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研究对象包括:
1.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法的历史类型);
2.法的本体(包括法的概念、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内
容);
3.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包括国内的、国际的);
4.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文化、法与宗教
等);
5.法的运行(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职业、法律方法等)。
6.法的价值(包括法与人权、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等)。
16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习主席新16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法学体系的划分
1、法律部门划分
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
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
2、认识论
(一)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理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的共同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其特征有:高度抽象性、高度概括性、理论的基础性、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
(二)应用法学——国内法、国际法
应用法学是以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为目的,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
称。
其特征有:较强的实用性、较高的针对性、学科的广泛性。
(三)边缘法学
边缘法学是法学和其他学科因部分研究对象的交叉重合而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其特征有:学科领域的交叉性、学科属性的多样性、研究内容的针对性。
三、法学与相邻学科
1、法学与哲学
2、法学与政治学
3、法学与经济学
4、法学与社会学
5、法学与历史学
6、法学与逻辑学
*四、法学的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2、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
和理想的方法。
3、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
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法
历史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
逻辑分析法
语义分析法
*一、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
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其涵义包括:
1、法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为:1.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2.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3.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4.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5.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6.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五、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4、法的运作成本是巨大的,实施法律需要人力物力等条件。
一、法的渊源
(一)含义: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1、与法的效力直接相关。
2、具备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表现形式: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体。
1.正式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
际条约与协定。
2.非正式渊源:
习惯、政策、判例
二、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含义:
法的分类,泛指从一定角度或者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
2、公法和私法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
5、根本法与普通法
6、一般法与特别法
*三、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含义: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广义上:指法的普遍约束力。
一般意义上:是指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狭义上是指:每一部具体法律的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时间效力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2.法的空间效力:全国范围内有效、在一定区域内有效、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第一,属人原则
第二,属地原则
第三,保护原则
第四,综合或折衷原则
注:中国适用综合原则
*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
(一)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和协调
如宪法与法律、法律与行政法规。
(二)此类法和彼类法的冲突和协调
如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冲突。
(三)新法和旧法的冲突和协调
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一、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的含义: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法的要素的特征:
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法的要素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要素构成
二、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它是指表达法律和认识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
即对与法律相关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法律概念的功能:
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1.按照法律概念涉及的内容划分: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2.按照法律概念的功能不
同划分:描述性概念、规范性概念
3.按照法律概念的确定程度不同划分:确定性概念、不确定性概念4.按照法律概念覆盖面大
小划分:一般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
三、法律规则
(一)含义: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
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注意:我们在这里强调“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是同义语。
(二)特点:
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个特点:
1.具有微观的指导性;2.可操作性强;3.确定性程度较高。
(三)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
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四)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五)分类:
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
2、规范性规则、标准性规则
3、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4、强制性规则、指导性规则
四、法律原则
*(一)含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
理或出发点。
(二)法律原则的功能作用: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可作为断案依据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五)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
1.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
2.可以选择适用部分
3.可以排斥某些法律规则的适用
(六)法律原则适用应遵循的规则:
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3.法律原则适用时必须严格说明理由。
*五、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法律原则较为模糊,法律规则较为明确。
*一、法律体系
(一)含义: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
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特点:
1、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
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客观规律与主观性有机统一)
*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一)含义: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划分标准: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三)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原则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
域自治法》《国籍法》
二、民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收
养法》、《公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三、行政法
《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兵役法》、《人民警察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监狱法》、《公证法》、《律师法》
四、经济法
《审计法》、《会计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对外贸易法》、《外
资企业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业法》等等。
五、社会法
包括《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
法》
六、刑法:包括《刑法》及其修正案
七、程序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等。
*一、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和法律的一切部门,以及法律运行的全
部过程。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贯通法律的运作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1.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1.权利和义务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
2.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4.权利和义务归根到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利益才是目的)
5.权利和义务相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四)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
应有权利和义务(道德权利)
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外权利)
法定权利和义务(包括推定权利)
现实权利和义务(实有的权利)
2、根据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划分:
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3、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划分:
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4、根据因果关系,可划分为:
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6、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
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
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五)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是对立统一的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功能,但总体上又具有互相补充的功能。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六)权利的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则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
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存在法律运作的全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一、法律行为
*(一)含义: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三)内在方面:动机、目的、认知能力
*(四)外在方面:行为、手段、结果
*(五)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两个标准:
1、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
(五)法律行为分类
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的分类
1、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3、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的分类
1、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2、主行为与从行为。
根据行为构成要件的分类
1、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2、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3、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一、法律关系
*(一)含义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1、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后形成的。
任何法律关系的成立都离不开其参加者的意思表示。
2、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
一定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一定法律规范是一定法律关系得以持续和实现的强制性保证。
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一般也要以法律规范为依据。
*(三)法律关系的特点:
1、法律调整性一定法律规范的调整作为前提
2、权利义务性由法律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强制保障性以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4、法律关系三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
法律关系内容
(四)法律关系内容
1、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法律权利表现为行为权、请求权、获得法律保护权。
2、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法律义务主要表现为义务人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是紧密联系,相互一致的,不可分割的。
尤其是双务有偿的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中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
二、法律关系主体
*(一)含义: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是指一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享受一
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
2、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取
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公民(自然人):
即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是法律关系最广泛的主体。
2、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即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规定。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4、国家:国家是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
三、法律关系客体
(一)含义:
法律关系客体,也称为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二)分类:
1、物:即指人可以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2、人身、人格: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3、非物质财富:科学发明、理论著述、文艺作品等。
4、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5、信息:产业情报、商业秘密。
(三)特征:
1、具有客观性:独立于主体之外而存在
2、具有有用性(稀缺性):人们要获取它必须付出代价
3、具有可控制性:便于交换和流通
4、法律性:法律关系客体范围由法律规范规定
四、法律事实
*(一)含义: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种类:
1、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
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下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法律行为依据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可能需要多个法律事实的共同作用
一个法律事实也可以引起多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一、法律责任
*(一)含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
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所谓特定法律事实,主要是违反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的行为。*(二)本质: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三)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一般概括为:责任主体、过错、违法(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事实)
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违反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违法的作为:是指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违法的不作为:是指不实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为
3、损害结果(事实):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
和伤害。
4、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
和过失两类。
5、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行为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法因果关系: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注:
在民法理论上,有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一点不同于刑法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
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
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
任。
(四)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法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因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规定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
任。
3、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
否定性法律后果。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4、违宪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
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含义:
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
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注意: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只能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二)归责:
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
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三)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2、因果联系原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有因果关系。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
(一)含义:
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指由于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违约行为人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人需要付出
相应的代价,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主动的法律承担是由责任主体自动实现。
被动的法律责任承担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等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二)方式:接受惩罚、予以补偿、强制
四、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即免责)
(一)含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
(二)条件和方式:免责,包括全部免除和部分免除法律责任。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一、法律程序
*(一)含义:
从法学角度分析,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法律程序包括审判程序、立法、行政、调解、仲裁程序。
(二)特点:
1、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2、法律程序旨在做出法律决定
3、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
4、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
5、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
6、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法律程序的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
1、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
2、在程序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律程序不少方面能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
3、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
4、程序具有某种仪式性、象征性
(三)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1、分工:通过程序进行分工
2、抑制:抑制法律行为随意性
3、导向:通过程序引导人的行为
4、缓解:通过程序缓解当事人冲突
5、感染:通过程序感染当事人
*二、正当法律程序
(一)构成要件:
1、程序分化
2、对立面设置
3、程序中立
4、自由、平等且实质性参与
5、理性对话和交涉
6、信息充分和对等
7、公开
8、及时和终结性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意义)
1、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2、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力约束的机制
3、正当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4、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力实现的手段
5、正当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6、正当法律程序促进公民行为理性化,引导公民规范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法律
生活,确保公民参与民主化、法制化、程序化
*一、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1、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2、二者体现的本质不同
原始社会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
法则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
3、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4、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
法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的。
5、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6、二者历史使命不同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1、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
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1、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2、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3、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4、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律制度
1、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
2、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
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
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1、中国封建法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具有伦理性
西欧封建法以基督神学作为指导具有宗教性
2、中国封建法律一开始就具有成文法典形式,具有封闭性
西欧封建社会中法律极为分散,具有开放性
3、中国封建法以君权至上为最高原则
西欧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君主权力处于最高位置
4、中国封建法具有公法文化的彩
西方封建法具有私法文化的特征
中国法的特点:
以刑为主、刑民不分、诸法合体。指导思想是权力本位
西方法的源头为古罗马法,古罗马的私法最为发达。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的,以及在其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是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
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1、孕育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2、确立阶段:《共同纲领》-1956年
3、初期发展阶段:1956年-结束
4、新时期发展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
1、从阶级属性的层面上: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最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层面上:是民主立法程序中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
国家意志。
3、从经济基础的层面上:根本使命是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
共同富裕。
4、从社会作用的层面上: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
则。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5.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一、法律演进
*(一)含义:
法律演进: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但
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法律制度的变迁、
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二)类型:
1、在法律演进与发展的模式上,有进化论和建构论之分
2、在法律演进与发展的道路上,有本土化和国际化的选择
3、在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动力来源上,有内源型和外源型之分
(三)法律演进的基本规律:
1、社会发展是最终决定和推动法律的演进与发展的力量。
2、法律的演进与发展的过程是复杂又充满理性的过程。
3、法律的演进在内容上体现为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4、法律的演进与发展既有本土化的内容,也有国际化的影响。
5、法律的演进与发展的过程是开放式演进和发展的过程。
6、法律的演进与发展体现为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以及法律制度的创新或改革。
7、法律演进的推动力方面,宗教是一个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
二、法律继承
*(一)含义:
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
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二)特点:
1、在法律发展的客观过程中,每一种新法律对于旧法律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不是单纯的
否定。
2、法律继承实际上是一种批判的,即有选择的继承。(是“扬弃”。)
*(三)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在演进和发展过程中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和发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四)法律继承的内容:
1、法律技术、概念
2、反映商品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三、法律移植
*(一)含义: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二)法律移植的原因: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法律移植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4、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求
(三)法律移植的实践: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
以至其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四)法律移植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2、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
3、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
4、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
四、法制改革
(一)含义:
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
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
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法治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二)法制改革的意义:
1、法律制度有时无处继承或移植,需要改革
2、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创新主要靠法制改革
3、法制改革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变迁
4、法制改革也是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前提
5、法制改革是一个国家法律的内在成长
(三)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1、是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是使法律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4、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四)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1、政治体制的改革——理顺两个关系
各级党委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
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2、法律体系的重构——重视公私法的划分
3、法律精神的转换——倡导权利本位、人文精神、契约自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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