体字“法”。然而,一直到秦代,灋字仍

被频繁地使用,有时也与“法”字一起出现

在同一篇文献中(6)。汉代以后,灋字逐渐

消失,为“法”字所取代。

“学”字比“法”字出现得更早。在甲骨文

中,便已有了“学”字,写作“□”。在金

文中,“学”字有进一步的发展,写作

“D”(7)。古代教、学通用,释义为:一、

教也,《静簋》:“静学无□”;二、学也,

《静簋》:“小子□服□小臣□尸仆学射”;

三、学戊,神名(8)。至春秋战国时代,在

孔子、墨子、荀子、韩非子等诸子百家的文

献中,上述含义的“学”字已是频频出现,

如《论语》一书的开篇是“学而”,《荀子》

一书的开篇是“劝学”等。

“法”和“学”连在一起,作为一个专门用

语“法学”来使用,最早是在南北朝时代。

《南齐书·孔稚珪传》中云:“寻古之名流,

多有法学。故释之、定国,声光汉台;元、

文惠,绩映魏阁。”(9)至唐代,在白居易

的《策林四·论刑法之弊》中,有“伏惟陛

下:悬法学为上科,则应之者必俊乂也;升

法直为清列,则授之者必贤良也。”(10)然

而,“法学”一词虽已出现,但极少使用,

在表示对法律之学问时,人们一般都使用

“律学”一词。

19世纪下半叶,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在人

民革命斗争的推动下,清政府被迫进行了法

律改革,并开始打开国门,向西方以及东邻

日本等国家学习,包括大量翻译他们的法律

和法学书籍,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也

从日本传入中国,逐渐印入中国士大夫的意

识中。19世纪末20世纪初,无论在司法官

员和知识分子的论文,还是在法律学堂的课

程、讲义,以及政府官员的奏章中,“法学”

一词都已被广泛使用。比如,在梁启超的《论

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中,不仅突出强

调了“法律之学”,而且明确提出了“法学”

之用语:“……天下万世之治法学

者,……”(11)。20世纪初叶,严复在翻译

孟德斯鸠的《法意》时,也使用了“法学”

和“法学家”等词(12)。而在沈家本的作品

中,“法学”一词出现得更多。他的着名论

文《法学盛衰说》,全文不过2000余字,但

“法学”一词出现了20次(13)。在法律课

程设置方面,在1905年3月开办的京师法

律学堂之三年制本科和一年半制速成科,

1906年7月设置的直隶法政学堂之二年制预

科,都正式开设了“法学通论”的课程(14)。

在一些政府官员的奏章中,“法学”一词也

不断出现,如在《大清光绪实录》卷五八三、

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己酉条中,我们就看到

有如下文字:“翰林院侍读学士朱福铣

奏:……请聘日本法学博士梅谦次郎,为民

商法起草委员,下修订法律馆,寻奏。查欧

洲法学系统,均分法、德、英三流。日本初

尚法派,近尚德派,自当择善而

从。……”(15)可见,尽管近代中国人对

“法学”一词的理解还很不一样,但自19

世纪末以后,“法学”一词开始大量出现则

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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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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