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充阅读--法学的发展

更新时间:2024-11-06 17:36: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中标通知书)

【补充阅读】法学的发展

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在中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

时期,各学派相继兴起,百家争鸣。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

是儒法两家)争论的问题之一。这一时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后来的思想家

有深远影响。

诸子百家的法学思想

总的来说,儒家的法律思想是:强调主要依靠道德、礼仪教化手段并由圣

君、贤臣来治理国家,法律(刑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主张“德治”、“礼

治”或“人治”,反对“法治”,实行“德主刑辅”。

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反对儒家学说,他们从“兼相爱,交相利”,即从

人们互爱互利的社会信念出发,主张以“天的意志”作为法的根源,以天为法,

顺法而行。并认为饥寒是犯罪的原因,应重视生产和节约;要求选拔贤才,执

法严明公正。墨家所讲的法是很广泛的,包括法律、道德等所有规范。

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的道家,认为国家应实行“无为而治”:“我无为而

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他们既反对

儒家的“人治”,也反对法家的“法治”,提倡以道为核心的自然法则。“人

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

与儒家相反,他们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而轻视圣贤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

张“法治”。法家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为一种权衡、规矩、

尺度,提供一个判断是非的客观准则;法应随时代而变;法由国家制定;法应

公开,应平等适用;应严格守法,法与赏罚不可分,等等。那时法家所主张的

.

“法治”,是以加强君主专制和严刑峻罚为基础的,不同于西方17~18世纪反

封建专制、反酷刑的法治。

早在春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已从习惯法向成文法、从秘密法向公开法发

展。到战国时期,魏国执政李悝在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较完整的法典《法经》。这部《法经》虽早已失传,但在一些历史著作中

载有其篇目。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

建君主专制国家,采纳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

今、以私学代替法律,而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家思想来立法。

汉代以后的律学汉武帝采纳儒家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从此,在思想领域中,儒家学说被奉为正统,儒家的法律思想垄断了长达2000

年的法学领域。现在通常所讲的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律思想就是指这2000年的

儒家法律思想,事实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专制主义,其结果是导致法学在

中国的衰落。

在这一时期中,继百家争鸣而起的是依照儒家学说,对以专制君主名义发

布的成文法进行文字上、逻辑上解释的律学,即通常所说的注释法学。东汉经

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汉律作章句注解。晋代张斐和杜预也曾对汉律作注

解。东晋后,私家注解逐渐由官方注解所取代。

唐代大臣长孙无忌等人于公元652年奉诏编写《唐律疏议》一书,对《唐

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与唐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献。它以儒家的“德主刑辅”作为主导思想。《唐律》及其

《疏议》集战国至隋各代法律之大成,又成为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律

的典范。《唐律》对当时中国近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也有重大影

.

响。因而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通常将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律以及其他

国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

《大明律》书影

从三国魏明帝时起,设律博士职,专门传授法学。这一官制一直延续到宋,

至元代才被废除。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总结中国历史上法学的发展时曾认为,

元明清时法学已日趋衰落。1740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

部法律。

现代法学思想传入中国1840年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

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领域也发生相应变化。康有为的《大同书》、

孙中山关于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思想、严复所翻译的许多西方名著,都包括

了西方18~19世纪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又有社会学、

进化论方面的内容。

如果说严复等人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是西方法理学方面的思想,那么,以沈

家本为代表的政府官员则主要传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别是基于罗马法的民法法

系法律制度的思想。沈家本任修订法律大臣时,主持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仿照西

方模式改革中国传统法律的工作。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

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来中国修订法律和讲学,1906年创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学

校;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

在1911年辛亥革命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西方各种资产阶

级法律思想,继续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开始传入中国。

西方法学西方法学的内容极为广泛,通常指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西

欧封建社会以及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或法律思想。

.

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历史

人类历史上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国外,还有古代埃及、古代

两河流域邻近地区各国、古代印度以及中世纪伊斯兰教各国、日本和俄罗斯等

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但就内容之丰富和影响之深远而论,西方法学可列为

首位。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尽管成文法并不很多,也没有职业法学家,

但当时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等著作中,探讨了关于法的许多基本问题。

例如法是神授还是人定;法的基础是权力还是自然、正义或理性;是法治还是

一人之治,以及法和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法和国家、自然法和实在

法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学一直具有影响。

与古希腊不同,古罗马的成文法(主要是私法)和法学极为发达。在西方

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

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著作。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

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最早的并完整保存下来的西方法学著作。

欧洲中世纪,由于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教会神学在思

想领域中居于垄断地位,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等都成了神学的附庸。到中世纪

中期和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成长,出现了一种以

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即自12~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的注释法

学派、评论法学派以及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这三个法学流派虽各有特点且

相互对立,但通过它们,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得到广泛传播,从而为欧洲大陆以

罗马法为基础的统一的资本主义法律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与欧洲大陆不

同,英国中世纪的法,主要是普通法。这种情况表明了以后西方世界两大法系

.

的渊源: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普通法

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为盛行的法律思想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

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国的C.L.S.

孟德斯鸠和J.-J.卢梭等人。他们的学说和政治纲领尽管有很多差别,但总的

来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思想,是《独立宣言》和

《人权宣言》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这个学派极大地提高了法

在社会中的地位,倡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

律学科,沉重地打击了神学,使政治学、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典型的资本

主义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这个学派的思想基础上制定的。古典

自然法学派起过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也不可能超出时代所给予它的限制。

《法国民法典》亦即《拿破仑法典》

在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确立,古典自然法学派渐趋衰落,代之而

起的是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在

欧洲大陆,开展了广泛的编纂法典的活动,比较法学和行政法学随之兴起。随

着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从事殖民扩张,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响扩展

到世界其他地区,西方两大法系终于确立起在世界范围的地位。

进入20世纪,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所谓“法的社会化”问

题,即强调法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由于新的科技革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空前发展,国家经济职能大大增

强,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较大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更多地采用改良、让步

和福利主义政策。在这种条件下,一般地说,资产阶级统治相对稳定,资本主

义民主和法制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它们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①德、意、日

.

三国在战后通过新宪法,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的

人权和公民权利有所扩大,宪法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②立法重点从私法转

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的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出现。③在立法指导思想

上,已从17~19世纪的理性主义、概念论法学转向现实主义、利益多元论和折

衷主义,在强调法律重大作用的同时承认这种作用的局限性。④在法律形式上,

虽然也制定和修改了若干重要法典,但一般采用单行法、特别法形式。⑤对司

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利,形成事实上的“法官

创制的法律”。⑥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但与此同时,破坏

法制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法学领域中,学派更加繁多,新自然法学(或类似的价值论法学)、新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大派别相互靠拢。非法学思潮对法学影响更

不断扩大,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

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法学领域几乎一直是由有产阶级

思想家、法学家垄断的。他们为法学提供了大量历史资料,有的人在阐述法律

现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或接近科学的观点,有的法律思想也起过历史

进步作用。但由于阶级地位和时代的局限性,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学地阐

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3个组成部分中所包含的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构成

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它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它代表了无产阶级

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利益,以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①以往法学主要以历史唯心主义为基础,否认经济因素对法的最终决定作

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

内容最终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当然,法和经济以外的各种因

素也相互作用。但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②以往的法学否认法的阶级

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肯定法的阶级性,同时肯定法的继承性。马克思主义法学

和社会主义法都是在批判地继承人类历史上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同时创立和发

展的。③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也将随着国

家的消亡而消亡。那时当然还有具有某种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但已不是阶级意

义上的法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学方面的主要贡献是:①他们在阐明历史唯物主义的

同时也就说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②他们在考察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产

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分析和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

度。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贡献是:①在领导革命斗争,特别是在与俄

国自由资产阶级、孟什维克、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者和其他机会主义者作斗争的

过程中,揭露了沙皇俄国以及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资产阶

级代议民主制相联系的资产阶级法制的本质及其虚伪性。②他在领导十月社会

主义革命和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开始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中共

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的指示以及《共同纲领》关于废除旧法

律创建新法律的规定,都表明一种新的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大陆的创

.

立。但在相当长时期内,这一法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1978年12

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法学就在建设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理论

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成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

制建设服务的法学,它在当代中国的条件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个方面是在

中共和国家重要文献或领导人关于法制的重要论述中体现的发展。

首先,法制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条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中国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同时也研究了国

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经验,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作出了科学的论断:“为

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

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共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都重申和发展了这一结论: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

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

问题的决议》也阐明了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

制被忽视,为了防止类似悲剧的重演,就必须加强民主和法制。

其次,法律和宏观经济调控也促进了法学的发展。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

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手段主要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指令,采用直接控

制为主的运行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作用是有限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

外开放过程中,人们已日益认识到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巨大作用。1984年的《中

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

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经

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改为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法

.

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间接控制方式。中共十四大将中国经济体

制的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

性和迫切性也就更为加强,法学研究随之进一步开展。

同时,中共中央主要根据中国经验,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即在中共和

政府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协同其他各机关、团体,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充分运

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文化、思想道德教育等各种手段,预防和打击犯

罪,改造罪犯。十余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完全正确的。这种综合

治理的理论是对法学,特别是对刑法学、犯罪学等法学学科的重要贡献。

此外,还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即设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

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

照这一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实现就意味着“一国数

法”的出现。这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律和法学向多样化发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

的发展是一重大贡献。

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另一个方面是中国的专业的法学工作者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主要是:

①对一系列重大法学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为此而撰写专著、教材和论

文,以及编写法学工具书、召开学术研究会。在各个部门法学以及国际法学中

都曾进行过有关本学科重大问题的研究。

②改进和发展许多已有一定基础的法学学科(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

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同时又创建许多在国内以往并不存在的新学科,如经

济法学、行政法学、军事法学、科技法学、环境法学、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

律社会学、比较法学、立法学等,并发表有关论著。

.

③专业法学工作者经常参加宪法和其他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或提出有关

立法建议等,很多专业法学工作者出任兼职律师或参加其他法律实际工作。这

些活动都有助于法学与实践的结合。

④从事法律院校教师工作,培养中高层次的法律专门人才(大学本科生、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为此编写大量各种形式的法学教材。

⑤将国外法学(包括方法论)新动向引入国内作为借鉴,为此翻译了

不少外国法学论著、法律、法规、法学工具书等,并进行了广泛的国际法学交

流,大量的学生、教师去国外学习、进修和讲学或参加国际法学会议,又有不少外

国法学家来中国讲学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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